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2023年本市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根据《教师资格条例》、《上海市<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现将有关认定条件及申请流程告知如下:
一、教师资格认定条件
(一)申请对象
经本市高校人事处确认在该校任职或拟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遵纪守法
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三)学历规定
应当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注:
(1)学历均必须为教育部认可的国民教育序列学历(包括自学考试、业余大学、夜大、成人高校<含全日制>、网络学校<函授>等)。
(2)所有教育部认可的国民教育序列学历均须完成学历信息在线核验。(申请人进行认定信息填报时完成。在线核验调取的学历信息与申请人学历证书原件信息不相符或不能成功调取学历信息完成在线核验(此时系统中核验状态显示为“待检验”)的申请人,则须提供教育部学生服务与素质发展中心(原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3)持军队院校学历证书申请的申请人,若为在参军服役期间获得入学资格的,另须提供当年军人服役证明或转业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若为在非参军服役期间获得入学资格的,另须提供招生入学时新生录取名册原件及复印件。
(4)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高等学校学历证书申请,另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书”, 认证结论必须为“所获学位证书表明其具有相应的学历”。尚未正式取得港澳台地区学历证书的,不得在本市申请教师资格认定。
(5)持国外高等学校学历证书申请,另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大使馆开具留学证明无效);认证结论必须为“所获学位证书表明其具有相应的学历”。尚未正式取得国外学历证书的,不得在本市申请教师资格认定。
(6)“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在线申请网址:http://link.233.com/12515/xlrz/rhsq_index.jsp。
(7)“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书”及“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在线申请网址:http://link.233.com/17674。
(四)相关专业条件
应当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需的教育学、心理学和教育方法等教育类专业知识。申请人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时,应当获得由上海市教师资格专业课程考试办公室统一组织的《高等教育学概论》、《心理学概论》、《高等教育方法概论》三门课程考试合格证(合格证有效期为3年,以考试日期为准。高等学校拟聘任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或聘任的具有博士学位的申请人申请教师资格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免此项要求)。
(五)普通话水平
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发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80分)及以上标准。(高等学校拟聘任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或聘任的具有博士学位者申请教师资格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免此项要求)。
注:
(1)普通话证书目前不设有效期,国家普通话证书全国通用,但部分证书上标注了证书有效期的,以标注时效为准。
(2)本市普通话水平测试由上海市教师教育学院负责,地址为:延安西路900号一楼,咨询电话:62558388。
(六)教育教学能力考察测试
应当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需的基本素质和能力,申请教师资格认定需经教育教学能力考察测试合格。(高等学校拟聘任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或聘任的具有博士学位者申请教师资格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免教育教学能力考察测试)。
(七)健康状况
应当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医院体检中心体检合格(当期体检报告仅于当期认定工作有效)。
注:
附件《上海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规定》
二、教师资格申请流程
2023年高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有关流程如下:
(一)认定信息填报
请2023年9月11日-9月20日登录上海市人民政府一网通办(http://link.233.com/27693/govPortals/index.do),根据认定机构职权分类,选择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搜索教师资格,从“立即办理”入口进行申报,网报时间到期,本市报名端口将自动关闭。
报名注意事项:
1.请申请人点击【认定信息填报】进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必须在2023年9月11日-20日期间完成),申请完成一天后点击【上传预约查询】进行资料上传(视数据核验结果进行上传,必须在向任职高校递交材料前完成)、预约体检等后续流程。【认定信息填报】、【上传预约查询】两项操作严格按照先后顺序进行。
2.选择确认点:申请人必须选择所任职高校。
3.个人承诺书:按照系统提示进行扫码签字,必须使用正楷。
4.选择考试形式:高校认定仅受理“非国家统一考试”形式,不受理“国家统一考试”形式。
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须进行在线核验,不能成功调取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信息完成在线核验的,请按照系统提示要求上传照片,并在现场确认时出示有关证件的原件(具备博士学位申请人,勾选“免测”项后,须根据系统提示上传博士学位证)。
6.学历证书须进行在线核验,不能成功调取学历信息完成在线核验的,请按照系统提示要求上传照片,并在现场确认时出示有关证件的原件(申请人每年只能进行2次学历证书在线核验,请申请人在填写学历证书信息时慎重填写,仔细核对后再提交信息,以免学历信息核验失败)。
7.上海市教师资格认定信息核验确认书:下载《上海市教师资格认定信息核验确认书》并按照上海市教师资格认定信息核验确认书中的说明及系统提示进行操作。《上海市教师资格认定信息核验确认书》签名部分必须本人正楷书写,不得以截图粘贴形式完成签名。
8.网上申请“正式提交”后,所递交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信息”不得随意修改,请申请人慎重填写申请信息。
9.申请人须保证提交的个人信息或证件真实、准确,申请人将承担由于信息或证件不真实、不准确、隐瞒、伪造和个人疏漏所导致的一切后果。
10.申请人每次只能申请一份教师资格证书,成功申领后的当年在全国范围内不能再申领第二本教师资格证书。
11.申请人在全国范围内针对相同学段相同学科只能申请一份教师资格证书。
(二)上传预约查询
申请人完成【认定信息填报】一天后,点击【上传预约查询】进行如下操作:
1.资料上传:
请根据系统提示要求进行上传。
2.材料递交:
请根据材料要求说明准备教师资格认定材料,并根据任职高校人事处通知规定时间、地点递交材料。
3.查询预审结果,参加教育教学能力考察测试:
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同济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华东理工大学、上海外国语大学、东华大学、上海理工大学、上海海事大学、上海音乐学院、上海戏剧学院、上海体育学院、上海海洋大学、上海电力大学、上海大学、上海中医药大学、上海师范大学、上海工程技术大学、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上海财经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等22所高校申请人员参加教育教学能力考察测试,时间、地点请根据任职高校人事处通知进行。
其余本市高校及经批准的附属医院申请人员须参加本市统一组织的教育教学能力考察测试。请根据任职高校人事处下发的《教师资格认定现场受理(预审)回执》及系统提示按时上网查询预审结果等有关信息。如预审通过且需参加教育教学能力考察测试,请申请人自行上网下载并打印本人的《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能力考察测试证》,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教师资格教育教学能力考察测试。
注:
(1)本次上海市高校教育教学能力考察测试拟安排在10月底(具体时间以测试证为准),系统随机编排申请人测试时间,申请人不得自主选择或要求调整测试时间。对教育教学能力考察测试缺考和未通过者均不再安排补考,下次重新申请。
(2)教育教学能力考察测试主要通过备课、试讲等方式进行,申请人完成备课后,将进行试讲,回答专家提问。备课主要测试申请人的专业知识水平及教案设计能力;试讲重点考察申请人的教学态度、教学语言、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组织等多方面的能力和综合素质。
(3)教育教学能力考察测试结果分“合格”与“不合格”两种。在教育教学能力考察测试结果公布后,如申请人对本人教育教学能力考察测试结果有异议,可在教育教学能力考察测试结果公布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上海市教师教育学院提出复核申请,申请须以邮件形式发送至shteacher900@163.com邮箱,需注明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测试证号、联系电话、简要查询理由等信息,上海市教师教育学院将对申请人测试有关信息与测试结果进行核对(对能力测试中如何评分和评审过程不作复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答复复核结果,复核结果为最终结论。
4.查询教育教学能力考察测试结果,预约体检:
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同济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华东理工大学、上海外国语大学、东华大学、上海理工大学、上海海事大学、上海音乐学院、上海戏剧学院、上海体育学院、上海海洋大学、上海电力大学、上海大学、上海中医药大学、上海师范大学、上海工程技术大学、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上海财经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等22所高校申请人员的体检流程,请根据任职高校人事处通知及系统提示进行。
其余经批准的高校及附属医院体检流程如下:
(1)申请人若预审通过且免于教育教学能力考察测试,请根据任职高校下发的《教师资格认定现场受理(预审)回执》及系统显示的可预约日期自行预约,并打印带有条形码和个人信息以及照片的《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表》。预约体检及打印《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表》必须在2023年11月22日12:00前完成。
(2)须参加教育教学能力考察测试的申请人请根据测试证上提示的时间查询教育教学能力考察测试结果,若教育教学能力考察测试结果合格,申请人请根据系统显示的可预约日期自行预约并打印带有条形码和个人信息以及照片的《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表》。预约体检及打印《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表》必须在2023年11月22日12:00前完成。
(3)须参加教育教学能力考察测试的申请人若教育教学能力考察测试结果不合格,本次认定流程结束,无须参加体检。
5.体检:
(1)申请人本人根据《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表》上的预约时间、地点自行到指定医院体检中心完成体格检查(体检截止时间详见《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表》)。体检各项检查内容,要求在指定的医院体检中心进行,不得自行前往门诊、急诊或者其他医院进行检查。体检相关情况由体检医院负责解释。
(2)体检结束10个工作日后,申请人可登录报名申请的网站查询体检结果。
(3)医院作出体检结论之前,申请人不得擅自将体格检查表带离医院。体格检查结果将由指定医院体检中心直接转送至认定机构,无需本人领取。
(4)请申请人保留体检发票,便于查询。
(5)本网站其他页面或其他网站展示的空白样张无效。
6.上网查询认定结果,办理领证手续:
(1)教师资格认定审批将在核验申请人所有申请材料(包括教育教学能力考察测试和体检结果)后的15个工作日内告之认定结果。申请人请根据系统提示的时间登录报名申请的网站查询认定结果。
(2)由申请人任职高校人事处统一领取认定通过者的相关资料。其中《教师资格证》一份,由任职高校人事处发至申请人手中;《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份,由任职高校人事处归入申请人人事档案,遗失不补。
(三)资料上传及递交材料要求说明:
1.《个人证件照》
上传要求:
(1)本人近6个月以内1寸彩色白底免冠正面证件照(“认定信息填报”与“上传预约查询”两处上传的照片必须保持一致)。
(2)照片文件应为jpg格式。
(3)照片文件应小于200kb,并在此基础上尽量保证清晰。
(4)照片文件分辨率宽度应大于290像素并小于300像素;高度应大于408像素并小于418像素(建议使用Microsoft Office Picture Manager,图画,Photoshop,ACDsee等工具对照片进行剪裁压缩)。
(5)照片必须显示申请人头部、双耳、眉毛、肩的上部,肩膀以下不得出现,不得侧身;
(6)头部占照片尺寸的2/3(不得带帽子、头巾、发带、墨镜等);
(7)照片背景必须为白色背景无边框(背景中不得带有家具、门框、风景、树木等物体),申请人请勿穿着白色服装;
(8)不要使用正方形出国证件照直接进行比例压缩,须按规定尺寸要求重新切割确保照片无拉升变形,照片切割时须注意保留适量肩膀部位。
(9)不得使用手机翻拍旧照,照片处理软件仅限使用于照片尺寸剪裁,不得对面部进行任何修饰,照片必须图象清晰、层次丰富、神态自然、无明显畸变。
(10)不得使用手机自拍,不得自行背靠墙壁拍照,照片中不得有阴影。
(11)如需修改请点击图片,重新选择。
(12)上传照片不符合要求的,将审核不通过退回要求重新上传,现场受理截止前(具体时间请根据任事高校人事处通知)未按要求上传照片的,本次教师资格申请认定无效。
2.《教师资格认定个人承诺书》
申请人点击进入【认定信息填报】,在网页端点击“个人承诺书”图标,使用手机浏览器、微信、支付宝或其他扫码工具扫描页面中弹出的二维码,并在手机端手写签名。提交签名后,点击网页端的“已提交”按钮,查看签名合成后的效果。如需修改,可点击合成后的图片,重新获取二维码。
3.《申请人无犯罪记录证明》
(1)内地申请人无需个人递交无犯罪记录证明。申请人的无犯罪记录,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到公安机关核查。
(2)港澳台居民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分别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有关部门开具。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申请人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所需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函件》(查看附件):由高校人事处相关负责人填写《无犯罪记录证明函件》并加盖高校人事处公章,在2023年10月10日之前邮寄到上海市教师教育学院(延安西路900号414室孙栋老师),同时电子版在2023年10月10日之前发送到邮箱:SHEHRCL@SHEC.EDU.CN;上海市教师教育学院审核盖章后,寄回高校人事处;高校人事处将函件发给申请人,由申请人将函件交给香港或澳门的警务部门;经香港或澳门警务部门核实后,由其将函件返回上海市教师教育学院。核查结果将作为认定依据。具体的办理程序请咨询香港或澳门警务部门。截止2023年11月30日未能获得香港或澳门警务部门核查结果书面回函的,本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无效。
台湾地区申请人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须由申请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自行前往台湾地区相关部门办理。截止2023年11月30日未能递交“无犯罪记录证明”,本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无效。
4.《身份证》
申请人点击进入【上传预约查询】,系统将自动进行身份证证照调取。请申请人仔细核对在线调取的“姓名”、“有效期”等信息。
未能成功调取证照证息或调取的证照信息与申请人原件“姓名”、“有效期”等信息不相符的申请人,须自行将身份证原件拍照上传(照片大小为小于200KB,格式为JPG,证件必须正、反面同时上传,整体清晰)。
未能成功调取证照证息或调取的证照信息与申请人原件“姓名”、“有效期”等信息不相符的申请人向任职高校人事处递交材料时须同时提供在有效期内的身份证原件。
注:
(1)身份证遗失,未能成功调取信息或调取的证照信息与申请人原件“姓名”、“有效期”等信息不相符的申请人,须自行将派出所办理的临时身份证原件拍照上传(照片大小为小于200KB,格式为JPG,证件必须正、反面同时上传,整体清晰),向任职高校人事处递交材料时提供派出所办理的临时身份证原件。
(2)港澳台居民此项将有效期内本市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原件拍照上传(照片大小为小于200KB,格式为JPG,证件必须正面、整体清晰)。向任职高校人事处递交材料时须同时提供与上传照片相一致的证件原件。
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二级乙等及以上。
申请人在认定信息填报过程中将进行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在线核验,请申请人仔细核对在线调取的“姓名”、“等级”、“分数”等信息。
在线信息核验相符的申请人,点击进入【上传预约查询】,自行将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拍照上传(照片大小为小于200KB,格式为JPG,证书必须正面、整体清晰)。
未能成功调取证书信息完成在线核验或在线核验调取的证书信息与申请人证书原件信息不相符(此时系统中核验状态显示为“待检验”)的申请人向任职高校人事处递交材料时须提供与上传照片相一致的普通话证书原件。
注:
(1)普通话证书目前不设有效期,国家普通话证书全国通用,但部分证书上标注了证书有效期的,以标注时效为准。
(2)本市普通话水平测试由上海市教师教育学院负责,地址为:延安西路900号一楼,咨询电话:62558388。
(3)普通话证书遗失,在线信息核验相符的申请人,上传电子证照截图或发证机构开具的遗失证明或国家普通话水平测试网(网址:https://link.233.com/26235/#/scoreQuery)成绩查询页面截图,截图必须清晰显示个人姓名(不得带*号屏蔽);未能成功调取证书信息完成在线核验或在线核验调取的证书信息与申请人证书原件信息不相符(此时系统中核验状态显示为“待检验”)的申请人,开具遗失证明一律不予认可,不得在本市申请教师资格认定。
(4)高等学校拟聘任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或聘任的具有博士学位者选择“免测”,并自行将副教授以上相关材料或博士学位原件拍照上传。
6.学历证书
申请人在认定信息填报过程中将进行学历信息在线核验,请申请人仔细核对在线调取的“姓名”、“毕业学校”、“所学专业”等信息。
在线信息核验相符的申请人,点击进入【上传预约查询】,自行将学历证书原件拍照上传(照片大小为小于200KB,格式为JPG,证书必须正面、整体清晰)。不得上传学位证书。
未能成功调取学历信息完成在线核验(此时系统中核验状态显示为“待检验”)或在线核验调取的学历信息与申请人学历证书原件信息不相符的申请人,点击进入【上传预约查询】,自行将学历证书原件和教育部学生服务与素质发展中心(原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原件拍照上传(照片大小为小于200KB,格式为JPG,照片必须正面、整体清晰),向任职高校人事处递交材料时须同时提供与上传照片相一致的学历证书原件和教育部学生服务与素质发展中心(原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原件。
注:
(1)学历证书遗失,若成功调取学历信息完成在线核验的申请人,点击进入【上传预约查询】,自行将毕业学校开具的毕业证明书原件拍照上传(照片大小为小于200KB,格式为JPG,照片必须正面、整体清晰);若未能成功调取学历信息完成在线核验(此时系统中核验状态显示为“待检验”)或在线核验调取的学历信息与申请人学历证书原件信息不相符的申请人,点击进入【上传预约查询】,自行将毕业学校开具的毕业证明书和教育部学生服务与素质发展中心(原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拍照上传,向任职高校人事处递交材料时提供与上传照片相一致的毕业证明书原件和教育部学生服务与素质发展中心(原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原件。
(2)持博士学位证书申请的申请人,点击进入【上传预约查询】,自行将学位和学历两份证书原件拍照上传(图片大小小于200KB,格式为JPG。证书必须正面、整体清晰),若只有博士学位,没有博士学历的,则将其最高学历毕业证书原件拍照上传,向任职高校人事处递交材料时须提供学历和学位两份证书原件。在博士学位公示期间,尚未取得博士学位证书的人员不得申请,需正式获得博士学位后方可申请。
(3)持2000年之前(含2000年)的所有博士学位及所有年份的军队院校博士学位的申请的申请人,点击进入【上传预约查询】,自行将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出具的学位认证报告原件拍照上传(图片大小小于200KB,格式为JPG。证书必须正面、整体清晰),向任职高校人事处递交材料时另须提供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出具的学位认证报告原件及复印件(A4纸)。
(4)持军队院校学历证书申请的申请人,若为在参军服役期间获得入学资格的,点击进入【上传预约查询】,自行将学历证书原件和当年军人服役证明或转业证明的原件拍照上传(照片大小为小于200KB,格式为JPG,照片必须正面、整体清晰),向任职高校人事处递交材料时提供学历证书原件和当年军人服役证明或转业证明的原件;若为在非参军服役期间入学资格的,点击进入【上传预约查询】,自行将学历证书原件和招生入学时新生录取名册原件(可由档案内复印后加盖档案保管章)拍照上传(照片大小为小于200KB,格式为JPG,照片必须正面、整体清晰),向任职高校人事处递交材料时提供学历证书原件和招生入学时新生录取名册原件(可由档案内复印后加盖档案保管章)。
(5)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高等学校学历证书申请的申请人,不能成功调取学历信息完成在线核验。申请人点击进入【上传预约查询】,自行将学历证书原件和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书”拍照上传(照片大小为小于200KB,格式为JPG,证书必须正面、整体清晰)。向任职高校人事处递交材料时提供学历证书原件和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书”的原件,认证结论必须为“所获学位证书表明其具有相应的学历”。尚未正式取得港澳台地区学历证书的,不得在本市申请教师资格认定。
(6)持国外高等学校学历证书申请,不能成功调取学历信息完成在线核验,申请人点击进入【上传预约查询】,自行将学历证书原件和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拍照上传(照片大小为小于200KB,格式为JPG,证书必须正面、整体清晰),向任职高校人事处递交材料时提供学历证书原件和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的原件(大使馆开具留学证明无效);认证结论必须为“所获学位证书表明其具有相应的学历”。尚未正式取得国外学历证书的,不得在本市申请教师资格认定。
(7)“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在线申请网址:http://link.233.com/12515/xlrz/rhsq_index.jsp
(8)“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书”及“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在线申请网址:http://link.233.com/17674。
(9)未能成功调取学历信息完成在线核验的且未完成“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的申请人(包含正在办理的人员)不得在本市申请教师资格认定。
7.《高等教育学概论》、《心理学概论》、《高等教育方法概论》三门教育类专业课程的考试合格证
三门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专业课程考试合格证必须是上海市教师资格专业课程考试办公室组织的统一考试获取的(其他省市组织的考试不予认可),有效期为三年(以考试日期为准)。
申请人无需上传及递交考试合格证,认定机构会进行信息比对,未通过比对人员不得在本市申请教师资格认定。
高等学校拟聘任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或聘任的具有博士学位者免考。
8.副教授、教授材料
(1)申请人档案内副教授、教授申报材料(可由档案内复印后加盖档案保管章)。
(2)学校聘任文件。
(3)副教授、教授证书。
持副教授、教授申请的申请人,点击进入【上传预约查询】,自行将上述三项材料原件拍照上传(图片大小小于200KB,格式为JPG。证书必须正面、整体清晰)。
9.申请人在校任教学科的教学任务书
申请人自行将教学任务书原件拍照上传(图片大小小于200KB,格式为JPG。证书必须正面、整体清晰)。
(1)任教学科必须与申请学科相一致。
(2)教学任务书必须说明所有教学任务。
(3)时间必须包含2023学年。
(4)凡聘用合同上注明聘用岗位为“教学”、“科研”、“专业技术(必须体现出是教师岗位)”岗位的,可不提供教学任务书;聘用岗位非“教学”、“科研”、“专业技术”岗位的,申请高校教师资格一律提供教学任务书;高校附属医院申请人一律提供教学任务书。
(5)专职辅导员,申请思政类学科,可免交教学任务书,申请其他学科,必须提供教学任务书。
(6)根据申请人身份不同,具体要求如下:
①本专科课程教学任务书,必须由高校教务处开具并加盖公章;
②研究生课程教学任务书,必须由研究生院开具并加盖公章;
③附属医院教学任务书,必须由临床医学院开具并加盖公章。
(7)教学任务书必须由教务处开具原始证明,不得申请人自行制作或填写。递交材料后审核期间,不得更改或补交教学任务书。
10.劳动合同
申请人自行将相关单位聘用合同原件(工作单位名称必须与“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信息”中一致。若无法提供相关聘用合同原件只能提供复印件的,则相关聘用合同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或单位人事章)拍照上传(图片大小小于200KB,格式为JPG。证书必须正面、整体清晰)。
11.公积金缴纳清单
申请人自行将2023年公积金缴纳清单原件拍照上传(照片大小为小于200KB,格式为JPG,纸张必须正面、整体清晰)。公积金缴纳清单必须清晰显示单位信息、个人姓名(不得带*号屏蔽),末次缴纳时间要求为2023年8月。
12.其他应认定或受理机构根据数据核验结果后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
注:
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合格后,不同体检结果及获取时间分类说明:
1.体检合格人员。
(1)凡教育教学能力考察测试合格或免测,并在2023年12月20日之前按规定时间完成体检且体检结论为合格(含复查合格)的人员,请于2023年12月26日登录本网站查询认定结果和领证事宜,领证时间预计为2023年1月下旬。
2.体检不合格和复查待定人员。
凡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合格或免测,但截止2023年12月20日体检结论为不合格或体检不合格后复查结果仍未确定的申请人员,2023年下半年教师资格申请无效。
三、关于教师资格认定受理机构
上海市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受理机构为上海市教师教育学院,地址:延安西路900号。
注:
申请人在以上任何环节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行为的,一经查实,自发现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教师资格认定教师资格。
2023年上海市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申请相关政策问答
1.教师资格申请教师资格认定有年龄限制吗?
在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属于认定范围。
2.教师资格体检需要收费吗?
体检费用按医院常规标准收缴。
3.教师资格体检需要空腹吗?必须要在指定体检医院吗?复查时可以更换医院吗?
体检无须空腹,但请注意饮食清淡。体检需要在指定医院体检中心进行。体检各项检查内容,要求在指定的医院体检中心进行,不得自行前往门诊、急诊或者其他医院进行检查。如果体检不合格,且未在规定时间内遵医嘱复查,视为放弃体检,体检结果为不合格。复查必须是初检的体检医院,申请人不得自行更换体检医院。申请人应按医嘱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复查项目,复查仅一次机会。体检结果为不合格的,申请人不得再次更换医院进行体检。体检相关情况由体检医院负责解释。
4.如果申请人体检时已怀孕,如何进行X光胸片检查?
对于申请人怀孕拍摄X光胸片相关事宜,具体处理如下:
(1)未怀孕的,必须做胸片检查。
(2)已怀孕的,孕早期必须在体检医院当场验孕,自带怀孕证明不予认可,孕中、孕后期明显显怀的,医院会酌情验孕。体检医院当场确认怀孕的,可免检胸片。
(3)疑似怀孕的,必须在体检医院当场验孕,确认怀孕的,可免检胸片。
(4)备孕、哺乳期一律不免检胸片。
5.如果申请人因怀孕而致体检指标不合格,如何处理?
申请人如果因怀孕而致体检指标不合格,视为体格不合格,本次认定不予受理。
6.对于申请人体检时有冒名顶替的情况,如何处理?
如果发现体检中有冒名顶替现象,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一经查实,自发现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7.对于港澳台、外籍人士申请高校教师资格,如何办理?
港澳台居民申请高校教师资格的有效证件为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其余认定条件同公告中规定。
目前未开放外国国籍人士申请教师资格认定教师资格。
上海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规定(试行)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上海市<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和《关于调整申请教师资格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员体检标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为保证教师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一、体检医院
申请人应在上海市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办公室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
二、体检项目
按照教育部的要求,本市确定如下体检项目:血常规、肝功能、胸片、EKG、内科、外科、五官科、眼科等;
申请教师资格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增加淋球菌、梅毒螺旋体、滴虫、外阴阴道假丝酵母菌(念球菌)检查项目;
申请人本人须对“既往病史”项中有无“肝炎、结核、皮肤病、性传播性疾病、精神病、其他”等项目做确认签字。
三、体检标准
应按《上海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操作规程》执行。
四、体检费用
体检费用按医院常规标准收缴。
五、体检复查(增查、补查)
1.申请人在体检时如对体检结论有异议,提出复查要求的,须经原体检医院和主检医师同意,可予以复查,体检结论以复查后的结论为准。
2.医院认为对个别有必要增加体检项目的,可要求对申请人作进一步检查,以完善体检结论。
3.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如发现漏缺项目或结论不确切、不清楚的,可要求申请人和指定医院及时补查。
六、体检结论的效力
当期的体检结论只适用于当期教师资格认定工作。
附件1 : 《无犯罪记录证明函件》(香港特别行政区)
附件2 : 《无犯罪记录证明函件》(澳门特别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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