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教育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教育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构成教育法律责任的各种必备的条件。它是执法机关要求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的标准。
根据违法行为的一般特点可以把教育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概括为以下四个方面:1.有损害事实的存在有损害事实的存在即行为人有侵害教育管理、教学秩序及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客观事实存在。
违法对社会所造成的损害。有两种情况:
一种是违法行为造成了实际的损害。如体罚学生致学生身体受到伤害。
另一种是违法行为虽未实际造成损害.但已存在这种可能性,如不及时补救将会造成实际危害。如有关部门明知学校房屋有倒塌的危险,却拒不拨款维修。
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表现为物质性的后果和非物质性的后果。物质性的后果具体、有形、能够计量。如挪用学校建设经费,其数额可以计算。非物质性的后 果抽象、无形、难以计量。如教师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精神上、心理上长期的伤害,恶劣影响无法计算。2.损害行为违反教育法律
损害行为违反教育法律即行为人实施了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假若行为人的行为没有违法.他就不承担法律责任。行为违法是构成教育法律责任的前提条件,没有违法行为就没有法律责任。
这个条件也包括了两个方面的含义:
一方面是指行为的违法性。只有行为违反了现行法律的规定才是违法行为。这种违法行为可以是积极的作为,如考试作弊,殴打、侮辱教师,侵占学校财产;也可以是消极不作为,如不及时维修危房、拖欠教师的工资等。
另一方面。违法行为必须是一种付诸实践的行为。人的行为虽然受思想支配,但是如果思想不表现为行为,则并不构成违法。内在的思想,只有表现为外在的危害行为时,才可能构成违法。
3.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所谓过错,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具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
所谓故意的心理状态.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例如。教师明知体罚学生的行为会给学生的身心造成不利影响,但明知故犯。致使学生发生伤害事故的。
所谓过失的心理状态.是指行为人在本应避免危害结果发生时,但由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而没有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结果。
例如,教师教育方式不当而导致学生的自杀行为,该教师的行为即有过失的因素。4.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问有因果关系.即违法行为是导致损害事实发生的原因.损害事实是违法行为造成的必然结果,二者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必然的联系。前者决定后者的发生,后者是前者的必然结果。因果关系是承担法律责任的重要条件之一。
三、教育法律责任的类型
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按照不同的标准,将法律责任分为不同的类型。根据违法主体的法律地位、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的不同,可以将教育法律责任分为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三种。
1.行政法律责任
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实施了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简称行政责任。依据教育法的规定.承担教育行政法律责任的方式主要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2.民事法律责任
民事法律责任是指由于人们实施违反民事法律所规定的行为所导致的赔偿或补偿的法律责任,简称民事责任。
3.刑事法律责任
刑事法律责任是指由于实施违反刑事法律规定的行为所导致的法律责任,简称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一种惩罚最为严厉的法律责任。刑罚是承担刑事责任的方式。 根据《刑法》的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的种类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的种类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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