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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南宁市2021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通知

来源:南宁市行政审批局 2021-10-20 08:42:08

教师资格认定体检表下载 】 【教师资格认定承诺书下载

各县(市、区)、开发区行政审批局、教育局,各申报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贯彻〈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细则(试行)》《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2021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桂教教师〔2021〕44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自治区教育厅工作部署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式,为做好我市2021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对象范围

在我市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含实习指导教师)的人员,须符合以下任意一项条件:

(一)具有南宁市户籍;

(二)持有南宁市有效期内居住证;

(三)南宁市范围内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在读专升本学生、在读研究生;

(四)持南宁市有效期内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可在居住地申请认定;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5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且在有效期内,在南宁市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的,在考试所在地申请认定;

(五)驻南宁市范围内的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

二、认定机构和权限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南宁市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桂政函〔2017〕111号)精神,南宁市行政审批局负责南宁市范围内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

各县(市、区)、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教育局或行政审批局(教师资格认定事项已划转至行政审批局的,则由行政审批局负责,以当地实际情况为准)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高新区、经开区设立教师资格认定确认点。

在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改革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与行政审批部门的配合协同,共同做好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不得在一个证书上加盖两枚公章。

三、认定条件

(一)思想品德条件。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曾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受到过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二)学历及技术资格要求。

1.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应当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3.初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5.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根据广西实际,持有效期内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全日制中等师范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院校的学前教育(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生可以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该部分毕业生所在学校学前教育专业必须对应在自治区教育厅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未备案的不予认定。

“结业”“肄业”均不符合教师资格认定的学历要求。

(三)普通话等级要求。申请人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

按照《关于教师上岗及教师资格认定等普通话水平要求的通知》(桂教语工〔2007〕2号),申请认定非语文学科教师资格者,申请时其户籍、工作单位所在地在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外乡镇、村的,其普通话水平可以为三级甲等。

(四)身体条件和体检要求。

1.具备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体检合格。

体检标准和操作规程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试行)》(桂教人〔2002〕154号)、《关于取消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教师范〔2010〕34号)、《关于取消〈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试行)〉关于身高要求的通知》(桂教师范〔2016〕38号)执行。

体检结果一年内有效。

2.体检指定医院:广西国际壮医医院、南宁市第一人民医院(南宁市第一人民医院金浦路健康体检中心、南宁市第一人民医院民主路健康体检中心)、南宁市第八人民医院。

各县(市、区)可指定本地医院体检。

体检收费标准由医院按价格部门核定的有关标准执行。

3.体检时间:申请人必须在2021年11月30日前持《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按照附件2下载,A4双面打印)到指定医院完成体检。

4.告知承诺: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实行告知承诺制。

申请人已在指定医院体检并合格的,可以在确认点选择告知承诺或直接提交体检表。

因处于妊娠期不能做胸部透视检查的,先完成其他体检项目,并在确认点签订告知承诺书后办理教师资格证。

(五)免试认定条件。

1.参加2021届公费师范生、教育类研究生免试认定教师资格改革高校的相关专业毕业生(以下简称“免试认定改革高校毕业生”)可以直接申请认定与《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上任教学段和任教学科相一致的教师资格。具体要求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免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教资函〔2020〕5号)规定进行。

2.2011年及以前入学(入学时间以毕业证上的入学时间为准)的全日制师范生因在学期间参军入伍(学校保留学籍)等原因于2021年毕业的,可直接免试认定与所学专业、学段对应的教师资格。

(六)考试要求。非师范生和2012年以后入学的师范生应取得有效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学科和学段应与考试合格证明标注的学科和学段一致。

四、认定流程

根据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自治区教育厅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下半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安排如下:

(一)网上申报

下半年报名时间为2021年11月5日至12月1日17:00。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在“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link.233.com/25742)开放时间注册个人账号(选择“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网报入口”),完善个人信息,并在我市报名时段内登录报名(报名操作详见附件3)。

逾期申报,系统自动关闭,不予补报。

(二)现场确认时间和地点

申请人完成网上报名和体检后,在认定机构规定的时间内到本人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或就读院校所在的认定机构进行现场审核。

1.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含实习指导教师)教师资格

(1)现场确认地点:南宁市良庆区玉洞大道33号南宁市民中心B座5楼“一窗综合服务区”。

(2)现场确认时间:2021年12月1日(星期三)至12月7日(星期二)。

现场确认点上班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3)预约方式:南宁市市民中心实行网上预约方式申请办理。申请人通过“南宁市民中心”微信公众号预约成功后到现场自助取号机取号办理,逾期不取,视为爽约。同一个人,一天内只能预约一次。(关注“南宁市民中心”微信公众号-微信大厅-微信预约-预约登记-一窗综合服务区-综合受理-教师资格认定)

2.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现场确认地点及时间详见各县(市、区)、开发区教育局或行政审批局公告。

(三)提交材料

1.有效期内的身份证。

2.证件照。申请人需提交近期免冠正面l寸白底彩色证件照片1张,相片背面写明姓名和报名系统分配的8位报名号,用以办理教师资格证书。照片应与网上申报时上传相片同底版。

3.户籍信息或居住证等(申请人视情况提供)。

(1)南宁市户籍的申请人,需提供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包括户主页和本人页);集体户口的,需提供集体户口簿本人户籍页;

(2)居住地是南宁市的申请人,需提供南宁市域范围内的居住证(居住证一年一签,请申请人注意签发日期,需提交未过期的居住证);

(3)在驻南宁市全日制高校就读的申请人,在读专升本和在读研究生需提供注册信息完整的学生证;

(4)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在服役地(南宁市)申请的,应提供军官证或警官证,如证件上不能显示服役所在地,另需提供所属部队或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证明格式依该部队或单位的规定而定,证明应明示申请人服役所在地;

(5)在居住地(南宁市)申请的港澳台居民需提供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所在地(南宁市)申请认定的港澳台居民需提供港澳台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5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4.体检报告(一年内有效)或告知承诺书。

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认定系统已校验通过的不需提供)。

6.学历证书。学历信息经过学信网电子信息比对的不需提供。在港澳台地区取得的学历和在国外取得的学历还应同时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相应的学历学位认证书。

在审核材料过程中,对于国家认定信息系统无法直接比对验证的学历(中等职业学校学历除外),申请人《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在学信网www.chsi.com.cn在线申请),否则视为不合格学历不予受理。建议申请人员提前在学信网验证学历,无法验证的及时申请认证报告。持港澳台学历或国外学历的申请人提前在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网上服务大厅(http://link.233.com/13683)进行学历认证,以免影响认定。

7.考试合格证明等(申请人视情况提供)。

(1)有效期内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认定系统已校验通过的不需提供)。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2020年6月30日和2020年12月31日到期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有效期延长1年。

(2)参与免试认定改革高校毕业生提供有效期内的《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认定系统已校验通过的不需提供)。

(3)2011年及以前入学申请直接认定的全日制师范类专业2021年应届毕业生,须提供盖有学校公章的就读学校当年的招生计划、录取名册、课程设置及成绩单、教育教学实习鉴定等证明材料各1份。

8.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人员,需提供相当于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

9.委托提交现场确认材料的,提供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5)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

所有无法在网上核验通过的证件,申请人需提供证件原件到确认点进行现场审核确认。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于认定机构规定的现场确认终止前补齐。

五、其他

(一)疫情防控要求。申请人要严格按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要求,错时错峰到现场确认点提交材料。各县(市、区)、开发区教育局和行政审批局要合理安排时间,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教师资格认定工作。

(二)申请人无犯罪记录核查。根据公安部等12 部门出台的《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公通字 ( 2016 )21 号),内地申请人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由当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作出认定结论前到公安机关核查,无需个人提交。港澳台居民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由申请人自行开具,如有需要,各认定机构汇总港澳台居民申请人名单后,由市教育局转报自治区教育厅统一出函协调办理。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同一申请人在同一年内只能认定一个教师资格。

(四)以上安排未尽事宜详见各县(市、区)、开发区教育行政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通知公告,请申请人务必及时查阅,按规定时间、规定地点和要求进行网上申报和现场审核等,因错过申报时间、选错认定机构或现场确认点、申报信息有误或提交材料不全等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工作的,认定机构不再受理,责任由申请人本人承担。

(五)申请人应在个人承诺书和告知承诺书中作出真实无误的承诺,承诺如与事实不服,均属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行为。一经查实,认定机构和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处理。

(六)教师资格认定实行全区通办。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按照《〈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及时完成教师资格认定相关资料归档工作。

(七)南宁市颁发的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含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证及《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仅加盖“南宁市行政审批专用章”。

附件:

南宁市行政审批局  南宁市教育局

2021年10月18日

原文链接:http://link.233.com/21073/zwgk/fdzdgknr/gzdt/t49095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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