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教师权利的内涵
1、 含义:教师依法享有的某种权能和利益。
2、教师的权利:
(1)要求他人遵守教师法等法律或履行法律义务的请求权;
(2)按照自己的自由意志做出的教师法等法律所赋予的积极行为权;
(3)受侵害时向国家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权。
教师的基本权利
1、教师的公民权 政治权利 宗教信仰权 平等权 人身权 文化教育权 经济权 监督权
2、教师的职业权利
(1)教育教学权: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2)学术研究权: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3)指导评价权: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4)报酬待遇权: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带薪休假;
(5)参与管理权: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6)进修培训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养。
新《义务教育法》关于教师权利的规定
1、 各级政府保障义务教育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
2、 义务教育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不得低于当地公务员
3、 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教师享有补助津贴
教师的义务
(1)遵纪守法: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履行教育教学职务: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 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 主义,民主团结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 生开展有意义的社会活动;
(4)尊重学生: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智德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
(5)保护学生合法权益: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提高水平: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
教师义务
定义:教师依据《教育法》、《教师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而必 须履行的责任。
表现形式:(1)积极义务(2)禁止性义务(3)义务人侵犯他人权利和利益时, 接受国家强制力保障其义务的履行。
新《义务教育法》规定的教师义务
1、 遵纪守法义务
2、 教育教学义务
3、 思想教育义务
4、 尊重学生人格
5、 保护学生权益
6、提高水平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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