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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证小学综合素质考点:2.4学生的权利保护(二)

来源:233网校 2017年6月18日
导读: 以下为2017年教师资格证考试小学综合素质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保护的考点,本文主要讲的是学生的权利与保护相关考点。听讲师解读核心考点,点击进入>>

 二、学生权利的保护

1.人身权的保护

学生的人身权保护有两方面的含 义:一是学生在社会生活和教育活动中人身权受法律的保护.二是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人身权受法律保护.这里所说的学生人身权保护指的是后者.主要讨论在教 育教学活动中小学生的人身权保护问题。人身权是法律所赋予民事主体与其人身生命、身份延续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公民的人身权可以分为两种,即人格权和身份权。人格权主要包括姓名权、名誉权、生命权、身体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和肖像权等,人身自由权还包括了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不受侵犯。身份权主要包括知识产权中人身权利、监护权和亲属身份权等。

2.学生受教育权的保护

学生受教育权是主体最基本的权利,同样受教育权也是公民的一项宪法权利.更是在教育教学活动中的基本权利,也必须受到保护。学生受教育权的保护主要通过 以下两个方面来贯彻和落实。一是受教育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我国《宪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二是受教育 平等权。在受教育权中,受教育平等权是一项重要的内容。

3.义务教育保障权

学生义务教育的保障是国家、政府、家庭、学校和全社会的责任。教育法律从学生、学校、教师、教育教学、经费保障、法律责任等方面对保障学生接受义务教育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4.特殊群体的受教育权

在学生受教育权保护上还体现在对特殊学生群体受教育权保护上.这样才体现了受教育权的平等性。我国的教育法中,需要注意保护的特殊群体有以下几类:

(1)女生

由于我国文化传统和经济原因以及其他因素的影响.男女不平等的现象在我国依然存在.尤其在边远贫困的农村地区更为明显。因此,对女子受教育权的法律保护就更为重要。

(2)经济困难学生

尽管法律规定了学生都有平等的受教育权,但现实中,由于多种原因,并不是每个学生都能平等地接受教育,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经济原因。有一部分学生因 家庭经济困难不能入学、升学,或入学后不得不辍学。为了保证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使他们平等地接受教育,教育法规定通过采取资助、帮助的形式来保证他们的 受教育权,尤其保障学生接受义务教育的机会。

(3)残疾人

残疾人属于社会特殊群体,也是社会弱势群体,国家有责任和义务保障残疾学生的平等受教育权。保障残疾人的受教育权,尤其是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是国家、社会、政府和学校的法定责任和义务。

(4)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

保证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接受教育是国家、社会、家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法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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