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定范围对象
1、认定范围对象:(1)户籍在保康县内人员;(2)户籍不在保康县但居住地在保康县内人员;(3)任教学校在保康县内证书需升级的教师;(4)户籍在保康县2019年应届普通全日制毕业生;(5)保康县内符合教师资格认定条件的港澳台居民。以上五类对象,符合《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湖北省〈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湖北省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政策的说明》(鄂教资[2012]1号)规定的各项条件,可在我县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初中教师资格。
2、高中(职高)教师资格认定由湖北省襄阳市教育局负责。
二、认定申报条件
1、学历条件
(1)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须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
(2)申请小学教师资格,需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3)申请初中教师资格,需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2011年及以前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院校师范专业毕业学生可凭《毕业证书》和学籍档案(即档案中有教育学、心理学、学科教材教法课程、教育实习课程成绩)直接申请认定相应学段的教师资格。
(4)非师范类学校毕业学历的,须具有国家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全国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个人申请教师资格学段学科应与参加全国教师资格考试学段、学科相一致,不得跨学段、跨学科申报教师资格。
2、普通话条件
(1)申请语文学科、小学全科和幼儿园教师资格,必须达到国家二级甲等及以上普通话等级水平;
(2)申请其它学科类别教师资格,必须达到国家二级乙等及以上普通话等级水平。
3、思想素质条件。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政治素质;无违法犯罪记录。
4、身体健康条件。依据《湖北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鄂教师[2002]3号),经县级及以上公立医院体检合格。
三、申请认定时间、程序
1、网上报名
(1)网报时间:9月23日—10月10日之间的每个工作日08:00—17:00。
(2)网上报名程序方法:申请人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edu.cn),点击“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网报入口”,按照系统提示如实完整地填报申请人真实信息,下载上传《个人承诺书》(系统自动生成),上传近三个月免冠照片(jpg格式,114×156像素,20K以内)。
(3)申请人须严格依据规定,选择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或任教学校所在地的省份(即湖北省)及认定机构(即保康县行政审批局),申请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并根据现场确认点的确认范围和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正确的现场确认点(即保康县行政审批局)。否则系统不识别,影响申请人申报。
2、现场确认
(1)现场确认时间:9月24日-10月12日(工作日内)。
(2)现场确认地点:保康县行政审批局4楼大厅行政审批股(原法院)。
申请高中教师资格人员到襄阳市教育局五楼教师管理科1513办公室现场确认。
QQ群号:154997969(申请人网报后务必实名加入此群,以方便认定信息沟通交流)。
(3)现场确认需提交验以下材料供验证:
①毕业证书、普通话等级证书原件。
②保康县内户籍的申请人,需提交本人身份证、户口薄或集体户口簿原件;保康县外户籍居住地在保康县内的申请人,需提交身份证、有效居住证原件;应届毕业生需提交注册信息完整的学生证原件。
③《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原件或网上(网址:ntce.neea.edu.cn)打印件。
④《高等学历在线验证报告》,此报告可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link.233.com/12515/)实名注册学信档案下载打印。
⑤《个人承诺书》打印件;
⑥彩色证件照片(小二寸30mmx40mm大小)照片1张(与网上申报的电子照同底),照片背面的下方注明本人姓名。
⑦体检表原件。初中、小学教师资格申请人提供《湖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申请人体检表》原件;幼儿园教师资格申请人提供《湖北省幼儿园教师资格申请人体检表》原件。
保康县中小学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约定医院为“保康县人民医院”,体检前不得进食、饮水,体检费用由体检医院按规定收取。
近一个月内体检合格的体检报告有效。请在“保康县政府”网——“公告公示栏”下载《体检表》,插入电子照片、用A4纸正反两面打印带到县人民医院体检用。
所有原件现场确认审验后退回本人。
3、已取得一种教师资格的人员,如再申请认定其他种类教师资格者,除提交此次教师资格认定所需要的申请认定材料外,还应提交已取得的教师资格证书原件查验。
4、证书打印及发证:12月15日前。
四、申请人证书发放
凡经保康县行政审批局审核确认符合相应教师资格条件者,由保康县行政审批局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五、其它事项
1、请申请人按规定时间、地点和要求进行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因错过报名时间、选错认定机构、现场确认点、报名信息有误或提交材料不全等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工作的,认定机构将不再受理,责任由申请人本人承担。
2、申请人应如实提交相关材料,签名上传《个人承诺书》,故意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证书的取消其申报资格,并依据教师资格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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