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教育局,各有关学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教育部和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文件精神,加强对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管理,提高教师资格认定工作规范化水平,现将乌鲁木齐市2020年秋季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一)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具有本市户籍、具有本市办理的有效期内的居住证、人事关系在本市的人员,以及已取得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有效期内《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者,均可在乌鲁木齐市申请教师资格认定。
(二)乌鲁木齐市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研究生。
(三)港澳台居民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可在居住所在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港澳居民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持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均可在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并在居住当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二、申请者必备条件
(一)身份条件:在2020年12月30日之前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申请人须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医院参加体检,且符合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
(二)思想品德条件: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三)学历条件:具有《教师法》规定的国民教育系列学历,具体如下:
1.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师范教育类毕业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中请认定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于助理工程师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及其以上职业资格等级;
5.全日制教育硕士毕业生,可以按照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申请直接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申请的任教学科应与所学专业方向相同;其中修教育管理专业方向的,申请的任教学科应与本科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修学前教育专业的,只能申请直接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修小学教育专业的,只能申请直接认定小学教师资格。
(四)普通话等级: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普通话水平应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发《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资格证书,申请语文学科教师资格普通话等级需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
(五)专业课程要求:
1.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申请人员须具备完整的师范教育学历合格成绩(包含教育学、心理学、相应学科教学法、教育实习课程),可直接申请认定专业相符学科;具有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学历但与申请认定的教师资格种类学科不一致的申请人员、以及成绩中没有教学实习环节的成人、电大、自考等师范教育类毕业的申请人员,需参加教育教学能力测试(面试)。
2.非师范教育类毕业的申请人员须参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学考试的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心理学》统一考试,取得合格证书后,才可参加教育教学能力测试(面试)。
3.就读学校所在省份实施国考后入学的师范类毕业生需取得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在有效期内《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才可以在本市直接认定教师资格,未取得证书申请人需参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心理学》自学考试及教育教学能力测试(面试),通过后可认定教师资格。
三、申报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网上核验通过无需提交)。
2.毕业证复印件一份(毕业情况的各类证明不能作为申请认定的依据,在校研究生提供本科毕业证复印件,网上核验通过无需提交)。
3.《普通话测试等级证书》复印件一份(网上核验通过无需提交)。
4.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申请人员,须提交毕业总成绩单复印件一份(包含教育学、心理学、相应学科教学法、教育实习等课程)。需加盖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公章,公章加盖在复印件右下方。
5.非师范教育类毕业的申请人员须提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学考试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心理学》成绩合格证复印件一份。
6.参加教育部全国统考的申请人须提供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一份(全国统考申请人提供)。
7.教育教学能力测试(面试)合格证明一份。
8.教师资格认定体检表原件。
9.申请人须提交本市户口本或本市有效期内居住证复印件一份,在校研究生提供在校证明一份。
10.近期免冠正面1寸彩色白底证件照2张,照片后备注姓名。
四、认定日程安排
(一)10月9日-10月16日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站进行教师资格认定网上注册报名(http://link.233.com/25742/)。
(二)10月26日—10月28日参加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的人员进行网上缴费,费用190元/人(详情见附件1)。并在新疆教师资格认定网站(link.233.com/26025)查询考试初步安排,提前做好7日内核酸检测准备。
(三)11月4日—11月6日完成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网上缴费的人员请登陆新疆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网站(link.233.com/26025)打印测试通知单。
(四)11月2日—11月27日(工作日9:30-12:00)在乌鲁木齐市第一人民医院分院(原县医院)七楼健康体检科进行体检(双休日、节假日不体检)。体检当日9:30前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一寸照片、体检表,在医院门诊一楼办理就诊卡并充值。
(五)拟定11月7日-8日,11月14日-15日进行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具体测试时间、地点以测试通知单为主,测试结果四日后网上查询(link.233.com/26025)。
(六)11月23日—11月27日符合教师资格认定条件的申请人员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报材料,提交材料地点:新医路139号新疆师范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培训中心(新疆师范大学昆仑校区对面)。
(七)12月14日—12月18日发放教师资格证书。地点:新医路139号新疆师范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培训中心(新疆师范大学昆仑校区对面)。
五、其它事项
(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心理学》自学考试成绩有效期2年。已参加“2018年上半年至2019年下半年”批次教师资格笔试考试(即已通过《教育学》、《心理学》统一考试,或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笔试考试,笔试科目成绩有效期延长1年),成绩有效期由2年延长至3年。
(二)申请人自行下载体检表(双面打印)(见附件2)前去指定医院进行教师资格认定体检,体检表半年有效,如出现不属于认定体检范围人员自行参加体检,后果本人自负。
(三)不符合教师资格认定条件的人员、未按照时间规定完成的人员,此次教师资格认定不合格。
(四)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咨询电话:0991-4362086。
附件1:2020年秋季乌鲁木齐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申请注意事项.docx
附件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幼儿园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doc
2020年9月30日
原标题:关于开展2020年秋季乌鲁木齐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原文链接:https://link.233.com/26025/2020/0930/c2648a109961/page.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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