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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新余市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来源:新余市教育局 2023-04-18 11:53:00

县(区)教体局、高新区社会发展部、仙女湖区社会事业局,市直各学校(园),各民办院校:

为做好2023年我市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做好2023年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教师〔2023〕2号)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时间

(一)上半年认定时间及地点

1.网报时间

⑴第一阶段网报时间:2023年4月18日8:00—4月27日17:00;网报对象为:所有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人。

⑵第二阶段网报时间:2023年6月12日8:00—6月21日17:00;网报对象为:所有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人。

2.现场确认时间:2023年6月25日—6月30日

3.现场确认地点

(1)申请认定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在新余市教育局行政楼110室现场确认;

(2)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户籍或居住证在渝水区(含高新区、仙女湖区)的到渝水区教育体育局608室现场确认,户籍或居住证在分宜县的到分宜县教体局(分宜县政务服务中心A区43号)现场确认。

为有效避免人员聚集,提升现场确认效率,决定2023年上半年新余市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实行预约到场。完成网报的申请人员可使用微信扫一扫功能,扫描下方邀请卡进行预约。填报的相关信息会进行保密处理。预约码见原文链接。

预约时间初定为4月27日9时至6月25日12时,未进行在线预约的申请资格认定的人员原则上不予受理审核。

预约成功的申请人员可按预约的时段分别进入新余市教育局、渝水区教体局、分宜县教体局安排的认定现场。

申请人须注意个人防护,自备医用口罩,进入认定现场应当全程佩戴口罩。现场审核认定结束后,须迅速离开,不得在大院内逗留。

4.体检时间:2023年7月3日—7月5日(地点待定)

5.领证时间:2023年7月12日—7月20日(双休日除外)

(二)下半年认定时间及地点

1.网报时间:2023年9月18日8:00—9月27日17:00;网报对象为:所有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人。

2.现场确认时间:2023年10月9日—10月13日

3.现场确认地点

(1)申请认定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在新余市教育局行政楼110室现场确认。

(2)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户籍或居住证在渝水区(含高新区、仙女湖区)的到渝水区教育体育局608室现场确认,户籍或居住证在分宜县的到分宜县教体局(分宜县政务服务中心A区43号)现场确认。

为有效避免人员聚集,提升现场确认效率,决定2023年下半年新余市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实行预约到场。完成网报的申请人员可使用微信扫一扫功能,扫描下方邀请卡进行预约。填报的相关信息会进行保密处理。

预约码见原文链接。

预约时间初定为9月27日9时至10月9日12时,未进行在线预约的申请资格认定的人员原则上不予受理审核。

预约成功的申请人员可按预约的时段分别进入新余市教育局、渝水区教体局、分宜县教体局安排的认定现场。

申请人须注意个人防护,自备医用口罩,进入认定现场应当全程佩戴口罩。现场审核认定结束后,须迅速离开,不得在大院内逗留。

4.体检时间:2023年10月14日-10月17日(地点待定)

5.领证时间:2023年12月1日-12月15日(双休日除外)

二、认定机构

1.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人员请选择本人户籍(居住证)所在地的县(区)教体局。

2.申请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人员请选择市教育局。

3.新余市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应届毕业生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请选择渝水区教体局,申请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请选择市教育局。

4.在新余市学习、工作和居住的港澳台居民,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可在居住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持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可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所在地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学历及其他条件、程序要求与内地(大陆)申请人相同。

5.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在部队驻地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

三、认定条件

(一)认定对象

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中国公民,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在江西省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

1.新余市户籍的社会人员(含在职、待业人员)。

2.持有新余市有效期内居住证的外省市户籍人员。

3.新余市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应届毕业生。

4.持有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有效证件,在新余市学习、工作和居住的港澳台居民。

5.驻赣部队的现役军人或现役武警。

(二)思想品德条件

申请人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义务,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三)学历条件

申请认定各类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所规定的学历条件,教师资格分类见《教师资格条例》第四条。

1.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毕业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申请认定高级中学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毕业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5.申请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同时还应具备助理工程师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中级及其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以上所指的学历应是教育部认可的国民教育系列学历。持港澳台学历和国(境)外学历应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四)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1.申请人应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并且考试合格;或者纳入改革范围内的教育类研究生和师范生,取得《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且在有效期内。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学段和学科应与标注的学段和学科一致。

2.申请人应取得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发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普通话水平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其中,申请认定语文、对外汉语和小学全科教师资格的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标准)。

3.申请人应当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申请人应无传染性疾病、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经相应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及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五)暂不受理同一申请人在同一年度内申请两种及以上教师资格。

(六)下列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依法不予认定: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人员。

2.依据《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被撤销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人员。

四、认定流程

网上报名→现场确认→体检→认定审批→发证

(一)网上报名

1.申请人在本人认定机构规定时间内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s://link.233.com/25742),实名注册进行网上申报(具体受理申报时间和现场确认时间以认定机构公告时间为准)。

2.申请人网上报名时,应认真阅读注意事项和《个人承诺书》,严格遵守诚信承诺,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3.申请人网上报名时,上传近期彩色白底一寸正面免冠电子证件照(与现场确认提交的照片为同一底版)。

4.申请人网上报名时,请点击个人承诺书图片,通过手机浏览器、微信、支付宝或其他扫码工具扫描页面中弹出的二维码,并在手机端手写签名。提交签名后,点击网页端的“已提交”按钮,查看签名合成后的效果。如需修改,可点击合成后的图片,重新获取二维码。申请人承诺如与事实不符,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现场确认

申请人应及时查阅认定机构发布的注意事项,在规定时间内携带以下材料到规定地点进行现场确认审核。

1.户口本或有效期内的居住证原件,“赣服通”电子证照信息可作为补充材料进行比对核验;

2.毕业证原件(应届毕业生由学校提供如期毕业证明材料1份)。

3.《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或通过“国家政务服务平台”(http://link.233.com/26182)查询,查询结果与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4.有效期内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或《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原件;

5.申请人国外学历应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港澳台学历应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

6.申请人应提交近期彩色白底一寸正面免冠证件照片2张(与网报上传照片同底版);

7.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类别的申请人,除提供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相当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

8.申请人现场确认时不能提交材料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必须一次性告知缺少的材料,限期补齐。申请人可以提交承诺书,在承诺时限内补齐应交材料后,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给予认定;

(三)体检

在现场确认时应告知申请人体检时间和体检医院,根据《江西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办法(修订)》组织申请人统一体检。体检合格方可认定。

(四)认定和证书发放

完成现场确认和体检工作后,新余市教育局将据实做出认定结论,为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人打印《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教师资格证书》。

五、违规处理

申请人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按照《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新余市教育局

2023年4月12日

原标题:关于做好2023年新余市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原文链接:http://link.233.com/18022/jyj/gggs/2023-04/13/content_46163cfca6af47928a557d4eeddd730f.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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