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兴仁市2019年春季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贵州省教师条例》《贵州省面向社会推行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试行)》《关于做好2019年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教资字〔2019〕1号)《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9年春季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黔教办师函〔2019〕92号)及《黔西南州教育局关于做好2019年春季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黔西南教师〔2019〕5号)等有关规定及国家和省、州、市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相关精神,现将兴仁市2019年春季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象、范围、权限
对象:兴仁市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各级各类学校在职教师和社会人员可申请认定相应教师资格。
范围:教师资格的申请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凡户籍、工作单位或就读学校所在地(仅限兴仁市民族职业技术学校应届毕业生)在兴仁市的公民,原则上可向兴仁市教育局提出申请;对于户籍不在兴仁,但人事档案挂靠在兴仁市人才交流中心的人员,可向兴仁市教育局提出申请;其余人员,应回户籍所在地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 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秘书局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秘书行政司关于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师厅〔2019〕1号)规定,在我市居住、工作和学习的港澳台居民,需持有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5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有效证件及无犯罪记录证明,可在兴仁市教育局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学历及其他条件、程序要求与内地(大陆)申请人相同。
权限:兴仁市教育局负责受理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认定、管理;负责受理兴仁市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的现场确认。
二、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具备的条件
(一)身份条件: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是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思想品德条件: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三)学历条件: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即:
1.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中专毕业学历不能作为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合格学历。
2.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中专毕业学历不能作为认定小学教师资格的合格学历。
3.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按原国家教委《关于重申党校学历不应等同于国民教育学历的复函》(教成厅〔1995〕15号)第一条的规定,党校学历不应等同于国民教育系列学历。
5.按《省教育厅关于公布2015年贵州省职业院校开办中等职业教育学前教育专业名单的通知》(黔教职成发〔2015〕175号)文件中评估合格的中等职业学校学前教育专业学生,参加中小学教师考试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后,可按照认定程序开展认定工作。
(四)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1.2014年(含2014年)以前入学毕业的全日制普通学校师范教育类师范专业毕业生,可按原办法认定教师资格。非全日制师范教育类毕业生、2014年(含2014年)后入学的全日制普通学校师范教育类师范专业毕业生申请教师资格须参加国家教师资格统一考试,取得国家教师资格统一考试合格证书后,可按照认定程序开展认定工作。
2.普通话等级要求:按照黔教语发〔2013〕324号文件规定执行。
3.身体条件,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不包括幼儿园教师资格)的体检按照《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体检标准及办法>(试行)的通知》(黔教人发〔2004〕10号)的规定执行,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的体检按照《关于调整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的通知》(教资字〔2010〕15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等规定的标准和程序执行。
三、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程序
按照《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9年春季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黔教办师函〔2019〕92号)文件规定,兴仁市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继续以“网上报名”方式开展工作,即申请人员在网上报名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由兴仁市教育局根据申请人网上提交的信息并通过有关程序确认后,开展认定工作。
网上注册报名
1.报名网址: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link.233.com/25742 )。
2.网报时间:2019年3月26日-2019年5月17日。
(二)体检
凡在兴仁市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在职教师和社会人员,须持贴有本人免冠蓝底2寸照片的《贵州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体检表》或《贵州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体检表(幼儿园)》,在网报规定时限内到兴仁市人民医院或其它县级以上人民医院进行体检。
现场确认
1.现场确认时间:
2019年5月20日-2019年6月4日(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
2.现场确认地点:
兴仁市政务服务大厅一楼教育局服务窗口:负责本辖区内在职教师和社会人员的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申请材料和网报数据的现场确认。
3.现场确认需提交的材料
网报数据提交成功后,申请人必须在规定时限内提交以下材料到指定现场确认地点,确认网报数据是否生效。
①《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原件2份;
②《个人承诺书》原件1份;
③《贵州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表》或者《贵州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表(幼儿园)》原件1份(当次有效);
④学历证书原件(特别提示:在审核材料过程中,对于国家认定信息系统无法直接比对验证的学历(中等职业学校学历除外),申请人须提交《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在学信网在线申请),否则视为不合格学历将不予受理。建议申请人提前在学信网验证学历,无法验证的及时申请认证报告。)
⑤相应层次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原件(由申请人在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上自行打印,认定系统能验证通过的可不提交);
⑥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
⑦本人近期2寸蓝底免冠半身正面照片2张,网上申报上传的电子照片大小像数:114x156,大小:20KB,必须与提供的照片为同底,照片必须清晰可辨;
⑧二代身份证(需在有效期内)原件,本人户口本或集体户口证明原件;目前居住在兴仁市申请认定的,应当提交有效的居住证原件;兴仁市民族职业技术学校申请认定的应届毕业生,提交注册信息完整的学生证原件或学籍证明。
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类别的申请人,除提供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相当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职称证书或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的资格证书。
四、办结时限
法定期限:自受理申请终止之日起(现场确认结束日开始),30个法定工作日之内做出是否认定的决定。
承诺期限:15个法定工作日。
五、证书发放
兴仁市政务服务中心教育局服务窗口。
六、其他事宜
(一)加强教师资格证书管理
教师资格证书的管理严格按照《教师资格证书管理规定》执行,对补发换发的教师资格证书,严格按照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规范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工作的通知》(教资字〔2009〕17号)规定执行。
申请补发或换发教师资格证书应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证书换发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需将损毁证书收回,归档备案。
2.申请补发或换发教师资格证书应提交以下材料:
①《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申请表》原件二份;
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复印件一份;
③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二)申请人应如实提交相关材料,故意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教育部考试中心2016年起不再寄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改由申请人在网上自行下载打印,作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有效凭证(成绩查询、合格证明下载打印网址:http://link.233.com/27628)。
咨询电话。
兴仁市教育局政工股电话:0859-6212375
兴仁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0859-2219746
兴仁市教育局
2019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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