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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记住这12条就OK,备考想偷懒的同学赶紧看

作者:233网校 2020-07-09 08:25:35

教师资格综合素质教育法律法规模块,很多小伙伴学习感觉很吃力,非法学专业,法律条例那么多,又晦涩难懂。其实,这部分的内容备考有“偷懒”的方法,学习每部法律的常考条例,理解记忆其中的关键词,再多做做题即可。下面根据历年真题,整理了《教育法》的常考法律条例,并把重要的关键词和考点进行了解析,牢记并收藏~

第一章 总则

第十四条(教育管理体制)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

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高等教育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点拨:考的概率很小,简单了解

第三章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二十七条(办学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记忆口诀:有钱有人有地有组织

易混淆点:有稳定的生源(不是办学必备条件)

第三十二条(教育机构的法人条件)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兴办的校办产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点拨:校办产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章 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

第五十条(教育经费)

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

第五十八条(校办产业)

国家采取优惠措施,鼓励和扶持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的前提下开展勤工俭学和社会盈利服务、办校办产业。

 点拨:学校仍是不能以盈利为目的,但是可以通过校办企业盈利。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教育经费违规的法律责任)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克扣的经费,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点拨:公办学校是事业单位,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在情节不是很严重,没有构成犯罪的情况下,一般是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刑事、民事责任)

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点拨:扰乱秩序→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

侵占财产→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教育设施不合格的法律责任)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点拨:明知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直接负责的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违规办学行政责任)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九条(违规考试行政责任)

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二)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

(三)抄袭他人答案的; 

(四)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五)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点拨:刑事责任

小试牛刀

(2017下半年真题)钱某闯入某乡中心校寻衅滋事,破坏了一间教室的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对于钱某(   )

A.应由乡人民政府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B.应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C.应由该中心校给予教育行政处罚

D.应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拘留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寻衅滋事,扰乱秩序,是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