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受理范围
(一)本区户籍的社会人员(含在职、待业人员);
(二)持有本区有效期内居住证的外省市户籍人员;
(三)本区户籍就读于外省市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在读研究生以及在读专升本学生;
(四)持有本区有效期内港澳台居住证、在本市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港澳台居民。
(五)驻区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
二、 网上报名
(一)网报时间:6月15日上午7点至6月22日下午4点
(二)报名网址:http://link.233.com/25742;
(三)网报入口选择“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网报入口”。
三、现场受理提交材料时间及地点:
(一)时间:6月24日至30日(周六日除外)
9:00——17:00
(二)地点:门头沟区政务服务中心 综合窗口
地址:门头沟区滨河路72号二层
四、所需材料
(一)照片(背面写上名字)
提交本人近期免冠正面一寸证件照片一张(与网报上传照片为同一底版), 照片背面应注明申请人姓名和身份证后六位数字。
(二)户籍证明、居住证明等
1.本区户籍社会人员(含在职、待业人员)需提供申请人本人《居民户口簿》原件查验;
本区集体户口的,需提交集体户口簿首页复印件(复印件上应加盖户籍管理部门公章,盖章要求:要求盖章清晰可辨。彩色/黑白复印、传真无效。);提供集体户口簿中本人户籍页原件查验;
2.持有本区有效期内居住证的外省市户籍人员应提供《北京市居住证》原件查验。
3.本区户籍就读于外省市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和在读研究生提供材料同第1项;
4.持有本区有效期内港澳台居住证或在本市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港澳台居民应提供本市港澳台居住证原件,提交其复印件。在本市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港澳居民应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原件,提交其复印件;台湾居民应提供5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原件,提交其复印件。
5.驻京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应提供由所属部队或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证明格式依该部队或单位的规定而定,证明应明示申请人属于该驻区部队。
(三)北京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表
申请人到指定体检机构自费挂号进行教师资格体检。教师资格认定体检表有效期为半年。2020年12月1日之前的体检结果在2021年6月申请认定时无效,申请人需重新体检。《北京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表》由体检机构提供。为进一步“减证便民”,北京市各体检机构于近期实现了体检数据的电子化,启用了新的体检表样式。本次教师资格认定新旧样式的体检表均有效,现场办理时需提交《北京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表》原件。
(四)学历、学籍、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等证明材料
1.为方便申请人,在网报时系统会对申请人填写的学历信息、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信息、普通话水平测试信息等进行比对。如果申请人的上述信息比对核验通过,则无需在现场受理时再提供上述证明材料。但属于下列情形的,应当在现场受理时出具相应材料:
(1)申请人持有2002年之后在高校学生学历信息管理系统相关数据库中注册的高等教育学历证书,但在网报系统中信息没有比对成功的,应当提供毕业证书原件和在“学信网”(https://link.233.com/12515/)下载打印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2)申请人持有2002年以前的高等教育学历证书,或者2002年之后未在高校学生学历信息管理系统相关数据库中注册的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的,应当提供毕业证书原件和由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认证服务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8号金贸大厦C3座,咨询电话:010-67410388);
(3)申请人持有军队院校学历的,除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第三、第四军医大学和解放军艺术学院外,应当提供毕业证书原件和由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4)申请人持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高等学校毕业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应当提供毕业证书原件和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书”(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系统网址:http://link.233.com/28563);
(5)申请人持有国外高等学校毕业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应当提供毕业证书原件和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外学历学位认证系统网址:http://link.233.com/28563;
(6)申请人持有中师、幼师或者其他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的,应当提供毕业证书原件;
(7) 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2021届本科应届毕业生现场受理时应当提供在“学信网”(https://link.233.com/12515/)下载打印的《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如《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中的“预计毕业时间”已过期则还需要提交由所就读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学籍证明(在读证明)。;
(8)申请人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信息比对不成功的应当提供《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
2.港澳台居民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须提交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有关部门开具。如有需要,申请人可在现场受理时领取申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相关函件。
3.2015年之前入学的全日制师范类毕业生申请直接认定与其所学专业相同的任教学科,应当提交本人人事档案中就读师范类院校期间的由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全部成绩单复印件(复印件上应加盖人事档案管理机构或部门的公章);如成绩单上没有“教育实习”成绩则还应当提交本人人事档案中就读师范类院校期间的由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实习鉴定表》复印件(复印件上应加盖人事档案管理机构或部门的公章)。
五、补办、换发教师资格证书参见《北京市教师资格证书补办换发办法》
(一)因教师资格证丢失,需补办教师资格证所需材料
1.补办教师资格证书的书面申请(模板需在北京教师资格网下载)。
2.本人档案中存放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或《教师资格过渡认定申请表》原件和复印件。
3.一寸近期彩色免冠照片1张。(背面写学校姓名)
4.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身份证号码、姓名等信息变更的,需发证机构或户籍管理机构出据证明)。
(二)因证书毁损等影响使用或证书相关信息变更,需办理换发教师资格证书所需材料
1.个人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发教师资格证书的书面申请(模板需在北京教师资格网下载)。
2.本人档案中存放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或《教师资格过渡认定申请表》原件和复印件。
3.原教师资格证书。
4.一寸近期彩色免冠照片1张。(背面写学校姓名)
5.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如身份证号码、姓名等信息变更并与申请表不一致的,需发证机构或户籍管理部门出据证明)。
(三)补办、换发的办理机构
1.幼儿园、小学、初中教师资格证书由原证书印发区县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办理。
2.高校、高中、中职(含中职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证书由北京市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办公室办理。
(四)其他注意事项
受理补办、换发、重发教师资格证书及开具相关证明时间与现场受理确认材料时间相同。
门头沟区教育委员会
2021年6月11日
原文链接:http://link.233.com/21611/bjmtg/zwxx/zwgg/202106/9dbebb23b3c24e06bb73a3efc0ecf11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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