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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海南省高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来源:海南省教育厅 2014年6月20日

琼教审【2014】17号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

2014年高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高等学校:

  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为切实做好2014年全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对象

  在我省高等学校中专门从事教学工作,截止2014年12月31日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符合国家及我省规定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申请条件的下列人员:

  (一)高校拟聘教学人员(工资关系在现任教学校、人事档案在现任教学校或省内人才代理机构、系统讲授1门以上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与现任教学校签订1年以上聘用合同);

  (二)高校专职辅导员(任教学科原则上应为思想政治类);

  (三)高校附属医院临床教学人员(由学校人事部门纳入学校教师管理、系统讲授1门以上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取得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符合《关于港澳人士和台湾同胞在内地(大陆)高校申请教师资格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师厅〔2012〕5号)文件要求,在我省高校工作的港澳人士和台湾同胞。

  各高校人事管理部门要严格审查,不承担教学计划内课程教学任务的人员及校外兼课人员不在认定范围内。

  二、认定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思想品德鉴定合格;

  (二)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研究生或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三)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

  (四)普通话水平达到《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要求,其中:申请普通话和播音等相关任教学科应当达到一级水平,申请汉语言和对外汉语等相关学科应当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水平,申请其他任教学科应当达到二级乙等以上水平;

  (五)参加岗前培训考试并取得我省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颁发的《高校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书》;

  (六)参加由我厅委托高校组织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并取得合格成绩。

  具有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或博士学位者,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时,可免普通话水平测试、岗前培训考试及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三、认定程序

  (一)准备工作

  1.各高校接到本通知后,要做好宣传动员工作,通过校园网等多种方式,及时将网上申报方式、时间及相关要求告知所有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员。

  2.各高校要及时组织本校申请人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和高校教师岗前培训,确保网上申报开始前取得普通话、高等教育学和高等教育心理学合格成绩。

  (二)网上申报

  申报高校教师资格人员,请于2014年9月15日—30日登陆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link.233.com/25742)进行网上申报。在“教师资格认定网上申报”栏下方选择“未参加全国统考申报人网报入口”,认定机构选择“海南省教育厅”,现场确认点选择“申请人所在高校”,并按要求完成申报。申请人要仔细阅读注意事项,准确、如实填报申请信息,上传符合要求的电子照片,通过网上报名系统打印《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并按规定时间、地点进行现场确认,逾期自误。

  根据教育部规定,申请人在同一年中只能认定一种教师资格。

  (三)现场确认

  为方便申请人,我厅委托各高校对本校申请人进行现场确认,现场确认工作由各高校在10月10日前完成。现场确认时,申请人需提供以下材料: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2份,必须通过网上申报系统打印,规格为A3纸双面打印。准备3张小2寸与网上申报系统中同底的彩色相片,2张分别贴在申请表上相片栏,另一张轻贴在一份申请表右上方,供办理证书使用;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A4规格);

  3.《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A4规格);

  4.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1份(A4规格,并提供学信网(网址http://link.233.com/12515)查询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学信网上无法查询的应提供学历认证材料;持国(境)外学历学位的,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5.海南省内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证明原件1份(体检时间为8月至10月,《海南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格检查表》可从海南省教育厅网站“资源下载中心”栏目下载,规格为A4纸双面打印);

  6.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原件1份(A4规格,样表可从海南省教育厅网站“资源下载中心”栏目下载);

  7.《高校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A4规格);

  8.1年内教学任务书或专职辅导员岗位证明;

  9.人事聘用合同复印件1份,并附至少1个月的社会保险缴纳凭证。

  10.高校附属医院申请人提供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各高校审核原件后在复印件签署审核人姓名并加盖公章,退原件。申请人网上填报信息准确、申报材料齐全的,进行确认通过,并在其提交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封面“工作单位”一栏加盖学校公章。材料不全的,要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欠缺的材料,限期补齐,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四)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1.为进一步规范高校教师资格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工作,省教育厅将加大巡查监督力度,切实加强管理,保证测试工作质量,加强我省高校教师队伍建设。

  2.各高校教师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工作时间安排如下:

  海南大学、海南医学院 10月18日至19日

  海南师范大学、海口经济学院 10月25日至26日

  琼州学院、三亚学院 11月1日至2日

  3.高校教师资格教育教学能力测试按《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委托有关高校设立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的通知》(琼教师〔2009〕1号)等有关文件要求执行。未授权组建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的高校,将本校受理申请人员花名册于10月11日前报送省教育厅,我厅将根据专业一致或相近的原则,委托有关院校的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对申请人进行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各本科院校组织本校申请人和我厅委托的高校申请人进行教育教学能力测试,要制订详细的工作方案,在测试前5个工作日报我厅行政审批办公室审核备案。

  4.有关收费严格按照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发改收费〔2006〕1745号)执行。

  (五)上报申请材料

  经现场确认和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合格的申请人材料,由各高校按规定的时间集中报送到省教育厅审核认定,逾期不予受理。

  1.报送申报材料要求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原件2份;

  (2)《身份证》复印件1份;

  (3)《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复印件1份;

  (4)学历证书复印件1份,并提供《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学历认证材料或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证明复印件);

  (5)海南省内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证明原件1份;

  (6)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原件1份;

  (7)《高校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复印件1份;

  (8)1年内教学任务书或专职辅导员岗位证明;

  (9)人事聘用合同复印件1份,并附至少1个月的社会保险缴纳凭证;

  (10)高校附属医院申请人提供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复印件。

  (11)高校教师资格教育教学能力测试成绩材料1份。

  以上(2)—(11)材料按顺序夹在材料(1)中。

  2.受理高校申请材料时间安排

  海南大学 11月3日

  海南师范大学 11月4日

  海南医学院 11月5日

  海口经济学院 11月6日

  琼台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11月7日

  海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 11月10日

  海南外国语职业学院 11月11日

  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11月12日

  海南广播电视大学 11月13日

  海南政法职业学院 11月14日

  海南职业技术学院 11月17日

  三亚航空旅游职业学院 11月18日

  三亚城市职业学院 11月19日

  海南科技职业学院 11月20日

  三亚理工职业学院 11月21日

  海南工商职业学院 11月24日

  琼州学院 11月25日

  三亚学院 11月26日

  四、工作要求

  各高校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做好网上申报的指导工作,耐心做好申报人员的报名和教师资格认定相关政策咨询解答工作,确保认定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完成。进一步严把教师队伍入口关,优化和提高我省高校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加强我省高校教师队伍建设工作。

   海南省教育厅

   2014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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