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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做好2021年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以及《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及认定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为做好2021年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教师资格认定的条件
(一)身份条件
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中国公民,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在我区申请认定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
1.户籍在江西省九江开发区内的社会人员(含在职、待业人员);
2.持有九江开发区有效期内居住证的外省市户籍人员;
3.持有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有效证件,在我区学习、工作和居住的港澳台居民;
4.驻开发区部队的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
根据九江市教育局《关于高中、中职及中职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的现场确认工作委托县(市、区)实施的通知》的文件要求,九江市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的现场确认工作委托各县(市、区)实施,各县(市、区)在开展幼儿园、小学、初中教师资格认定现场确认时同步开展九江市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的现场确认工作,申请人按照户籍(无户籍按暂住证)所在地原则上选择县区现场确认点,方便申请人就近办理;
九江市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的现场确认工作时间以九江市教育局认定通告时间为准。
(二)思想品德条件
申请人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港澳台居民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必须提交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有关部门开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其中,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申请人可提前通过当地认定机构向江西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开具相关函件。
(三)学历条件
申请认定各类教师资格(教师资格分类见《教师资格条例》第四条)应当具备《教师法》所规定的学历条件。
1.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申请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申请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毕业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申请高级中学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毕业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5.申请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同时应当具备助理工程师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中级及其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以上所指的学历应是教育部认可的国民教育系列学历。持港澳台学历和国(境)外学历应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四)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1.申请人应符合教师资格考试报考条件,参加教育部统一组织的教师资格考试,笔试、面试均合格,取得有效期内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学段和学科应与标注的学段和学科一致。
2021届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取得就读学校颁发在有效期内的《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
2. 申请人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其中申请认定语文、对外汉语和小学全科教师资格的普通话应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标准;并取得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发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3.申请人应当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申请人应无传染性疾病、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经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及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五)暂不受理下列人员认定教师资格的申请
1.有违法犯罪记录者;
2.同一申请人在同一年内要求申请两种及以上教师资格者。
二、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按照“属地化”原则进行。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居住地、户籍或就读学校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居住地、户籍或就读学校所在地的设区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认定。港澳台居民可在居住地、学校所在地申请教师资格的学历及其他条件、程序要求与内地(大陆)申请人相同。现役军人和武警在部队驻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三、教师资格认定的流程
(一)网上报名
1.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员,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规定时间内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s://link.233.com/25742),从“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网报入口”实名注册进行申报。
第一阶段网报时间:2021年4月19日8:00—4月30日17:00;
网报对象:所有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人(包括2021年1月中小学教师资格面试且合格人员)。
第二阶段网报时间:2021年6月16日8:00—6月25日17:00;
网报对象:仅限于参加2021年上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面试考试合格(2021年5月中小学教师资格面试且合格人员),并取得中小学考试合格证明拟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的申请人。
咨询电话:开发区教体局人事股0792-8371036。
2.申请人网上报名要认真阅读注意事项和《个人承诺书》,严格遵守诚信承诺,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因信息填报不准确致使无法完成教师资格认定的,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网上报名完成后,申请人按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求在现场确认阶段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所有报名信息以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网上核验及申请人现场确认时提供的真实材料为准,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审核后方可完成申请。
3.申请人在报名系统中上传的电子照片,应是本人近期彩色白底一寸正面免冠证件照(上传格式为JPG/JPEG格式,不大于200K)。
4.申请人网上报名时,在“中国教师资格网”首页“资料下载”栏目或网报页面下载《个人承诺书》,并用A4白纸打印。本人在《个人承诺书》“承诺人”栏用正楷字体签名后拍照上传;上传时应确保图片里的文字内容朝上、整体清晰。《个人承诺书》将以图片方式嵌入到申请人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中,申请人承诺如与事实不符,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现场确认
现场确认时,申请人应根据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对材料不全的申请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必须一次性告知所欠缺的材料,限期补齐,现场确认时间、地点及注意事项如下:
1.现场确认时间:
第一阶段现场确认时间:2021年5月6日—2021年5月11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5月9日周末休息)
确认对象:所有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人(包括2021年1月中小学教师资格面试且合格人员)。
第二阶段现场确认时间:2021年6月22日—2021年6月28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6月26日、27日周末休息)
确认对象:仅限于参加2021年上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面试考试合格(2021年5月中小学教师资格面试且合格人员),并取得中小学考试合格证明拟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的申请人。
2.现场确认地点:九江经开区行政服务中心14号社会发展局窗口(九瑞大道155号)。
3.社会人员提交户口簿或有效期内居住证原件。【现场核验后,归还原件】
4.申请人应提交近期彩色白底一寸正面免冠证件照片1张(与网上报名上传照片同底版,教师资格证书使用)。
5.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类别的申请人,除提供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相当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6.申请人国外学历应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认证书》原件,港澳台学历应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学历认证书》原件。
7.在审核材料过程中,对于“中国教师资格网”无法直接比对验证的材料,认定机构必须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的补充材料。“赣服通”电子证照信息可以作为补充材料进行比对验证。港澳台学历还应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学历认证书》原件,国外学历还应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认证书》的原件。
8.对材料不全的申请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必须一次性告知所欠缺的材料,限期补齐。申请人不能在现场确认时提交的材料,实行容缺受理,申请人可以提交承诺书,认定机构可以容缺受理和认定;申请人应在承诺时限内补齐材料后进行认定。
9.对申请人在报名系统中提交的不符合规定的《个人承诺书》,可要求申请人重新上传或由认定机构帮助重新上传。
10.现场确认时请必须严格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佩戴口罩、扫赣通码、测量体温并做好登记工作。
温馨提示:认定机构在审核材料过程中,对于“中国教师资格网”无法直接比对验证的材料,申请人可以提供“赣服通”电子证照信息作为补充材料进行比对验证或根据自己无法比对成功的材料提交对应的原件。(现场核验后,归还原件)
(三)体检
1.体检时间:待定,现场确认时告知。
2.体检地点:九江开发区人民医院体检科(浔阳西路与泰山路交汇口)。
3.体检时需空腹(抽完血后可饮水进食),携带正面免冠1寸彩色白底证件照1张(体检表使用)。
5.体检费用体检时由医院收取。
6.在规定的体检时间内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检的,请与医院体检科联系(电话: 0792-8362559),尽快完成体检。(考生自行体检无效)
(四)认定和证书发放
2021年8月10日前,对已进行网上认定通过的申请者发放教师资格证证书。《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由认定机构打印,一式两份,一份存入申请人人事档案中,一份由认定机构归档保存。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完成认定后,公布证书领取时间,做好教师资格证书发放工作。
四、违规处理
申请人违规违纪处理。对于申请人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按照《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规定,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五、注意事项
在教师资格认定期间申请人必须确保通讯畅通,如停机、换号要及时告知相关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九江开发区文教体工作处
2021年4月13日
原标题:关于2021年九江开发区开展认定中小学 (幼儿园)教师资格工作的通知
原文链接:http://link.233.com/21429/zwzx_194/gggs/202104/t20210415_48423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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