各位申请教师资格认定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贯彻〈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细则(试行)》精神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我市2018年秋季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安排如下:
一、认定权限
桂林市教育局统一受理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初级中学教师资格、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及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户籍或人事档案在桂林市十一县六城区的申请人员到桂林市政务服务中心(桂林市临桂区西城中路69号创业大厦辅楼3楼C区30、31号窗口。窗口电话:0773-5809253)教育局窗口提交相关材料。
二、认定条件
(一)认定对象。
1.户籍在桂林市辖区范围内的社会人员(含在职、待业人员);
2.人事档案托管在本市的社会人员;
3.本市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在读研究生、在读博士(含户籍未迁至本市,但在本市高校就读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外省市生源学生);
4.本市户籍就读于外省市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在读研究生、在读博士;
5.2011年及以前入学,在学期间因参军入伍(学校保留学籍)等原因,于2017年或2018年毕业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本(专)科毕业生。
注1:毕业后户籍或者人事档案仍在本市高校集体户口内的外省市生源毕业生仅限毕业当年在本市申请认定,第二年起必须回原籍申请认定。
注2:本通知1-4项申请对象为参加国家教师资格考试,笔试、面试均合格,持有由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或在教育部考试中心网站打印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内的国考人员。
(二)应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三)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学历要求:
1.申请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须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须具备专科以上学历,另需提供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申请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申请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5.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2018年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学历条件放宽到我区全日制中等师范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院校的学前教育(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生,这部分人员必须是在教育厅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的人员,未备案的不予认定。
注3:以上学历必须是教育部认可的国民教育序列学历(包括自学考试、业余大学、夜大、成人高校〈含全日制〉、网络学校〈函授〉、部分党校学历等)。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高等学校学历证书申请,其学历证书需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提供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书”,仅此学历学位认证证明视为有效(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系统网址:http://link.233.com/20808)。
持国外高等学校学历证书申请,其学历证书需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仅此学历学位认证证明视为有效(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外学历/学位认证系统网址:http://link.233.com/28563)。
(四)普通话水平应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其中,申请认定非语文学科教师资格者,申请时其户籍或工作单位所在地在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外乡镇、村的,其普通话水平可以为三级甲等。
注4:普通话证书目前不设有效期,国家普通话证书全国通用。
注5:本市普通话水平测试有关问题请咨询桂林市普通话测试站,地址为:桂林市象山区翠竹路北巷7号(桂林市广播电视大学一楼),电话:0773-3857829。
(五)应当通过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面试均合格,领取并持有由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内(2015年下半年及以后教师资格国考面试合格人员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www.ntce.cn)可直接打印合格证明,彩色或黑白打印均可)。
(六)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试行)》,具有符合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体条件,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医院体检合格。
三、受理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安排
㈠网上申报。
⒈ 系统开放时间为:2018年10月10日8:00至10月31日17:00。逾期不报名,系统关闭后不再受理申请。
⒉申请教师资格认定人员采取网上申报和现场确认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即申请人员在规定的报名期限内登录全国教师资格认定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后, 11月5日前须到桂林市政务服务中心递交申报材料进行现场确认,凡只进行网上申报而未作现场确认者申报无效。
⒊信息录入操作流程:
申请人员登陆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link.233.com/25742 )进行网上注册和填报申请人信息,具体步骤:
⑴进入中国教师资格网站后,参加国家统一考试合格人员点击“全国统考合格申请人员网报入口”;未参加国家统一考试人员点击“未参加全国统考申请人网报入口”,进入网上申报流程。
⑵“申报第一步 申报人必读”。
⑶“申报第二步 确认服务条款”。
⑷“申报第三步 选择认定机构”。
“资格种类”请选择“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初级中学教师资格、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请选择“桂林市教育局”。
⑸“申报第四步 选择确认点”。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员请选择“桂林市教育局” 。
⑹“申报第五步 阅读注意事项”。
⑺“申报第六步 填写身份信息”。
⑻“申报第七步 填写申请材料”。
页面第一部分为“申请人的基本信息”,此部分信息不可修改。如果需要修改,则需要点击上一步返回相应申报页面修改。
页面的第二部分为“登录信息”,此部分信息为必填信息,无论是“暂存”还是“提交”,申请人必须填写并一定记住自己设的密码。
上传照片的格式要求:
①照片文件类型必须为jpg。例如: 00001.jpg;6323.jpeg;
②照片要求宽114像素,高156像素,文件大小不得超过20KB;
③申请人近3个月内的彩色证件照,淡蓝色、红色或白色背景,无边框;正面照,免冠,无头饰。请确保加贴在申请表上,及现场确认时提交的照片与此电子照片同一底版。
⑼按“提交”,申报完成。为了保险起见,按“提交”后,请回到登录界面,再次登录进入,检查照片上传是否合格,主要是检查上传的相片是否能看清自己的相貌,相片看不清楚的,要重新上传,否则无法审核通过。
⑽申请人登录。登录后可修改和查看申请信息、查看申请状态。
申报人员必须如实填写本人的基本情况,电子版申请表与纸质申请表(可在桂林市政务服务中心教育局窗口领取)所填写的内容必须一致(从初中开始填起,至提交材料时间截止),对因申报材料虚假所引发的一切后果由申报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注6:申请人每次只能申请一份教师资格证书,成功申领后一年内在全国范围内不能再申领第二本教师资格证书。
申请人在全国范围内对于相同学段相同学科只能申请一份教师资格证书。
2018年10月10至10月31日期间,申请人在全国范围内只能在一个省市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同时在两个以上省市申请认定的,在本市申请认定视为无效。
㈡体检要求。
⒈体检项目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中所列项目。《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持身份证原件到一八一医院门诊楼三楼健康管理中心前台领取),也可以登录桂林市教育局网站“教师资格”专栏自行下载,A4纸双面打印,在贴相片处,须贴上免冠彩色标准相片并加盖体检医院公章,不加盖体检医院公章者无效。
⒉体检时间:
2018年10月8日至11月2日(法定节假日、周日不检)每天早上9点开检,须空腹。体检医院结论栏要有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以及医生签名和医院公章(体检结果一年内有效)。各申报人员须在申报教师资格现场确认时提交体检结果,即《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
⒊体检必须在指定医院进行:一八一医院门诊楼三楼健康管理中心(桂林市新桥园路1号,咨询电话:2080613),桂林市十一县申报的社会人员也可在本县人民医院体检。体检收费标准由医院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有关标准执行。
㈢现场确认受理材料时间及提交的材料。
1.受理时间:
2018年10月10日至11月5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双休日、节假日除外),到桂林市政务服务中心(桂林市临桂区西城中路69号创业大厦辅楼3楼C区30、31号窗口)提交认定所需材料,逾期未作现场确认者申报无效。
2.提交的材料:
(1)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医院出具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教师资格认定体检表》1份。体检表上的结论应明确填写“合格”或“不合格”(体检结论有效期为1年),在贴相片处,须贴上免冠彩色标准相片并加盖医院体检专用章,不加盖医院体检专用章无效。
(2)《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2份(网上申报后下载A4纸双面打印,并由本人在承诺书上签名)。(在贴相片处,须贴上免冠彩色标准相片)。
(3)《思想品德鉴定表》2份。表中要求由单位填写部分视申请人情况具体说明如下:
①对于桂林市户籍的申请人:若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由现工作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填写盖章(无组织人事部门的单位可加盖单位公章,仅单位人事部门或单位公章为有效);若申请人无工作单位,由本人人事档案所在人才交流中心或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填写盖章。
②对于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研究生、在读研究生:由学校研究生主管部门填写盖章(如研究生工作处或研究生院,其他单位部门盖章无效)。
(4)户口簿或人事档案托管证明原件、复印件1份(普通话为二级乙等以上的,复印有本人姓名的那一页即可;普通话为三级甲等的,除复印有本人姓名的那一页外,还需要复印有详细地址的那一页,即有户主姓名的第一页);户口不在本市,人事档案托管在本市的,提供人事档案托管证明原件(样式参考桂林市教育局网站“教师管理”栏目的“教师资格”专栏中《人事关系(档案)托管证明》)。托管证明需注明人事档案托管号码、期限等信息;户籍未迁至本市,但在本市高校就读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外省市生源在读学生提供学生证原件和复印件。
(5)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
(6)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1份。
(7)参加国考人员提供《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也可提供打印好的“网页版”考试合格证明1份(见附件1)。
(8)毕业证原件和复印件。在读硕士生需提供本科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在读博士生需提供本科或硕士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高等学校学历证书申请,另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A4纸)。
持国外高等学校学历证书申请,另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A4纸)。
⑨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人员,另需提供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1份。
⑩申请人应自行粘贴好各类表格上的照片,并另交1张小2寸免冠彩色证件照。粘贴和另交的照片须与网上申报照片同一版本,不得提供艺术照或大头贴之类的照片。
以上材料原件核对后退回申请人。
㈣资格认定。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根据教师资格专家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在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12个工作日(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内作出资格认定的结论。
㈤领取教师资格证时间。
2018年11月19日—11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双休日、节假日除外)。凭身份证原件到桂林市政务服务中心(桂林市临桂区西城中路69号创业大厦辅楼3楼C区30、31号窗口)领取《教师资格证》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各一份(《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由申请人递交给本人所在的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归入本人人事档案,遗失责任自负)。代为领取教师资格证书的,须持有委托人签字按手印的《〈教师资格证书〉领取委托书》(样式请参考桂林市教育局网站“教师管理”栏目的“教师资格”专栏中“《教师资格证书》领取委托书(样式)”)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咨询电话:
桂林市政务服务中心教育局窗口 0773-5809253
桂林市教育局教师资格办公室 0773-2820032
桂林市政务服务中心教育局窗口交通提示:
乘坐公交车:61路、83路、85路、86路、91路、501路到政务服务中心站下车,89路到山水大道(创业大厦正门)下车后往西方向走约300米。
桂林市教育局
2018年9月27日
附件下载:
附件2-1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含申请人思 想品德鉴定 表).doc
热点解答:2018年下半年教师资格认定时间及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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