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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春季上海市教师资格认定条件及申请流程

来源:233网校 2014年2月18日

上海市国考人员教师资格认定条件及2014年春季申请流程

  为做好2014年春季本市国考人员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根据《教师资格条例》、《上海市<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教育部关于开展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及《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师〔2013〕9号)有关规定,现将有关认定条件及申请流程告知如下:
  一、教师资格认定条件
  (一)户籍或工作单位在本市(持有2013年7月1日前办理的有效本市人才引进类居住证或2013年7月1日后办理的有效本市居住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注1:本公告申请对象为参加国家教师资格考试,笔试、面试均合格,持有由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国考人员(本市教师资格国考培训咨询电话为:021-62523048)。
  注2: 人才居住证申领查询网址为:www.21cnhr.gov.cn。
  (二)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三)应当具备《教师法》及《教育部关于开展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的相应学历,具体如下:
  (1)幼儿园和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2)初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3)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4)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并应当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注3:以上学历均为教育部认可的国民教育序列学历(包括自学考试、业余大学、夜大、成人高校<含全日制>、网络学校<函授>、部分党校学历等)。
  持2000年以前(含2000年)的所有学历证书申请,需经学信网获得认证,提供学信网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学信网网址:http://link.233.com/12515/xlrz/ct05.shtml)。
  持2000年以后(不含2000年)的自学考试、业余大学、夜大、成人高校(含全日制)、网络学校(函授)、部分党校等学历证书申请,需经学信网查询获得验证,提供学信网出具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学信网网址: http://link.233.com/12515/xlcx/lscx.jsp)。
  持2000年以后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学历证书根据要求,现场视情况需要提供学信网出具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持党校学历证书申请,需经学信网查询获得验证;1990至2000年的中央党校成人教育学历在学信网上若查不到,则以学信网出具的学历认证报告为准。
  持军队院校学历证书申请(含军籍和非军籍两种学历证书),军籍学历者报名时需提供当年军人服役证明或转业证明(其学历证书凡未使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制”的,国家和军队一律不予承认);非军籍学历者(在招生入学时须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提供由教育部统一印制的普通高等教育或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高等学校学历证书申请,其学历证书需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提供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书”,仅此学历学位认证证明视为有效(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系统网址:http://link.233.com/26951)。
  持国外高等学校学历证书申请,其学历证书需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仅此学历学位认证证明视为有效(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外学历<学位>认证系统网址:http://link.233.com/28563)。
  注4: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申请教师资格,尚未取得有关学历证书,应提供由所在学校教务部门出具并盖章的包含在读期间全部所学课程的成绩单(院系盖章无效),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在申请人取得毕业证书后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四)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发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80分)或二级甲等(87分)及以上标准。根据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工作的通知》(教语用[2000]1号)文件规定,申请语文教师对外汉语教师资格普通话水平须达到二级甲等(87分)及以上标准;根据《关于在本市中小学教师中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的通知》(沪语委[1996]6号)文件规定,语文教师(含高师中文系教师)与幼儿园教师普通话水平须达到二级甲等(87分)及以上标准。
  注5:普通话证书目前不设有效期,国家普通话证书全国通用。
  注6:本市普通话水平测试由上海市语言文字水平测试中心负责,地址为:陕西北路500号,咨询电话:021-62558388。
  (五)应当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医院体检合格(当期体检报告仅于当期认定工作有效)。
  注7:附件《上海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规定》
  二、教师资格申请流程
  2014年春季国考人员教师资格认定申请有关流程如下:
  (一)上网登记申请信息
  请于2014年3月1日至10日登陆上海教育人才网(www.shehr.cn),在网站首页“服务大厅”内的“在线办理”栏目里选择“教师资格申请”,注册或登录后填写“教师资格认定网上申请表”中的有关信息,并在规定时间内(3月10日前)提交。请务必在3月10日前提交,逾期系统自动关闭,不予补申请。
  注8:网上填报的信息须真实有效,点击“正式提交”并确认后,所提交的“教师资格认定网上申请表”信息将不能再修改,请慎重填写。
  注9:申请人每次只能申请一份教师资格证书,成功申领后的一年内在全国范围内不能再申领第二份教师资格证书。
  (二)上网下载并准备有关申请材料
  在上海教育人才网(www.shehr.cn)正式提交的“教师资格认定网上申请表”,若符合系统设定的自动审核标准,提交后即可下载打印《教师资格认定现场受理通知》、《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和《教师资格认定网上申请表》等材料;若不符合,将由后台工作人员在三日内完成人工审核,如人工审核通过后,申请人可再次登录下载有关材料。
  (三)现场提交有关申请材料(预审)
  请根据《教师资格认定现场受理通知》的提示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受理地点提交有关申请材料,材料要求如下:
  1.《教师资格认定网上申请表》(上网下载后打印在一张A4纸上,并由本人在承诺书上签名);
  2.《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原件(A4纸);表中要求由单位填写部分视申请人情况具体说明如下:
  (1)对于上海市户籍的申请人:若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由现工作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填写盖章(无组织人事部门的单位可加盖单位公章,仅单位人事部门或单位公章为有效);若申请人无工作单位,由户籍或本人人事档案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政府)或职介中心填写盖章(居委会、村委会盖章无效);
  (2)对于持人才居住证的申请人:由本人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及现工作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填写并共同盖章(无组织人事部门的单位可加盖单位公章,仅单位人事部门或单位公章为有效。如本人人事档案已转入现工作单位,须由现工作单位出具档案保管证明);
  (3)对于工作属人事派遣性质的,工作单位栏填写派遣公司或具体派遣单位,由派遣公司或具体派遣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填写盖章;
  (4)对于在读研究生:由学校研究生主管部门填写盖章(院系或其他单位部
  门盖无效);
  (5)对于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由学校学生处或研究生主管部门填写盖章(院系或其他单位部门盖章无效)。
  3.申请人无犯罪记录证明(由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出具,自出具日开始三个月内有效);
  4.《身份证》与《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二级乙等或二级甲等及以上水平)的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和《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复印在同一张A4纸同一页面上,《身份证》复印在上半部分);
  非本市户籍人员还需提供人才居住证及有效期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复印在同一张A4纸同一页面上);
  5.申请人已取得的对应申请条件的学历证书(即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A4纸);
  持2000年以前(含2000年)的所有学历证书申请,另需提供学信网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的原件及复印件(A4纸);
  持2000年以后(不含2000年)的自学考试、业余大学、夜大、成人高校(含全日制)、网络学校(函授)、部分党校学历等学历证书申请,另需提供学信网出具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A4纸);
  持2000年以后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学历证书根据要求,现场视情况需要提供学信网出具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持党校学历证书申请,另需提供学信网出具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A4纸)。1990至2000年的中央党校成人教育学历在学信网上若查不到,另需提供学信网出具的学历认证报告的原件及复印件(A4纸);
  持军队院校学历证书申请,军籍学历者另需提供服役期间就读证明或服役转业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A4纸);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高等学校学历证书申请,另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A4纸);
  持国外高等学校学历证书申请,另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A4纸);
  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尚未取得学历证书的,应提供由所在学校教务部门出具并盖章的包含在读期间全部所学课程的成绩单(院系盖章无效)(A4纸);
  6.申请人已取得的《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7.申请人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另需提供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A4纸);
  8.目前已参加工作的申请人员需带好反映其劳务关系的相关合同或相关证明原件(工作单位名称必须与〈教师资格认定网上申请表〉中一致,携带相关合同复印件的需加盖单位公章),暂未参加工作者需带好本人劳动手册原件(应届毕业生及在读研究生免此项要求);
  9.其他应认定或受理机构的要求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注10: 以上第4、5、6、7、8项原件经受理机构审核后退还申请人;
  第1、2、3项材料与4、5、6、7项材料复印件按顺序装订后递交; 材料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需待齐备后予以受理。
  (四)领取《教师资格认定现场受理(预审)回执》,并在现场拍照
  材料受理后,申请人将获得由受理机构出具的《教师资格认定现场受理(预审)回执》,然后在现场拍照。
  (五)上网查询预审结果,完成体格检查
  根据《教师资格认定现场受理(预审)回执》提示的时间,请及时上网查询预审结果等有关信息。
  如预审通过,请按规定时间上网下载并打印本人的带有条形码的《体格检查表》,在规定时间内自行到指定的医院完成体格检查。
  体格检查结果将由指定医院直接转送至认定机构,不需本人领取。
  (六)上网查询认定结果,办理领证手续
  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将在体格检查截止时间后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请根据网上有关公告信息所提示的时间查询认定结果。取得教师资格的申请人可同时上网查询有关领证事宜(部分认定机构申请人可自愿选择快递方式或现场领证)。现场领证须凭本人身份证到受理点领取《教师资格证》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各一份(《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须由申请人递交给本人人事档案所在的管理部门,归入本人人事档案,遗失责任自负)。
  注11:本市教师资格认定相关政策咨询电话为:021-62523036 (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1:00,下午14:00--16:00,为集中咨询答复时间)。
  (七)关于教师资格认定受理机构。
  申请高中以下(不含高中)教师资格可以选择在户籍所在区(县)或上海市教育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受理点申请认定。
  申请高中以上(含高中、中等)教师资格仅在上海市教育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受理点申请认定 。
  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持军队院校学历证书、党校学历证书、港澳台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证书、及所有非全日制学历证书的申请人员仅在上海市教育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受理点申请认定。
  注12:上海市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地址和联系电话。

上海市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地址和联系电话一览表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地址

咨询电话

上海市教育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普陀区少年城(枣阳路108号)1405室

62523036

黄浦区教育人才服务中心

泗泾路5205

63292092

普陀区教育人才交流中心

枣阳路1081709

62578899-1709

闸北区教育人才服务中心

共和新路71032204

66291005

宝山区教育局

宝杨路158

66592610

嘉定区人才服务中心教育分中心

启良路82

59524988

浦东新区教师资格认定办公室

浦电路86702

50156852

松江区教育人才中心

方塔北路195

57837092

金山区教育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石化金一东路21406

57931675

青浦区教育人才服务中心

公园路301

59710231

崇明县教育局

新崇北路6

59622127

上海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规定(试行)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上海市<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和《关于调整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员体检标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为保证教师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一、体检医院
  申请人应在上海市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办公室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
  二、体检项目
  按照教育部的要求,本市确定如下体检项目:血常规、肝功能、胸片、EKG、内科、外科、五官科、眼科等;
  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增加淋球菌、梅毒螺旋体、滴虫、外阴阴道假丝酵母菌(念球菌)检查项目;
  申请人本人须对“既往病史”项中有无“肝炎、结核、皮肤病、性传播性疾病、精神病、其他”等项目做确认签字。
  三、体检标准
  应按《上海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操作规程》执行。
  四、体检费用
  体检费按医院常规标准收缴。
  五、体检复查(增查、补查)
  1.申请人在体检时如对体检结论有异议,提出复查要求的,须经原体检医院和主检医师同意,可予以复查,体检结论以复查后的结论为准。
  2.医院认为对个别有必要增加体检项目的,可要求对申请人作进一步检查,以完善体检结论。
  3.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如发现漏缺项目或结论不确切、不清楚的,可要求通知申请人和指定医院及时补查。
  六、体检结论的效力
  当期的体检结论只适用于当期教师资格认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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