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足下列认定范围之一,身体健康且未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中国公民,均可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一)认定范围
1.本省户籍人员(户籍所在地);
2.持有本省有效期内居住证的外省户籍人员(居住地);
3.本省普通高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和在读研究生(就读学校所在地);
4.持我省签发的有效期内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人员,或持有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且在我省参加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的人员;
5.驻我省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
(二)认定人员
1.取得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申请人员(以下简称国考合格人员)。
2.取得省内有关高校颁发《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的教育类研究生和师范生(以下简称免试认定改革人员)。
3.2016年之前(不含2016年)已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毕业生(以下简称2016年之前师范类毕业生)。
(三)认定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教师职业道德。
2.具备《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的合格学历:
(1)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取得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5)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应当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3.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在规定有效期内)或《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在规定有效期内)。
2016年之前师范类毕业生可免试认定与所学专业相一致学科的中小学教师资格(再次申请其他学段学科教师资格须参加全国统一考试)。
4.取得规定的普通话等级证书: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语文学科应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标准。
5.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普通高校全日制三年级以上学生可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考试通过但未取得毕业证书前,尚不具备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学历条件。普通高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可在毕业前最后一学期申请认定相应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将在申请人取得毕业证书后做出认定结论、制发教师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