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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乌鲁木齐市2021年春季教师资格认定补充工作通知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 2021-06-15 10: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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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1年春季乌鲁木齐市中小学

(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补充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各有关学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自治区教育厅《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上半年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补充认定工作的通知》,做好教师资格认定补充工作有关文件精神,现将乌鲁木齐市2021年春季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补充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1.持有乌鲁木齐居住证者,居住证需在有效期内,且在本市居住一年以上。

2.本市中小学幼儿园在编或在岗教师,可凭学校出具的证明申请认定。

二、申请者认定条件

(一)思想品德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二)学历条件

具有《教师法》规定的国民教育系列学历,具体如下:

1.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师范教育类毕业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中请认定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于助理工程师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及其以上职业资格等级;

5.全日制教育硕士毕业生,可以按照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申请直接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申请的任教学科应与所学专业方向相同;其中修教育管理专业方向的,申请的任教学科应与本科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修学前教育专业的,只能申请直接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修小学教育专业的,只能申请直接认定小学教师资格。

(三)普通话要求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普通话水平应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发《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资格证书,申请语文学科教师资格普通话等级需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

(四)考试要求

1.参加2021年4月自治区组织的《教育学》《心理学》考试(笔试)成绩合格但未能报名或未能参加春季教育教学能力测试(面试)者,参加此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组织的补报教育教学能力测试,成绩合格可进行认定。

2.受疫情影响,未参加2021年春季教师资格认定的本市的普通大中专院校全日制应届师范类毕业生和我区中小学幼儿园在编或在岗的师范类专业毕业人员,毕业学科与申请认定的教师资格种类学科门类一致的可直接认定,不一致或在校期间成绩中没有教学实习环节的师范教育类毕业申请人员,须参加此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组织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试(面试)且成绩合格;

3.受疫情影响,在2021年上半年参加普通话考试,成绩合格但未能及时取得普通话证书影响报名的人员,如符合其他条件可按照相应程序进行认定。

(五)体检要求

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应在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医院体检,体检结论为合格。

三、申报材料:

1.身份证原件(网上核验通过无需提交)。

2.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毕业情况的各类证明不能作为申请认定的依据,网上核验通过无需提交)。

3.《普通话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网上核验通过无需提交)。

4.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申请人员,须提交毕业总成绩单复印件一份(包含教育学、心理学、相应学科教学法、教育实习等课程),需加盖毕业院校公章。

5.非师范教育类毕业的申请人员须提交2021年4月自治区组织的《教育学》《心理学》考试(笔试)成绩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原件领取证书时携带)。

6.乌鲁木齐地区教育教学能力测试(面试)合格证明一份(成绩查询网站截图)。

7.教师资格认定体检表原件。

8.申请人须提交居住一年以上本市的有效期内居住证复印件1份。

9.近期免冠正面1寸彩色白底证件照2张,照片后备注姓名及身份证号。

10.教师资格认定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详情见附件3)。

注:以上申请材料一律以官网查询结果为准,核查过程中一旦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一律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理结果由考生自行承担。网上核验未通过的,请携带原件在领取证书时查验。

四、认定日程安排

(一)6月14日-6月18日登陆中国教师资格网站进行教师资格认定网上注册报名。(http://link.233.com/25742/)

(二)6月23日—6月25日参加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的人员进行线上缴费,费用190元/人(详情见附件1)。

(三)体检时间6月21日—7月16日(双休日、节假日不进行体检):指定两所医院体检,分别为乌鲁木齐市第一人民医院(儿童医院)北门院区,乌鲁木齐市第一人民医院分院(详情见附件1)。

(四)7月5日,完成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网上缴费的人员请登陆新疆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网站(link.233.com/26025)打印测试通知单。

(五)拟定7月10日-11日进行教育教学能力测试。(测试时间、地点以测试通知单为主)

(六)7月19日—7月23日符合教师资格认定条件的申请人员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报材料(详情附件1),提交材料地点:新医路139号新疆师范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培训中心(新疆师范大学昆仑校区对面)。

(七)8月9日—8月13日,发放教师资格证书。地点:新医路139号新疆师范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培训中心(新疆师范大学昆仑校区对面)。

五、其它事项

(一)申请人自行下载体检表(双面打印)(见附件2)前去指定医院进行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如出现不属于此次补报认定体检范围人员自行参加体检,后果本人自负。

(二)不符合此次补报教师资格认定条件的人员、未按照时间规定完成的人员,此次教师资格认定不合格。

(三)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咨询电话: 0991-4362086。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2021年6月10日

原文链接:https://link.233.com/26025/2021/0610/c2648a115257/page.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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