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知道学生是学习的主体,教育类法律法规必然少不了与学生相关的法律,《未成年人保护法》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出发,制定了保护未成年人成长的法律法规。各位考生作为一名未来的中小学老师,了解与未成年人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十分必要的,只有充分了解才能促进学生更好的发展,培养出合格的人才。一起走进《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是考点整理,想快速了解知识点,可直接听精讲课程!【知识点精讲传送门>>】
历年考情:
历年真题题型、题量分布
2019年上 | 2018年下 | 2018年上 | |
单项选择题 | 1题 | 2题 | 1题 |
每次考试都会考查此知识点,未来出题仍会涉及《未成年人保护法》,需要牢记其中要点。
知识点解读:
常考法律法规一览:1、牢记工作原则2、关注数字、日期3、注意方框内的标注,简洁概括了每一条法规的主要内容。
第五条 【工作原则】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二十一条 【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吸烟饮酒规定】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
第三十八条 【招用标准】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第三十九条 【隐私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第五十四条 【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八条 【媒体保护未成年人罪犯隐私】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链接真题:
(2018下半年真题)10.某小学为遏制学生违纪,要求各班主任“重点关照”那些有不良行为的学生,对他们的违纪行为要与其他违纪学生的行为区别对待、从重处罚。该校的做法()
A.合法,学校有教育管理未成年学生的权利
B.合法,学校有预防未成年学生犯罪的义务
C.不合法,学校不得侵犯未成年学生的教育自由
D.不合法,学校不得歧视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
参考答案:D
解析:考查《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题中学校歧视有不良品行的学生,是不合法的,故选择D。
(2018上半年真题)7.下列做法中,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是()
A.小刚的妈妈经常检查他的作业和日记本
B.课间休息时教师王某在教室外面的走廊抽烟
C.教师刘某让没有正确回答问题的学生站着听课
D.教师李某课堂上让未掌握投篮动作的学生反复练习
参考答案:D
解析:考查《未成年人保护法》。逐项解析:A项中小刚的妈妈查阅日记本,侵犯了小刚的隐私权;B项王某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七条,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C项刘某让学生站着是对学生进行体罚,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D项中的做法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所以选D。
保护未成年人不只是在教育领域,同时也需要社会共同关注,从老师开始,真正保护好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才能为未成年人的发展铺平道路。《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每年的必考知识点,出题的形式以选择题为主,题干或者选项为案例,解题需要结合法律法规分析案例。这一知识点的内容比较散乱,需要自己整理分类记忆,出题灵活,需要随即应变。更多法律法规解读、解题技巧等复习秘籍,尽在精讲课程中,点击此处进入精讲班,开启轻松学习之旅!
编辑推荐:法律法规怎么学?2019小学《综合素质》知识点五之教师法
热点推荐:新人注册送精华资料>>
复习必看:教师资格证考试备考难,233网校课程助你快速突破考试重难点,直击90%核心考点,点击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