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3年全市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安排的通知
各县、区教育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关于2013年全省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安排的通知》(辽教师[2013]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13年全市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安排通知如下:
一、工作流程
(一)申请人网上报名。符合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条件人员申请认定上述教师资格(以下称申请人)请认真阅读《教师资格申请人网上报名操作指南》(见附件1)后,在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link.233.com/25742)注册申请(今年我省统一使用“未参加全国统考认定申请人”网报入口进行网上报名)。
(二)现场确认。网报截止日期后申请人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相关材料到指定地点进行审查。
现场确认的材料如下:
1、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3、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5、教育学、教育心理学、教育政策法规课程证明材料(非师范院校毕业人员提供);
6、《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申请人在网上注册后,由本人打印的申请表一式两份;
7、《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见附件2);
8、《辽宁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实践评价手册》(见附件3);
9、20课时教案和50课时听课记录;
10、《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见附件4)由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单位、所毕业的学校对其思想品德、有无犯罪记录等方面情况进行鉴定并加盖公章;
11、申请人上交与网报上传的照片相一致的小二寸照片3张。
(三)教育教学能力测试。通过现场确认的人员,参加认定机构统一组织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试。测试采用说课和答辩相结合的办法。
二、时间和地点
今年我市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只进行一次。
(一)时间安排
1、申请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初级中学、小学教师资格人员:
网报时间:4月5日—4月25日,由于报名时间受系统设定限制,过期系统将不再接受。请申请人务必在指定时间内到网上申请注册。
现场确认:5月2日—5月15日(节假日除外),请申请人按要求将相关材料上报相应的认定机构进行确认。
2、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
网报时间:6月1日—6月14日,由于报名时间受系统设定限制,过期系统将不再接受。请申请人务必在指定时间内到网上申请注册。
现场确认:6月15日—6月30日(节假日除外),申请人持学历证书、综合笔试合格证书、实践能力测试合格证书、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须为二级乙等以上)等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现场确认,应届毕业生可持上述相关材料到就读学校所在地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现场确认。
(二)现场确认地点
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区教育局认定与确认。
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到阜新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教育局窗口确认(马家店大厦对过)。
(三)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申请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初级中学、小学教师资格人员教育教学能力测试时间初步定于5月下旬,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三、关于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相关问题
根据《辽宁省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实践能力测试实施办法(试行)》(辽教发[2013]40号)文件要求,2013年全省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实践能力测试工作由辽宁省教师培训交流中心负责组织与实施。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实践能力测试每年春季举行一次,3月份在辽宁教育人才网(link.233.com/19601)上公布本年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实践能力测试相关通知。参加测试人员于4月份进行网上报名、缴费、打印准考证,每人每年只限报名一次,5月份组织实践能力测试,6月初上网查询成绩。实践能力测试成绩60分及以上为合格,由省里统一发放实践能力测试合格证书,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全省共设三个测试点,分别为沈阳(沈阳师范大学)、大连(辽宁师范大学)、锦州(锦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四、其他问题
有关教师资格认定的相关文件及具体要求,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可到相应的认定机构进行咨询,也可在下列网站公告栏中查找及下载:
辽宁教育人才网,网址:http://link.233.com/19601/
阜新教育网:http://link.233.com/11190
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及联系电话:
阜新市行政服务中心:6618551
阜新市教育局人事科:6010055
阜蒙县教育局人事股:8833035
彰武县教育局人事股:6949900
海州区教育局人事科:2826403
细河区教育局人事股:3958117
太平区教育局人事科:2461544
新邱区教育局人事科:3816018
清河门区教育局人事股:6011892
阜新市教育局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日
资格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