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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呼和浩特市教育局秋季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来源:呼和浩特市教育局 2021-11-08 18:32:12

教师资格认定体检表下载 】 【教师资格认定承诺书下载

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贯彻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意见》《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做好2021年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2021年秋季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公告》有关规定和国家、自治区对教师资格认定工作补充完善的新政策和新要求,现就呼和浩特市教育局2021年秋季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公告如下:

一、认定资格权限及种类

呼和浩特市教育局负责认定全市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二、认定人员范围

(一)户籍在呼和浩特市的人员;

(二)持有呼和浩特市居住证且在有效期内的外省市(盟、地区)户籍人员;

(三)持有呼和浩特市有效期内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5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港澳台居民;

(四)驻呼和浩特市部队现役军人。

三、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符合《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认定条件,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一)思想品德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定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决定部署,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二)学历条件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贯彻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内教发〔2002〕64号)规定的相应学历执行。

(三)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1. 通过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面试均合格,并取得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内。

2.通过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全部合格,且在有效期内,其他条件均合格者,可直接参加与笔试科目相同学科的面试。

3. 通过内蒙古自治区统一组织的教师资格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并取得两科《合格证书》,且在有效期内。

(四)普通话水平

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并取得相应等级证书。其中,使用民族语言授课的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标准,并取得相应等级证书。

(五)身体条件

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六)专业要求

申请认定各级各类教师资格,申请人所学专业须与申报学科相同或相近。

四、报名流程和时间安排

2021年秋季教师资格统一认定时间为2021年11月8日至12月17日。

(一)网上申报

1. 网上申报时间:2021年11月8日至11月17日。【

2. 凡在我市2021年秋季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请在规定时间登陆“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s://link.233.com/25742),从“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网报入口”,按照系统提示,进行注册和网上申报,逾期系统将自动关闭。要如实、准确填报本人信息并对信息的准确性负责。

3. 网报系统开通个人信息实名核验、学历信息核验及普通话等级证书核验功能,请申请人准确填写本人身份、学历及普通话等级信息。

如实名核验不能通过将无法进行认定申报,关于实名核验问题详见中国教师资格网中“常见问题”第4条;如学历信息核验不能通过,详见中国教师资格网中“常见问题”第13条;如普通话证书核验不能通过,详见中国教师资格网中“常见问题”第14条。

4.申请人须认真填写网报时下载的《个人承诺书》,要求本人手签并字迹工整,保证上传后显示清晰。网报成功后,申请人要预览《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如发现《个人承诺书》位置不正确、签名不清晰,须重新上传。

5.为避免聚集,证书将采取邮寄到付方式进行发放。申请者须在网报时准确填写邮寄地址和联系电话,防止因地址或电话错误发生丢失。

(二)现场确认

1.现场确认时间:2021年11月9日至11月19日(周六日除外),每个工作日的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所有申请人在网报成功后,均要进行现场确认。

2.现场确认地点:呼和浩特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政务服务大厅2楼东侧“教育系统集中办理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6号,敕勒川大街与万通路交汇处路口东南角)。

3.申请人现场确认时需提供以下认定材料:

(1)身份证明

本人身份证原件及以下身份证明材料:

户籍在呼和浩特市的,提交本人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在呼和浩特市居住的,提交有效期内的居住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驻呼全日制在读专升本和研究生,提供目前在读高校的《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学信网申请下载)纸质版一份。

在呼和浩特市学习、工作和居住的港澳台居民,提交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驻呼和浩特市部队现役军人应提供由所属部队或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证明格式依照该部队或单位的规定而定,证明应明示申请人属于该部队。

(2)学历证明

持国内高等学校学历证书的申请人,学历信息通过系统核验的,不用提交学历证书原件;不能核验的,需提供学历证书原件一份、《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学信网申请下载)纸质版一份。驻呼全日制在读研究生申请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使用本科学历进行申请。

持港澳台地区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的申请人,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持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的申请人,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仅此学历学位认证证明视为有效。

(3)普通话等级证明

本人普通话水平等级测试信息通过系统核验的,不用提交普通话证书原件;不能通过核验的,需提供普通话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申请人在全国普通话培训测试信息资源网(网址:http://link.233.com/26235/studentscore)查询不到证书,以及证书领取、证书补办等问题,请联系普通话测试站进行咨询。

(4)教育教学能力合格证明

非师范教育类毕业者,参加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经由系统验证后,无需提交;“国考”仅笔试科目合格者,提供笔试科目全部合格证明;参加内蒙古自治区统一组织的教师资格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的,提供两科《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师范教育类毕业者,应提供《毕业生成绩登记表》原件和复印件一份。《毕业生成绩登记表》可通过查询个人档案或联系毕业院校获取。

(5)近期一寸免冠半身正面彩色白底照片一张,照片须与网报上传的电子照片同底,照片正面底部须打印添加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6)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除提供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相当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职称证书或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的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4. 预约现场确认

为避免人流聚集,本次现场确认须提前扫描二维码进行预约,方可入场。申请人要在认定材料准备齐全后进行预约,避免往返。一经预约,要在规定时间内到达现场确认地点。

网上预约系统将在2021年11月8日18时开通,开通后请申请人扫描以下二维码进行预约:




预约成功后,系统平台将发送短信提示。申请人须携带认定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前往指定地点,出示短信凭证后入场。

5. 现场确认申请人防疫须知:

为贯彻落实我市疫情防控政策精神,确保人民群众健康安全,按照市政务服务大厅防疫要求,现场确认申请人须注意:

(1)已经实行封闭管理或隔离的申请人不得参加现场确认;体温检测超过37.3℃,或“健康码”为“黄码和红码”的申请人不得参加现场确认。

(2)申请人要提前下载并填写《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告知暨承诺书》(附件1)。在进入大厅时,申请人须出示当天更新的“青城医疗”绿色健康码、身份证原件、《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告知暨承诺书》和预约短信,并接受体温检测。到达办理窗口后,递交《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告知暨承诺书》。

现场确认前14日内由外省(区、市)或外盟市进入呼和浩特市的申请人,须出示“青城警码”并提供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纸质版一份。

(3)申请人须自备至少2个口罩,除进入大厅核验身份时按要求摘掉口罩外,进出大厅及现场确认期间要全程佩戴口罩,做好个人防护。

(4)不佩戴口罩或有发热、咳嗽等症状的,不允许进入大厅。大厅内要听从工作人员安排,保持一米社交距离,遵守政务大厅防疫措施。申请人检测体温正常,但出现干咳、气促、流涕、腹泻等异常状况,要主动向工作人员申报。

(5)凡隐瞒或谎报旅居史、接触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重点信息,不配合工作人员进行防疫检测、询问及个人防护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认定资格。如有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教育教学基本素质与能力测试

现场确认合格者,非师范教育类人员(提供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人员除外),须参加认定机构组织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与能力测试,且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进行。

测试具体内容、时间、地点在“呼和浩特市教育局”官网另行通知,请及时关注。未按规定时间进行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的,视为自行放弃教师资格认定申请。

(四)体检

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市教育局将统一组织到县级以上医院体检。体检时间、地点及其他注意事项将在“呼和浩特市教育局”官网另行通知。体检结果将由体检医院返回。

(五)领取教师资格证

教师资格认定成功后,《教师资格证书》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将按照网报时填写的地址和联系电话,通过邮寄到付形式发至各认定人员。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须妥善保管,由认定人员交至管理本人人事档案相关部门,及时归档。

五、其他事项

(一)其他未尽事宜请关注《内蒙古自治区2021年秋季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二)初级中学、小学及幼儿园教师资格,按教师资格认定权限,由各旗县区认定机构发布通知公告并办理相应教师资格。请申请人及时查阅或电话咨询(详见附件2),以免错过认定机构的工作安排。

(三)禁止学校或任何机构替代报名,对违反规定而影响本人申请教师资格的,责任由申请人本人承担。

(四)凡申请认定人员,必须提供准确无误的所有个人信息及认定材料,并保证符合国家《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贯彻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意见》和本公告中关于教师资格认定类别、认定条件等相关政策规定,不得提供虚假个人信息和认定材料。因提供虚假个人信息和认定材料造成本人教师资格申请不能认定的,由申请人承担全部责任。同时,将申请人相关信息录入教师资格认定“限制库”和失信人员名单,5年内不允许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五)呼和浩特市教育局教师资格认定联系电话为0471-3987339,0471-3987336,0471-4606412;现场确认网上预约系统的咨询电话为0471-3987339。

附件:

2021年11月6日

原标题:呼和浩特市教育局2021年秋季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原文链接:http://link.233.com/19263/hhhtsjy/xinxigongkai/tzgg/webinfo/2021/11/160220973070709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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