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教师的基本义务解读
教师的基本义务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是作为公民应承担的义务,二 是作为教师应承担的义务。这两部分义务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教师作为公民应承担的一部分义务体现在教师特定的义务中,教师作为专业教育教学人员的职业义务 有一部分是公民义务的具体化、职业化。,两者也各有一部分是独立的,互不重复。
1.教师作为公民的基本义务
依照我国《宪法》的规定,教师作为普通公民,应当履行如下义务:
(1)教师具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我国《宪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2)我国《宪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教师作为公民.也要履行这些义务。
(3)教师具有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我国《宪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4)教师具有保卫祖国和依法服兵役的义务。我国《宪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5)教师具有依法纳税的义务。《宪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2.教师作为专业教育教学人员的义务
根据教师的职业特点,结合《教育法》和《教师法》的有关规定,教师作为专业教育教学人员应承担:遵纪守法、履行教育教学职责、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爱护尊重学生、保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水平六项基本义务。
(1)遵纪守法
《教师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教师应“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简称遵纪守法义务。该义务有三方面的具体含义:
①教师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日常工作、生活中应遵守宪法和法律:教师作为承担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更应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在教育教学领域起到模范示范作用:同时,教师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要主动培养学生的民主法制意识,使学生能做到遵纪守法。
②教师必须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每一个行业都有自身的职业道德规范.同样教师职业也必须严格遵守自身的职业道德规范。我国2008年修订的《中小学教 师职业道德规范》明确规定了六个方面的内容。这六个方面,不仅是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也是教师的法定义务.教师必须严格遵守。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 不仅仅是违反职业道德约束的行为,同样是违反《教师法》的违法行为。
③教师承担着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必须成为学生的楷模。教师要从情操、言行、衣着上严格要求自己.成为学生的师表。教师要以人格魅力和学识魅力教育感染学生,做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
(2)履行教育教学职责
教育教学工作是教师的本职工作,也是教师的基本义务。《教师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教师应当“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该义务有三方面的具体含义:
①教师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必须坚持教育教学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 班人。必须坚持教育教学的社会主义方向,对学生进行社会主义教育,不能有违背社会主义方向和党的政策的任何言论和教育内容。
②教师除遵守法律、法规外,还必须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按照教学计划和课程标准的要求进行教育教学活动,不得任意改变教学计划、不得无故缺勤、旷工,保证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有序进行。
③教师应按照聘任合同的约定,履行本人的教育教学职责,完成聘任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3)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
《教师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教师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的义务。该义务有四方面的具体含义:
①教师应根据自己的教育教学情况.自觉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和品德教育。
②在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时.应坚持德育为先,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国民教育全过程。③在对学生进行政治教育时.要突出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
④有目的有组织地带领学生参加有益的社会活动,培养学生的情感,体现教育与实践相结合的要求,陶冶学生的情操.扩展学生的视野。
(4)爱护尊重学生
《教师法》第八条第四款规定,教师应“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这项可称“尊重学生人格”义务。该义务有三方面的具体含义:
①教师必须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应公平对待学生,不能歧视个别学生。
②关心、爱护学生必须以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为前提。应该把学生看作发展、成长的人。不应把学生看成一个不懂事的孩子.不能以关心、爱护学生为借口,侵犯学生的人格尊严。
③教师应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不能关注学生的智力和学业成绩,忽视学生德育和体质的发展.
(5)保护学生合法权益
《教师法》第八条第五款规定.教师有“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的义务。教师履行本 项义务是有特定范围的。教师应当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主要是指教师有义务制止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和学校工作中侵犯其所负责 管理的学生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至于批评抵制有害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主要是指社会上出现的有害于学生身心健康的不良现象。该义务有两方面的具体含义:
①教师履行该项义务的范围限于在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中,在这个范围内教师对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行为或者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有制止的义务.超出该范围不属于教师的法定义务。
②一般意义上教师作为公民有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的义务。
(6)提高水平
《教师法》第八条第六款规定,教师有“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的义务。这项义务可简称“提高水平义务”。该义务的具体含义是:
教师首要职责是搞好教学、教好功课、完成知识教学任务,因而教师就必须锐意进取,刻苦学习。要使学生学好知识,教师首先必须学好知识。“不断提高思想觉 悟和教学水平”这项义务实际上是国家对教师不断提高自身素质的基本要求。历史发展到今天,竞争已成为时代的特征,竞争的核心是人才的竞争,作为培养人才的 教师队伍,决定着跨世纪人才的质量,只有高水平的教师,才能培养出高质量的人才。《教师法》是从提高教师素质的迫切性这一角度,提出作为人民教师应有“不 断提高思想觉悟和教学水平”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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