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内蒙古自治区2022年春季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公告》,结合我市实际,为认真做好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认定人员范围
(一)户籍在乌兰浩特市的人员。
(二)持有乌兰浩特市居住证且在有效期内的外省市户籍人员。
(三)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5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港澳台居民。
(五)驻乌兰浩特市部队现役军人、武警。
二、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符合《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认定条件,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一)思想品德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党中央决定部署,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二)学历条件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贯彻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内教发〔2002〕64号)规定的相应学历执行。
(三)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1.2020届及以前全日制师范专业毕业生。
2.通过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面试均合格,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内;或者根据教育类研究生和师范生免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规定,属于免试认定范围并取得《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且在有效期范围内。
3.通过内蒙古自治区统一组织的教师资格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并取得两科《合格证书》,且在有效期内。
2019年(含2019年)以前参加自治区统一组织的教师资格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中等、初等)且取得两科合格证书的,证书有效期截止到2020年年底,不得在本次认定中使用;2020年参加自治区统一组织的教师资格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中等、初等)且取得两科合格证书的,有效期截止到2022年上半年批次认定结束。
(四)普通话水平
教师资格申请人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其中语文老师应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
(五)身体条件
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六)任教学科、学段
1.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或《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的申请认定的,任教学科、任教学段须与《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或《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一致。
2.持内蒙古自治区统一组织的教师资格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两科《合格证书》认定的,任教学科须与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初等层次《合格证书》任教学段为: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中等层次《合格证书》任教学段为: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
3.2020届及以前全日制师范专业毕业生、内蒙古自治区全日制高等院校2021-2023届师范专业毕业生任教学科须与所学师范专业相应,任教学段须符合《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贯彻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内教发[2002]64号)中对各学段的学历要求。
三、报名流程
(一)网上申报
凡在我市2022春季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请于2022年6月7日至6月15日登陆“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link.233.com/25742),从“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网报入口”,按照系统提示,进行注册和网上申报,逾期系统将自动关闭。要如实、准确填报本人信息并对信息的准确性负责。
网报系统开通个人信息实名核验功能,请申请人准确填写本人信息,如果实名核验不能通过将无法进行认定申报(关于实名核验问题详见中国教师资格网中“常见问题”第 4条)。
申请人选择认定机构有关要求:内蒙古自治区全日制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在读专升本学生和在读研究生,按照教师资格认定权限或学校统一安排,在就读学校所在地盟市、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其余人员按照教师资格认定权限在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二)现场确认
申请人完成网上报名后,应及时查阅相应认定机构发布的认定公告。须本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在指定地点进行现场确认。
我市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和幼儿园教师资格的人员现场确认地点:兴安盟政务审批大厅(兴安盟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乌兰浩特市教育局窗口。联系人:杨光 ,电话:0482-8288023。
现场确认申请人需提供以下材料(核对原件,复印件留存):
1. 身份证明
本人身份证原件及以下身份证明材料:
(1)在户口所在地申请认定的,提交本人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含户口首页和本人页)。
(2)在居住地申请认定的,提交有效期内的居住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3)在我市学习、工作和居住的港澳台居民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的,提交有效期内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5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4)驻乌兰浩特市部队现役军人、武警应提供由所属部队或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证明格式依该部队或单位的规定而定,证明应明示申请人属于该驻乌兰浩特市部队。
2.学历证明
(1)学历证书原件。学历信息通过系统验证的,不用提交学历证书原件;不能验证的,需提供学历证书原件、复印件和《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学信网在线申请)。
(2)持港澳台地区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的申请人,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持有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的申请人,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仅此学历学位认证证明视为有效。
3.普通话等级证明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信息通过系统验证的,无需提交普通话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只需提供复印件留存;不能通过验证的,需提供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考试相关证明材料
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或《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的,由报名系统自动比对核验,无需提交。参加内蒙古自治区统一组织的教师资格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的,提供两科《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020届及以前全日制师范专业毕业生,应提供《毕业生成绩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
5.体检合格证明。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乌兰浩特市人民医院或兴安盟人民医院)出具的体检检查合格证明,体检表见附件2,要求正反打印。
申请人务必将体检报告信息填写完整,每个体检项目栏均要有体检医师签名:“结论”一栏,必须由主检医师填写体检结论并签名。“体检医院意见”一栏必须具有体检医院公章。
6.近期1寸免冠半身正面彩色白底照片1张(与报名上传的照片和体检表上的照片同底)。
(三)教育教学基本素质与能力测试
持内蒙古自治区统一组织的教师资格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两科《合格证书》申请认定,且现场确认合格者,须参加认定机构组织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与能力测试,且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进行,其他人员无需参加。
(四)领取《教师资格证书》
现场审核工作完成后,我市教育行政部门将依据审核情况做出认定结论,并为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人制作教师资格证书。领取《教师资格证书》的时间及地点详见第四大点“时间安排”。
四、时间安排
(一)网上报名时间:2022年6月7日—6月15日。
(二)现场确认时间:2022年6月7日—7月10日(需参加面试的考生请于6月24日前完场现场确认),每个工作日的上午8:30—11:30和下午14:30—17:00为申请人提交材料时间,逾期未进行现场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
(三)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面试)时间:2022年6月25日—26日,未按规定时间进行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的,视为自行放弃申请。
(四)体检时间: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请于6月7日至6月30日期间内到乌兰浩特市人民医院或兴安盟人民医院进行体检。体检表(见附件2)自行下载打印。
(五)证书领取时间:请于7月13日-7月22日期间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兴安盟政务审批大厅(兴安盟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乌兰浩特市教育局窗口领取教师资格证,逾期未领取的不再保存。
五、其他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须本人进行网上报名和现场审核确认,并对所填报的个人信息和提供的现场审核材料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禁止学校或任何机构替代报名。
(二)网报系统对申请人的学历、普通话、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国考)成绩等信息进行自动核验,申请人只有填报真实个人信息方可通过上述信息的核验。
(三)申请人网上报名时上传的照片应为本人近6个月内的免冠正面证件照,此照片应与体检、现场审核提交的照片同底,如因照片不合格而影响本人申请教师资格证的,责任由申请人本人承担。
(四)凡申请认定人员,必须提供准确无误的所有个人信息,并保证符合国家《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贯彻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意见》中关于教师资格认定类别、认定条件等相关政策规定,不得提供不实或虚假信息。因提供虚假或不实个人信息造成本人教师资格申请不能认定的,由申请人承担全部责任,并纳入教师资格认定和教师招聘失信人员名单。
(五)本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者须按照本地新冠肺炎防控应急指挥部相关要求,做好疫情防控和自身防护。
附件:
1.乌兰浩特市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实施办法
乌兰浩特市教育局
2022年6月7日
原文链接:https://link.233.com/28252/s/anm9qL_-nv6AFSkI8BFWZ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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