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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2014年秋季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有关事项公告
根据教育部和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的要求及省教师资格管理办公室《关于2014年我省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安排的通知》,现将我省秋季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认定时间
1、网报时间:9月22日8:00—10月10日24:00
登陆网址: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link.233.com/25742)。申请人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网报入口(参加全国统考合格人员选择“全国统考合格申请人网报入口”,其他人员选择“未参加全国统考申请人网报入口”)。网报时间到期,系统将自动关闭。请申请人注意:具体网报时间以各地教育局公布的时间为准,务必在指定时间内到指定的网上申请注册报名。
2、现场确认时间:9月24日-10月12日(有效工作日)申报人员需凭网络报名号,在各地指定时间到指定确认点进行现场确认。
二、认定范围
户籍或工作单位在湖北省内的申请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
三、认定对象
今年教师资格认定对象为: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和已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的非师范教育类专业人员。
四、学历标准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学历按照《关于我省教师资格认定学历问题的说明》(鄂教师[2012]4号)有关规定标准执行。具有特殊技艺者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时,由认定机构报省教育厅批准后,可适当放宽其学历要求,此项规定仅限于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不适用于其他种类教师资格。任何专业技术职务、荣誉称号、表彰奖励等不能作为降低学历标准的依据。
五、普通话要求
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其中语文教师、对外汉语教师不低于二级甲等,语音教师不低于一级乙等。
凡1954年1月1日前出生或具有教授、副教授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人员,可免试普通话。中小学高级教师、中等职业学校高级讲师、高级实验师、特级教师等均不可作为免试依据。
六、体检标准
申请人体检标准严格按照《湖北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鄂教师[2002]3号)规定执行。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的体检按照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调整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的通知》的规定执行。所有体检项目必须完检。
省人民医院为疑义问题终检医院。
七、补发(换发)教师资格证书问题。
补发(换发)教师资格证书严格按照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规范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工作的通知》(教资[2009]17号)精神执行。
补发(换发)教师资格证书按照规定到原发证单位办理,原单位撤销或认定权限变更调整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到相应认定机构办理。
申请补发(换发)教师资格证书应提交以下材料:
1、《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申请表》原件一份;
2、《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复印件一份;
3、本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申请补发教师资格证书的,需提交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的、自刊登之日起已满一个月的证书遗失声明原件。
申请换发证书时需提交损坏的证书原件。
湖北省教师资格认定中心
2014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