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4年教师资格认定
教育教学实践能力测评有关具体收费
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市(行署)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按照黑教师﹝2014﹞29号、黑教师函﹝2014﹞186号要求,我省2014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理论考试已经结束,教育教学实践能力测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能力的面试和试讲)工作即将开始。为做好这项工作,现就有关能力测评工作的具体收费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收费依据和标准严格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黑价联〔2014〕30号)执行。
二、已经办理收费许可的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收费许可进行收费。未办理收费许可的,可参照教师资格认定理论考试收费的办法,由本地招考办代省招考办收费,并按照黑价联〔2014〕30号相关规定执行。
三、各委托高校的收费,可按照下列办法进行:由省招考办授权各委托学校财务部门代为收费,并按照黑价联〔2014〕30号相关规定执行。
省教育厅师范教育与师资管理处
2014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