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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鄂伦春自治旗秋季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来源:鄂伦春人民政府网 2020年11月12日

教师资格认定体检表下载 】 【教师资格认定承诺书下载

根据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0年秋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呼教师字〔2020〕21号)要求,现将2020年秋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一)户籍在鄂伦春自治旗的人员(含在职、待业人员)。

(二)持有鄂伦春自治旗居住证且在有效期内的外省市户籍人员。

(三)持有我旗有效期内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5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港澳台居民。

(四)驻鄂伦春自治旗部队现役军人。

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人员进行教师资格认证。

二、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符合《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认定条件,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一)思想品德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定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决定部署,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二)学历条件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贯彻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意见(内教发[2002]64号)规定的相应学历执行。

(三)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1.全日制师范专业毕业生;

2.通过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面试均合格,并取得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内;

3.通过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全部合格,且在有效期内,其它条件均合格者,可直接参加我区面试考核。其中,港澳台居民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

4.通过内蒙古自治区统一组织的教师资格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并取得两科《合格证书》,且在有效期内。

(四)普通话水平

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申请语文学科者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者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标准。

(五)身体条件

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六)专业要求

申请认定各级各类教师资格,申请人所学专业须与申报学科相同或相近。

三、报名流程和时间安排

(一)网上申报

凡在我旗2020年秋季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请于

2020年11月9日至11月18日登陆“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link.233.com/25742),从“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网报入口”,按照系统提示,进行注册和网上申报,逾期系统将自动关闭。要如实、准确填报本人信息并对信息的准确性负责。

2020年开始,网报系统开通个人信息实名核验功能,请申请人准确填写本人信息,如果实名核验不能通过将无法进行认定申报(关于实名核验问题详见中国教师资格网中“常见问题”第4条)。

(二)现场确认

申请人现场确认地点在鄂伦春自治旗教育体育局三楼314室,时间为11月23日至11月27日(工作日),同时审核非师范类申请人,素质能力测试时间在12月1日。

申请人须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现场确认。未按规定时间现场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

现场确认申请人需提供以下材料:

1.身份证明

(1)在户口所在地申请认定的,提交本人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2)在居住地申请认定的,提交有效期内的居住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同时必须由本人进行现场确认,并按照《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九条要求,提供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3)在我旗学习、工作和居住的港澳台居民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的,提交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4)驻鄂伦春自治旗部队现役军人应提供由所属部队或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证明格式依该部队或单位的规定而定,证明应明示申请人属于该部队。

2.学历证明

(1)学历证书原件。学历信息通过系统验证的不用提交学历证书原件,不能验证的需提供学历证书原件和《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学信网在线申请)。

(2)持港澳台地区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的申请人,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持有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的申请人,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仅此学历学位认证证明视为有效。

3.普通话等级证明

本人普通话水平等级测试信息通过系统验证的不用提交普通话证书原件。不能通过验证的需提供普通话证书原件。

4.教育教学能力合格证明

非师范教育类毕业者,参加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的,提供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原件,经系统验证通过的可不提交;“国考”仅笔试科目合格者,提供笔试科目全部合格证明;参加内蒙古自治区统一组织的教师资格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的,提供两科《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师范教育类毕业者,应提供《毕业生成绩登记表》原件和复印件。

5. 体检合格证明

《呼伦贝尔市申请教师资格认定体检表》原件一份。请申请人自行下载(见附件),到鄂伦春自治旗人民医院进行体检。使用其他《体检表》体检结果视为无效。

6.近期1寸免冠半身正面彩色白底照片3张(与报名上传的照片和体检表上的照片同底)。

(三)教育教学基本素质与能力测试

现场确认合格者,非师范教育类人员(提供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人员除外),须参加鄂伦春自治旗组织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与能力测试。

按照《鄂伦春自治旗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方案》(见附件1)进行测试。本人持身份证、《呼伦贝尔市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面试、试讲情况登记表》(见附件1)同底二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1张)12月1日进行测试,报到测试地点:鄂伦春自治旗教育体育局314室。过期不逾测试,视为自动放弃。

(四)领取教师资格证

在认定工作结束后,将认定结果在鄂伦春自治旗政务网(http://link.233.com/10010))进行公示。2021年1月20日后凭本人身份证到受理点领取《教师资格证》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各一份。

(五)教师资格认定时间安排

2020年秋季教师资格统一认定时间为2020年11月9日至12月18日(网上报名时间为11月9日至11月18日)。

四、其他事项

(一)请申请人务必及时查阅,以免错过认定时间。

(二)禁止学校或任何机构替代报名,对违反规定而影响本人申请教师资格的,责任由申请人本人承担。

(三)凡申请认定人员,必须提供准确无误的所有个人信息,并保证符合国家《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贯彻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意见》和本公告中关于教师资格认定类别、认定条件等相关政策规定,不得提供不实或虚假信息。因提供虚假或不实个人信息造成本人教师资格申请不能认定的,由申请人承担全部责任,并依据个人诚信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以下附件见原文链接

附件:1.鄂伦春自治旗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方案

附件:2.呼伦贝尔市申请教师资格认定体检表(下载)

鄂伦春自治旗教育体育局

2020年11月9日

原标题:鄂伦春自治旗2020年秋季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原文链接:http://link.233.com/10010/Item/72595.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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