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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自治区教育厅、赤峰市教育局关于做好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现将红山区2021年秋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范围
(一)户籍在赤峰市红山区的人员。
(二)持有赤峰市红山区居住证且在有效期内的外省市户籍人员。
(三)持有红山区有效期内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5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港澳台居民。
(四)驻赤峰市红山区部队现役军人。
二、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符合《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认定条件,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一)思想品德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二)学历条件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贯彻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意见(内教发〔2002〕64号)规定的相应学历执行。
(三)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1.通过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面试均合格,并取得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内。
2.通过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全部合格,且在有效期内,其它条件均合格者,可直接参加与笔试相同学科的面试。
3.通过内蒙古自治区统一组织的教师资格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并取得两科《合格证书》,且在有效期内。
(四)普通话水平
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并取得相应等级证书。其中,使用民族语言授课的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标准,并取得相应等级证书。
(五)身体条件
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六)专业要求
申请认定各级各类教师资格,申请人所学专业须与申报学科相同或相近。
三、认定流程及时间安排
(一)网上申报
2021年秋季教师资格统一认定时间为2021年11月8日至12月17日,其中网上报名时间为11月8日至11月17日。【点击进入教师资格证认定报名入口>>】
凡在我区2021年秋季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请于11月8日至11月17日登陆“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s://link.233.com/25742),从“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网报入口” 按照系统提示,进行注册和网上申报,逾期系统将自动关闭。申请人要如实、准确填报本人信息并对信息的准确性负责。
网报系统开通个人信息实名核验功能,请申请人准确填写本人信息,如果实名核验不能通过将无法进行认定申报(关于实名核验问题详见中国教师资格网中“常见问题”第4条)。
申请人选择认定机构有关要求:按照教师资格认定权限,申请人可在户籍所在地、居住地、就读学校所在地(仅限在读专升本学生和研究生)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认定。
(二)现场确认
申请人完成网上报名后,须本人携带相关证明材料进行现场确认。红山区教育局负责认定户籍为红山区申请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的人员材料;代收具有红山区户籍申报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材料。
确认时间:2021年11月17日至11月19日,每天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00。
确认地点:红山区教育局十楼1020室。
咨询电话:0476-8882322。
现场确认人员必须出示健康码,需全程佩戴口罩,并接受体温检测,自觉间隔1米排队,不能聚集,每半天按顺序现场确认40人。现场确认时需要携带以下材料:
1.身份证明
(1)户籍在红山区的人员,提交本人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2)在红山区居住的人员,提交有效期内的居住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3)就读学校所在地为红山区的全日制在读专升本和研究生,提交身份证原件、注册信息完整的学生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4)在我区学习、工作和居住的港澳台居民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的人员,提交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5)驻红山区部队现役军人应提供由所属部队或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证明格式依该部队或单位的规定而定,证明应明示申请人属于该部队,并且证明要有单位负责人签章和联系方式。
2.学历证明
(1)学历证书原件。学历信息通过系统验证的,不用提交学历证书原件;不能验证的,需提供学历证书原件和《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学信网在线申请)原件和复印件;申请认定人员还需提供毕业生档案中的毕业生成绩登记表原件和复印件,不能提供原件者,复印件须由档案管理部门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
(2)持港澳台地区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的申请人,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持有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的申请人,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仅此学历学位认证证明视为有效。
3.普通话等级证明
本人普通话水平等级测试信息通过“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核验的,不用提交普通话证书原件;不能通过核验的,需提供普通话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4.教育教学能力合格证明
非师范教育类毕业者,参加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的,提供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国考”仅笔试科目合格者,须提供笔试科目全部合格证明;参加内蒙古自治区统一组织的教师资格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的,提供两科《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体检合格证明
现场确认时领取体检表,按要求统一进行体检。
6.照片
近期1寸免冠半身正面彩色白底照片1张(与网上报名上传的照片和体检表上的照片同底)。
(三)教育教学基本素质与能力测试
现场确认合格者,非师范教育类和非全日制学历人员(提供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人员除外),须参加教育教学基本素质与能力测试,且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进行。测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现场确认时需加入通知群)。
(四)领取教师资格证
完成现场审核工作后,将依据审核情况做出认定结论,并为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人制作教师资格证书。申请人凭本人身份证到红山区教育局领取《教师资格证》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各一份。领取时间和地点,请及时关注“通知群”或电话咨询。
四、其他事项
(一)申请人须本人进行网上报名和现场审核确认,并对所填报的个人信息和提供的现场审核材料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
(二)禁止学校或任何机构替代报名,对违反规定而影响本人申请教师资格的,责任由申请人本人承担。
(三)凡申请认定人员,必须提供准确无误的所有个人信息及认定材料,并保证符合国家《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贯彻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意见》和本公告中关于教师资格认定类别、认定条件等相关政策规定,不得提供虚假个人信息和认定材料。因提供虚假个人信息和认定材料造成本人教师资格申请不能认定的,由申请人承担全部责任。同时,将申请人相关信息录入教师资格认定“限制库”和失信人员名单,5年内不允许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赤峰市红山区教育局
2021年11月5日
原标题:2021年秋季赤峰市红山区教育局认定教师资格公告
原文链接:http://link.233.com/18368/edu/zhengwugongkai/wenjiangongshi/2021/1105/357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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