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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2013年符合过渡条件人员教师资格教育教学能力(说课)考试及秋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通知

来源:233网校 2013年8月1日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13年符合过渡条件人员教师资格教育教学能力(说课)考试及秋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教育(教科)局,各有关高等学校:
  我省于2012年秋季启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2013年是我省面向取得全国自学考试教育学和心理学合格证书人员(以下简称“符合过渡条件人员”)开展教师资格教育教学能力(说课)考试和认定工作的最后一年。根据《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琼教师〔2012〕84号)等文件精神,妥善处理好符合过渡条件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问题,经研究,我厅决定开展2013年符合过渡条件人员教育教学能力(说课)考试和秋季社会人员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教育教学能力(说课)考试报名工作
  (一)报考人员范围
  2012年6月30日前已取得国家自学考试《教育学》和《心理学》两科成绩合格证书的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
  (二)报考条件
  报考人员应携带以下材料到指定地点现场报名,非本人报名的须提供委托人亲笔签名的委托书。
  1.教师资格说课考试报名表;
  2.身份证复印件;
  3.毕业证书复印件(不能以毕业证明代替);
  4.国家自学考试《教育学》和《心理学》成绩合格证复印件;
  5.报考幼儿园教师资格还须提供《海南省幼儿园教师专业知识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三)报名时间和地点
  1.报名时间:2013年8月3日—6日,上午8:30—11:30,下午15:00—17:30;
  2.报名地点:海口市海秀东路海口市第九中学(详见学校门口告示)。
  (四)报名流程
  现场审核、缴费、领取《准考证》。
  (五)有关收费
  按照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发改收费〔2006〕1745号)规定收费标准执行。
  二、教育教学能力(说课)考试工作
  (一)考试时间及地点
  2013年8月17日—18日,在海口市海秀东路海口市第九中学校园内组织考试,具体详见《准考证》安排和考场现场示意图。
  (二)考试方式
  按照《海南省教育厅关于海南省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实施细则》、《海南省申请认定各级各类教师资格人员应具备的基本素质能力及测试办法的规定》、《海南省教师资格认定说课评估办法》等有关规定,通过说课考试方式进行测试,即:撰写说课稿(60分钟)、说课和答辩(12分钟左右)。
  (三)成绩公示
  8月23日在海南省教育厅门户网站“行政审批”栏公布,请登录教育厅门户网站(http://link.233.com/14608/),点击“行政审批”栏,进入教育厅审批办网页,在电子公告处查询,综合成绩70分(含70分)以上为成绩合格。
  (四)领取说课合格证明
  对成绩合格者颁发《海南省教师资格认定说课考试合格成绩证明》,说课成绩有效期截止2013年12月31日。
  1.领取时间:8月26日—9月13日(正常上班时间,周五下午不对外办公)。其中:申请种类为幼儿园的,领取时间为8月26日—8月30日;申请种类为小学和初级中学的,领取时间为9月2日—9月6日;申请种类为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含实习指导教师)的,领取时间为9月9日—9月13日。
  2.领取地点:海口市国兴大道9号海南省政务服务中心二楼57—58号窗口。
  三、秋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
  (一)认定对象
  户口或工作在海南省,截止现场确认之日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符合国家及我省规定的申请条件的下列人员:
  1.参加符合过渡条件人员说课考试并取得《海南省教师资格认定说课考试合格成绩证明》而未认定的人员;
  2.参加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并取得《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合格证明》而未认定的人员;
  3.全日制往届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申请认定本专业教师资格的人员。
  (二)认定条件
  认定教师资格条件按照《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海南省教育厅关于海南省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实施细则》、《海南省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执行。普通话水平等级标准执行《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要求,其中:申请普通话和语音相关任教学科应当达到一级水平,申请任教学科为语文和对外汉语的应当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水平,申请其他任教学科的应当达到二级乙等以上水平。
  (三)认定程序
  1.网上申报
  参加秋季教师资格认定人员,请于2013年9月15日至10月15日登陆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link.233.com/25742)进行网上申报。其中:取得《海南省教师资格认定说课考试合格成绩证明》人员和首次申请教师资格的全日制往届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在“教师资格认定网上申报”栏下方选择“未参加全国统考申报人网报入口”,并按要求完成申报;取得《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人员(合格证明请登陆www.ntce.com成绩查询栏目查看),在“教师资格认定网上申报”栏下方选择“全国统考合格申报人网报入口”,并按要求完成申报。申请人要仔细阅读注意事项,准确、如实填报申请信息,上传符合要求的电子照片,通过网上报名系统打印《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并按规定时间、地点进行现场确认,逾期自误。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申请人在同一年中只能认定一种教师资格,多申报无效。
  2.选择认定机构
  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和认定权限,申报人员登陆中国教师资格网选择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进行申报,具体如下:
  (1)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人员,认定机构请选择本人户口或工作所在地的市、县(区)教育局。
  (2)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的人员,户籍或工作在海口的,认定机构选择海口市教育局;户籍或工作在三亚的,认定机构选择三亚市教育局;户籍或工作在其他市、县的,认定机构选择海南省教育厅。
  (3)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认定机构选择海南省教育厅。
  3.现场确认
  (1)海南省教育厅现场确认时间和地点:2013年9月20日—10月30日(正常上班时间,周五下午不对外办公),海口市国兴大道9号海南省政务服务中心二楼57—58号窗口。
  (2)市、县(区)认定机构现场确认时间和地点由各机构自行安排,具体时间和地点请在网上申报系统“现场确认注意事项”处查看,或咨询所选择的认定机构。
  (3)现场确认时,申请人须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①《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2份,必须通过网上申报系统打印,规格为A3纸双面打印。准备3张小2寸与网上申报系统中同底的彩色相片,2张分别贴在申请表上相片栏,另一张轻贴在一份申请表右上方,供办理证书使用。
  ②《身份证》、《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和《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复印件同在一张A4纸同一页面上复印,身份证复印在上半部分。
  ③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A4纸);
  ④海南省内县级以上人民医院体检合格证明,体检时间在现场确认前3个月内有效(A4纸双面打印,样表可从海南省教育厅网站“资源下载中心”栏目下载);
  ⑤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A4纸,样表可从海南省教育厅网站“资源下载中心”栏目下载);
  ⑥户籍证明材料或工作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A4纸)。
  ⑦非全日制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提交全国自学考试《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全日制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证专业名称中没有标明“师范”、“师资”、“教育”的,需提供高校毕业生成绩登记表中《教育学》、《心理学》、《教育实习》的成绩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的还须提供《海南省幼儿园教师专业知识培训合格证书》。(A4纸,取得《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人员不需要提供以上材料)
  ⑧参加符合过渡条件说课考试人员提供《海南省教师资格认定说课考试合格成绩证明》原件和复印件(A4纸)。
  ⑨参加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人员请提供《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A4纸)。
  ⑩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还需提供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A4纸)。
  以上②—⑩项申请材料请按顺序夹在材料①中。
  4.领取教师资格证书
  由海南省教育厅认定的,证书领取时间为12月16日—12月27日;由市、县(区)教育局认定的,证书领取时间请咨询所选择的认定机构。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教师资格认定“新老人员”过渡和新老政策衔接工作的顺利实施,保证我省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顺利开展,优化和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加强我省教师队伍建设。
  (二)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要坚持正确的指导思想,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法定条件、程序和权限开展认定工作,确保认定质量。
  附件:1.教师资格说课考试报名表
  2.2013年秋季教师资格说课考试和认定工作时间安排
  3.海南省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联系电话

  海南省教育厅
  2013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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