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教师资格证认定对象范围
1.持有吉林省户籍或吉林省有效期内居住证,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社会人员;吉林省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应届毕业生和在读研究生。
2.根据《教育部办公厅 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秘书局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秘书行政司关于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师厅〔2019〕1号)规定,在吉林省工作、居住和学习的港澳台居民,持有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无犯罪记录,可在吉林省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港澳居民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持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无犯罪记录,已在吉林省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的,可在吉林省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
3.认定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社会人员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证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局申请,应届毕业生(在毕业前的最后一个学期)、在读研究生向就读学校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局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向所在地的市(州)教育局申请。港澳台居民认定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向居住地和学习地的县(市、区)教育局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向居住地和学习地的市(州)教育局申请。
热点推荐:各省教师资格证认定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