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2020年春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内教教师函〔2020〕2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2020年春季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公告》要求和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2020年春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认定人员范围
(一)户籍在呼和浩特市的人员;
(二)持有呼和浩特市居住证且在有效期内的外省、市(盟、地区)户籍人员;
(三)驻呼高校全日制本科应届毕业生和在读研究生(就读期间取得《内蒙古自治区教师资格认定非师范教育类人员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合格证书》或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在就读学校所在地申请认定的,由学校统一组织与认定机构对接。
(四)持有我市有效期内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5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港澳台居民;
(五)驻呼和浩特市部队现役军人。
二、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符合《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认定条件,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一)思想品德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二)学历条件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贯彻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意见(内教发[2002]64号)规定的相应学历执行。即:申请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本科及其以上学历。
(三)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1.全日制师范教育类人员。就读期间取得师范教育类相关课程成绩,经教育实习鉴定并合格。
2.通过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面试均合格,并取得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内。
3.通过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合格,且在有效期内,其他条件均合格者,可参加我市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其中,港澳台居民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
4.通过内蒙古自治区统一组织的教师资格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并取得两科《合格证书》,且在有效期内。
2018年12月31日之前取得的《内蒙古自治区认定教师资格非师范教育类人员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合格证书》,有效期截止到2019年12月31日。
2020年应届毕业生,在2018年取得《内蒙古自治区认定教师资格非师范教育类人员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合格证书》的,两科成绩有效,可在就读学校所在地的认定机构参加本次认定。
2017年和2019年、2018年和2019年通过两次考试分别取得教育学或教育心理学考试合格证书的,两科成绩有效,可参加本次认定。
(四)普通话水平
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并取得相应等级证书。其中,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授课的、母语非汉语者的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标准。申请任教学科“语文”的,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标准。
(五)身体条件
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六)专业要求
申请认定各级各类教师资格,申请任教学科须与本人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
三、认定资格种类和认定机构权限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呼和浩特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认定;
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和幼儿园教师资格由各旗、县、区教育局认定;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由自治区教育厅认定。
申请人一定要根据自身条件(已取得的学历和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的层次)和工作需要(选聘岗位或评审职称)选准相应的资格种类和认定机构,本公告仅针对申请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做出安排,如申请认定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请按各旗县区认定机构发布的通知办理相关事宜。驻呼各高校应届毕业生和在读研究生,按照教师资格认定权限或学校统一安排,在就读学校所在地盟市、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其余人员按照教师资格认定权限在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认定。
四、认定时间安排
(一)网上报名时间:6月18日—7月1日
(二)现场确认时间
1.往届毕业生及社会人员:6月28日—7月2日,每个工作日的上午9:00—12:00和下午14:00—17:00为申请人提交材料时间。
因春季认定申请人数较多,申请人如已网报成功、提交材料备齐应尽早提交材料,避免后期同时办理造成排队等候现象。
2.全日制本科应届毕业生和在读研究生:具体时间由就读学校统一组织与认定机构对接,申请人请按学校安排提交材料,认定机构不受理个人申请。
(三)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与体检时间:7月25日以后,具体测试和体检时间网站另行通知(不再电话通知)。现场确认通过的人员务必关注“呼和浩特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网站(网址http://link.233.com/22463)。应届毕业生和在读研究生务必按照就读学校要求进行。非师范教育类人员体检由认定机构统一组织,体检表无需申请人下载打印。未按规定时间进行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和体检的,视为自行放弃申请。
(四)制证和打印《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时间:8月27日—9月4日
(五)发证和发表时间:9月7日—10月16日。根据教育厅通知,为规范管理证书发放,各认定机构必须在认定工作结束后40天内,完成证书发放工作。
(六)驻呼高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和在读研究生各环节时间安排以就读学校通知为准。
五、认定流程
(一)网上申报
凡在我市2020年春季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请于2020年6月18日至7月1日登陆“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link.233.com/25742),从“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网报入口”,按照系统提示,进行注册和网上申报。如实、准确填报本人信息并对信息的准确性负责。按时进行网上申报,逾期系统将自动关闭。
2020年开始,网报系统开通个人信息实名核验功能,请申请人准确填写本人信息,如果实名核验不能通过将无法进行认定申报(关于实名核验问题详见中国教师资格网中“常见问题”第4条)。
(二)现场确认
申请人完成网上报名后,应及时查阅认定机构发布的认定公告,在规定的时间携带相关材料在指定地点进行现场确认。2020届应届毕业生现场确认环节等事项,由毕业生所在学校与属地认定机构协商确定。
现场确认地点:呼和浩特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2楼集中受理区。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6号,敕勒川大街与万通路交汇处路口东南角,可乘3路或18路公交车到“敕勒川大桥”站下车即到。
现场确认申请人需提供以下材料(核对原件,复印件留存):
1.身份证明
(1)在户籍所在地申请认定的,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户口薄或集体户口原件;由于教师资格认定系统暂不具备采集身份证信息功能,留存户口薄复印件(第一页和本人页);
(2)在居住地申请认定的,出示本人身份证和居住证原件,留存居住证复印件;
(3)在就读学校所在地申请认定的,由学校统一组织与认定机构对接,具体提交材料以学校通知为准;
(4)在我市学习、工作和居住的港澳台居民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的,提交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5)驻呼和浩特市部队现役军人应提供由所属部队或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证明格式依该部队或单位的规定而定,证明应明示申请人属于该部队。
2.学历证明
(1)学历证书原件。学历信息通过系统验证的不用提交学历证书原件,不能验证的需提供学历证书原件。
特别提示:在审核材料过程中,对于系统无法验证的学历,请申请人提前在学信网进行学历认证。
(2)持港澳台地区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的申请人,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持有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的申请人,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仅此学历学位认证证明视为有效。
3.普通话等级证明
本人普通话水平等级测试信息通过系统验证的不用提交普通话证书原件。不能通过验证的需提供普通话证书原件。
4.教育教学能力合格证明
非师范教育类毕业者,参加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的,提供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原件,经系统验证通过的可不提交;“国考”仅笔试科目合格者,提供笔试科目全部合格证明;参加内蒙古自治区统一组织的教师资格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的,提供两科《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师范教育类毕业者,应提供《学业成绩单》和《教育实习鉴定表》原件和复印件。
5. 体检合格证明。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检查合格证明。具体的体检医院和时间安排以认定机构或就读学校发布的信息为准。
6.近期免冠彩色白底照片2张(规格3×4厘米,与报名上传的电子照片同底)。
7.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除提供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相当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职称证书或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的资格证书。
提交材料要求:统一用A4纸打印或复印,按档案封面(附件)目录顺序整理成册,自备档案袋,封面放在提交材料的首页,不需粘贴在档案袋上。
(三)教育教学基本素质与能力测试
现场确认合格人员,须参加认定机构组织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与能力测试。取得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和全日制师范教育类本科以及教育硕士毕业生申请本专业任教学科的人员不需参加,
测试具体内容、时间、地点在“呼和浩特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网站另行通知。
(四)体检
具备认定条件的往届生及社会人员和非师范类应届毕业及在读研究生由认定机构统一组织到县级以上医院体检。体检时间、地点(医院)在“呼和浩特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网站另行通知。
全日制师范教育类应届毕业生具体要求以就读学校通知为准。
(五)确认和认定
对提交申报材料齐全、通过教育教学能力测试、体检合格符合认定条件的人员,认定机构在“教师资格管理系统”给予确认和认定。
(六)领取教师资格证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
各认定机构完成现场审核工作后,将依据审核情况做出认定结论,并为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人制作教师资格证书。申请人凭本人身份证(应届毕业生须在毕业后凭本人身份证和学历证书)到受理点领取《教师资格证书》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各一份。领取《教师资格证书》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的时间和地点,以认定机构通知为准,请及时关注各认定机构发布的领取通知或电话咨询。
六、呼和浩特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联系方式
注意事项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联系方式详情及附件,请使用电脑访问呼和浩特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门户网站,首页点击“工作动态”--“审批局公告”--“呼和浩特市2020年春季教师资格认定公告”内查看下载。
原标题:呼和浩特市2020年春季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原文链接:https://link.233.com/28252/s/qynOC9nK4res7XpEJinW7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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