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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2013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通知

来源:233网校 2013年8月23日

清远市2013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有关学校:
  现将广东省教育厅《关于2013年开展面向社会认定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教师资格工作的通知》(粤教继函〔2013〕2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通知要求,认真贯彻执行。结合实际,现就我市开展此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申请与认定程序
  (一)报名时间。2013年9月16日凌晨至9月30日凌晨,网上报名网址为“广东省教师资格网”(http://link.233.com/15321)的“网上报名”栏。网上报名需上传近期免冠半身正面照片,大小在20k以内,像素为114(宽)*156(高),照片扩展名为JPG,上传的照片需与上报的纸质申请表上照片一致。现场确认报名时间由各县(市、区)认定机构根据本地的实际确定,在现场确认报名时申请者需提交相关的认定材料。申请人需在当地认定机构规定的时间报名并完成普通话测试、“两学”补修及体格检查等。
  (二)认定方式。申请人应向户籍所在地或人事档案挂靠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对于户口不在当地,但人事档案挂靠在当地人才交流中心的,可向挂靠所在地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户籍和人事档案均不在当地的人员,须回户籍所在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三)认定权限。即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申请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四)认定费用。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10〕814号)的规定,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包括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申请与学历不对应层次教师资格的人员)须缴费240元。
  体格检查、普通话水平测试和教育学、心理学课程补修及学历鉴定等费用,应按规定另行缴纳。
  二、有关工作要求
  1、各县(市、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严格掌握教师资格的范围和条件,严格遵循教师资格认定程序,把好质量关。并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传媒,将教师资格认定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认定范围、条件、受理时限,以及本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的地址、联系电话等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宣传和公布。
  2、各县(市、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根据各自的实际,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普通话测试、补修教育学、心理学等有关工作。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由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教育学、心理学补修按照我省首次教师资格认定中制定的实施方案执行,即幼儿园、小学教师的教育学、心理学补修由各县(市、区)教育局组织实施;中学教师的教育学、心理学补修由市教育局组织实施。今年仍不受理一年内认定两种以上(含两种)教师资格的申请。
  3、各县(市、区)教育局上报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材料时,应按照《清远市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材料表》(详见附件1)有关要求上报,申报材料、认定数据和教师认定名册务必在2013年10月22日前上报市教育局人事科。
  4、各县(市、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按照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管理信息系统要求审核网报数据,并在2013年11月15日前完成数据审核和生成证书编号,教育部将根据11月16日零点前系统所显示我省已生成的编号数发放证书。请各地于2013年12月5日前将本县(市、区)认定数据、教师资格认定名册以及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总结报市教育局人事科。
  三、相关工作联系方式
  1、市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办公室联系人:张伟滔,联系电话:3361740,地址:清远市新城五号区连江路20号。
  2、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联系人:邓英,联系电话:3361213,地址:清远市新城五号区连江路20号。
  3、广东省教育厅学历认证中心清远市代理点:清远市人力资源管理办公室(人才市场),联系电话:3380205,地址:清远市新城十八号区银泉路社科大厦9楼。
  4、中学教师的教育学、心理学补修联系单位:清远市教师进修学校,联系人:杨济贞,联系电话:3310027,地址:清城区东城街蟠龙园。
  5、申请人可在广东省教育厅网站(http://link.233.com/13425)主页的“热点关注”中的教师资格认定专栏或广东省教师资格认定网(http://link.233.com/16525)“资料下载”栏上直接下载《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和《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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