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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秋季甘肃兰州市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安排的通知

来源:233网校 2014年11月12日

各县区教育局、兰州新区教育科技文化局、市属各学校(单位)、各民办中学:
  根据《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省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我市将于今年11月份开始面向社会认定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初级中学教师资格、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户籍在本市的中国公民:
  1.符合《教师法》规定学历条件,需要认定教师资格的社会人员。
  2.已取得某一种教师资格拟再申请认定其他种类教师资格的人员。
  二、认定机构
  1、各县区教育局负责户籍在本辖区申请幼儿园、小学教师资格人员的认定工作。
  2、兰州市教育局负责户籍在兰州市申请初级中学教师资格、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人员的认定工作。
  三、认定条件和测试安排
  (一)思想品德条件
  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经申请人员单位或户籍所在地乡(镇)或街道办事处思想品德鉴定合格。
  (二)学历条件
  1.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和小学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中等专业、职业学校师范教育类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中专毕业学历在资格认定中视为不合格学历。
  2.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3.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凡获得国(境)外学历学位者,须有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统一格式证明。
  (三)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1.普通话水平:按照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2.教育学、心理学课程要求: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需参加省自考办统一组织的教师资格认定的《教育学》、《心理学》课程考试,成绩合格。
  根据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成绩全国有效的通知》(教资字〔2012〕24号)精神,我国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试点工作从2011年开始,凡持有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无需再参加我省的教师资格考试。
  3.教育教学能力: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凡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和非普通高等院校(含电大、自考、夜大、函大、成人高校)师范教育类专业的毕业生均应参加相应层次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全日制普通师范院校毕业的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免予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在职教师中,非普通高等院校的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已取得相应层次的初级教师职称(申报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具备助理讲师;申报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具备中学岗位的二级教师;申报小学教师资格具备二级教师)的也免予测试。
  4.身体条件: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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