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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上半年南昌市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通知

来源:南昌市教育局 2022-04-18 11:06:52

2022年各市/区/县教师资格证认定公告查询>>

各县(区)教体局、开发区教育事业发展中心、湾里管理局教体办,驻昌各有关大中专院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做好2022年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以及《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及认定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2年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现就做好2022年我市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机构

(一)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居住地(必须持有南昌市有效期内居住证,下同)或者就读学校所在地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或者就读学校所在地的市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二)在南昌市学习、工作和居住的港澳台居民,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可在居住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持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可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所在地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学历及其他条件、程序要求与内地(大陆)申请人相同。

(三)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在部队驻地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

二、认定条件

(一)认定对象

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中国公民,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在南昌市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

1.南昌市户籍的社会人员(含在职、待业人员)。

2.持有南昌市有效期内居住证的外地市户籍人员。

3.南昌市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应届毕业生以及在南昌市就读的全日制研究生(其中,专升本学生和在读研究生按已经取得的学历参加认定)。

4.持有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有效证件,在南昌市学习、工作和居住的港澳台居民。

5.驻昌部队的现役军人或现役武警。

(二)思想品德条件

申请人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义务,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三)学历条件

申请认定各类教师资格(教师资格分类见《教师资格条例》第四条)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所规定的学历条件。

1.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毕业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申请认定高级中学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毕业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5.申请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同时还应具备助理工程师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中级及其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以上所指的学历应是教育部认可的国民教育系列学历。持港澳台学历和国(境)外学历应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四)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1.申请人应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并且考试合格;或者纳入改革范围内的教育类研究生和师范生,取得《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且在有效期内。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学段和学科应与标注的学段和学科一致。

2.申请人应取得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发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普通话水平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其中,申请认定语文、对外汉语和小学全科教师资格的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标准)。

3.申请人应当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申请人应无传染性疾病、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经相应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及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五)暂不受理同一申请人在同一年度内申请两种及以上教师资格。

(六)下列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依法不予认定: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人员。

2.依据《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被撤销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人员。

三、认定流程

(一)网上报名

1.申请人在本人认定机构规定时间内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s://link.233.com/25742),从“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网报入口”实名注册进行网上申报。

第一阶段网报时间:2022年4月14日8:00-28日17:00;网报对象为:所有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人。

第二阶段网报时间:2022年6月7日8:00-20日17:00;网报对象为:实施免试认定改革的高等学校且已取得《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的人员、参加2022年上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面试考试合格且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人员及其他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人。

请申请人认真查看每个认定阶段的申报条件,务必选择相应的认定批次申报,不符合第一阶段的申报条件但在认定系统中申报的,可能导致第二阶段无法申报、认定(市级认定机构无修改和调整权限),责任由本人自行承担。

2.申请人网上报名时,应认真阅读注意事项和《个人承诺书》,严格遵守诚信承诺,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3.申请人网上报名时,上传近期彩色白底一寸正面免冠电子证件照(与现场确认提交的照片为同一底版)。

4.申请人网上报名时,请点击个人承诺书图片,通过手机浏览器、微信、支付宝或其他扫码工具扫描页面中弹出的二维码,并在手机端手写签名。提交签名后,点击网页端的“已提交”按钮,查看签名合成后的效果。如需修改,可点击合成后的图片,重新获取二维码。申请人承诺如与事实不符,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现场确认

各认定机构在安排现场确认时,要合理安排现场确认时间和地点,及时发布现场确认环节疫情防控要求,提前制订防疫应急预案,可采取延时、错时、预约、网上办理等审核方式。

1.时间安排

申报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的申请人材料初审和现场确认,由各县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分两个阶段完成,暂定4月29日—5月30日完成第一阶段报名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现场确认;6月16日—6月24日完成第二阶段报名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现场确认。具体日程安排由各县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申报高中(中职、中职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人员的资格审查先由县区审查确认通过后,报市教育局认定。

2.县区现场审查确认事项

(1)社会人员提交户口簿或有效期内居住证原件(现场核验后,归还原件),本地高校的应届毕业生由学校统一汇总名单盖章交认定机构。

(2)证书照片粘贴、邮寄地址信息页。

(3)体检表。

(4)申请人应及时查阅相应认定机构发布的注意事项,在规定时间内携带材料到规定地点进行现场确认审核。对于网上无法比对的户籍(居住证)材料、未通过比对核验的学历证书等材料,申请人须提供相应的补充材料;“赣服通”电子证照信息可作为补充材料进行比对核验。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普通话水平测试成绩可以通过“国家政务服务平台” (http://link.233.com/26182)查询,查询结果与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5)申请人国外学历应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港澳台学历应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

(6)申请人应提交近期彩色白底一寸正面免冠证件照片2张(与网上报名上传照片同底版,教师资格证书和体检表使用)。

(7)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申请人,除提供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供相当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

(8)申请人现场确认时不能提交材料的,认定机构必须一次性告知缺少的材料,限期补齐。申请人可以提交承诺书, 在承诺时限内补齐应交材料后,认定机构给予认定。

上述材料(除材料6分别粘贴在材料2和材料3上)请按顺序整理好提交。

(三)体检

各认定机构在现场确认时应告知申请人体检时间和体检医院,根据《江西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办法(修订)》组织申请人统一体检。体检合格方可认定。

(四)认定和证书发放

各认定机构完成现场审核工作后,据实做出认定结论,为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人打印《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和《教师资格证书》。其中,《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份(另一份由认定机构归档保存)和《教师资格证书》由认定机构通知申请人领取或邮寄送达。

四、违规处理

(一)工作人员违规违纪处理

对于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人员违规、跨属地认定教师资格的,按照《教师资格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在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造成损失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申请人违规违纪处理

申请人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按照《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五、工作要求

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涉及面广、影响大、政策性强,各认定机构和高等学校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合理规划认定时间,制订工作方案。

(一)加强宣传,提升服务能力

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高等学校要宣传和监督,广泛利用官方网站、新闻媒体和平台,深入宣传教师资格认定的法律法规,公布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相关事项。

1.各认定机构公布的认定时间,应充分考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成绩公布时间和免试认定改革的高等学校颁发证书时间,合理安排认定工作的报名、现场确认、体检、审核和数据管理等工作。

2.各认定机构要深化“放管服”改革,在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对接各地政务服务平台的基础上,创新工作手段和方式方法,结合疫情防控常态化管理需要,推进“一网通办”和“全程网办”建设,为申请人办理教师资格业务提供更加便利的服务。

3.各认定机构要强化服务意识,提升服务能力,对群众来电来访做好接待工作,公布咨询电话、网址和邮箱,安排专人接听,给予解答,为群众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认定机构如因机构调整、人员变动,应做好工作交接,并及时报告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小组办公室。

4.各高等学校要协助各认定机构做好应届毕业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工作,为材料审核和现场确认工作提供支持。

5.参与免试认定改革的高等学校要尽早开展教育教学能力考核,应在5月20日前完成《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获得者信息报送工作,确保免试认定改革工作顺利推进。

(二)依法行政,严把教师资格入口关

各认定机构要依法行政,严把认定关,严格认定程序,周密组织安排。严禁与中介机构发生经济利益关系,不得将现场确认点设在社会中介机构。

1.各认定机构要严肃教师资格丧失和撤销工作,强化主体工作责任,规范教师资格丧失和撤销工作流程,按季度报送工作信息,确保工作依法依规开展。要加强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限制库管理,及时录入相关人员信息,在系统内准确、完整上传列明行政处罚原因的行政决定材料,核验姓名、证件号码、限制类型等关键信息,确保录入限制库人员信息准确。对录入信息不准确不完整的将驳回机构重新录入和更正,对一年内出现两次及以上录入限制库信息错误的教师资格管理机构,将予以通报警示,并责令限期整改。

2.各认定机构要提高政治站位,严格落实教师资格准入违法犯罪信息查询制度。在认定教师资格前,主动与公安部门对接,对申请人进行违法犯罪信息核查。根据教育部要求,港澳台居民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有关部门开具。各认定机构应向省教育厅提交港澳居民申请信息,由省教育厅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或澳门特别行政区相关部门提供协助核查犯罪记录情况函件,加盖单位公章后,交由申请人向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申请核查有无犯罪记录情况。

3.各认定机构要为残障人员参加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提供便利,及时向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小组办公室报备,经同意后做好试点工作。

(三)强化责任,落实安全保密职责

1.各认定机构要严格按照防疫常态化要求,科学防疫,精准施策,做好防控措施。要及时将疫情防控要求通过官方网站、公众号等平台进行公布,提前告知申请人注意事项,切实做好认定期间的防疫工作。

2.各认定机构要加强安全管理,强化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防范意识,规范教师资格数据使用管理,不得向公众透露机构登录信息系统网址、系统操作手册等内容,不得随意向第三方透露和使用教师资格数据,要加强用户个人信息保护,防止信息泄露,落实安全责任制,确保信息安全。

3.各认定机构要加强信息系统使用管理,落实系统使用人员备案管理要求和安全主体责任,确保数据和信息系统使用安全。各认定机构要准确填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作人员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加强信息系统使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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