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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实施,收容教养退出教师资格考试

作者:233网校-欧数数 2021-06-25 14:37:45

在往年,收容教养考点是教师资格考试中经常会考,随着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修订实施,收容教养也退出历史舞台,同时退出教师资格考试。

除了收容教养,《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常考的考点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都有着较大的变化,需要特别注意,别搞混了。本文从收容教养试题盘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出题方式、《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常考条例三个方向让你拿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这部法律的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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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证考点速记

一、近几年教师资格考过收容教养题目盘点

【2020上半年中学综合素质真题】孤儿陈明常年在外过着流浪乞讨的生活,好心人士发现后把陈明送到了当地的未成年人救助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该救助机构可以采取的措施是( )。

A.将陈明交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B.将陈明送专门学校接受教育改造

C.将陈明送当地学校完成义务教育

D.将陈明交当地人民政府收容教养

A
参考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民政部门承担临时监护或者长期监护职责的,财政、教育、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予以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负责收留、抚养由民政部门监护的未成年人。

考点:教育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2015下半年中学学综合素质真题】初中生王某因犯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王某不可继续回学校读书

B.学校可以取消王某的学籍

C.王某只能够到工读学校就读

D.王某可由政府依法收容教养

D
参考解析:题干中说小王是初中,是未成年人,被判一年缓二年执行,可以回学校继续接受义务教育,且不得受歧视,学校也不得取消其学籍。故选D

【2015上半年小学综合素质真题】小学生李某多次违反学校管理制度,对于李某学校可以采取的管教方式是()

A、收容教养

B、强制劝退

C、开除学籍

D、批评教育

D
参考解析:学校不能进行收容教养,也没有权利劝退和开除学籍,否则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D项是学校可以采取的办法。

【2015上半年小学综合素质真题】12岁的王某参与打架斗殴,违反了治安管理规定,对于王某的行为,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A、依法可以免于处罚

B、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C、可由公安机关予以收容教养

D、可由公安机关予以行政拘留

C
参考解析: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三十七条 未成年人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因不满十四周岁或者情节特别轻微免予处罚的,可以予以训诫。

收容教养属于治安处罚的范围

【2015上半年幼儿综合素质真题】小学生李某多次违反学校管理制度,对于李某,学校可以采取的管教方式是( )。

A.强制劝退

B.批评教育

C.开除学籍

D.收容教养

B。
参考解析:《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若在今后的教师资格考试中,看到有收容教养选项,一律不要选,新法已经废止了收容教养,改为专门矫治教育。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20修正)新法第四十五条  未成年人实施刑法规定的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对其进行专门矫治教育。省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至少确定一所专门学校按照分校区、分班级等方式设置专门场所,对前款规定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矫治教育。前款规定的专门场所实行闭环管理,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未成年人的矫治工作,教育行政部门承担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

二、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会怎么考?考题预测

预测新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注意从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专门矫治教育考查,需要熟悉新修订《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常考条例。下面这几道题是学霸君根据历年真题出题方式,改编的题目,在练习历年真题的时候,部分真题已经不适用新法,需要根据新法的内容来思考分析题目答案,下面几道试题练练手,这几道题你都会做吗?

1、小学生宋某因多次偷窃,被所在学校申请送人专门学校进行矫治。对于这一申请需要经过( )机构同意。

A.公安部门

B.检查机关

C.教育行政部门

D.专门教指导委员会

D
参考解析:

根据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三条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后,由教育行政部门决定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2、11岁的陈某参加了当地的一个团伙,学校发现有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学校应当及时报告的部门是(   )。

A. 教育行政部门

B. 人民法院

C. 当地人民政府

D. 公安机关

D
参考解析:

根据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有人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或者发现有上述情形的,应当及时依法查处;对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未成年人,应当立即采取有效保护措施。

3、依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下列不属于严重不良行为的是(  )。

A. 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寻衅滋事行为

B. 参与赌博、变相赌博,或者参加封建迷信、邪教等活动;

C. 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

D. 阅览、观看或者收听宣扬淫秽、色情、暴力、恐怖、极端等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网络信息等;

A
参考解析:

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八条 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不利于其健康成长的下列行为:

(一)吸烟、饮酒;

(二)多次旷课、逃学;

(三)无故夜不归宿、离家出走;

(四)沉迷网络;

(五)与社会上具有不良习性的人交往,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

(六)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

(七)参与赌博、变相赌博,或者参加封建迷信、邪教等活动;

(八)阅览、观看或者收听宣扬淫秽、色情、暴力、恐怖、极端等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网络信息等;

(九)其他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不良行为。

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四十一条

严重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有刑法规定、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以及严重危害社会的下列行为:

(一)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寻衅滋事行为;

(二)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

(三)殴打、辱骂、恐吓,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四)盗窃、哄抢、抢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

(五)传播淫秽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信息等;

(六)卖淫、嫖娼,或者进行淫秽表演;

(七)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向他人提供毒品;

(八)参与赌博赌资较大;

(九)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下列属于“不良行为”的是(  )。

A. 小强结伙斗殴,放学在校门口打群架

B. 小明经常多次旷课、逃学,与社会不良习性人交往。

C. 小刚多次偷盗同学财物

D. 小浩携带匕首在书包里,以保护自己

B
参考解析:参考第三题解析,ACD项都属于严重不良行为。

5、初二学生小华染上不良行为习惯,学校可以对他依法采取的措施是()。

A.勒令退学

B.开除学籍

C.加强管教

D.歧视对待

C
参考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应当加强管理教育,不得歧视;对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学校可以根据情况予以处分或者采取以下管理教育措施:

(一)予以训导;

(二)要求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

(三)要求参加特定的专题教育;

(四)要求参加校内服务活动;

(五)要求接受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的心理辅导和行为干预;

(六)其他适当的管理教育措施。

三、新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有哪些常考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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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学校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心理健康教育教师】

学校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与专业心理健康机构合作,建立心理健康筛查和早期干预机制,预防和解决学生心理、行为异常问题。

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强沟通,共同做好未成年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发现未成年学生可能患有精神障碍的,应当立即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送相关专业机构诊治。

第二十条【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制度】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制度。学校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完善学生欺凌发现和处置的工作流程,严格排查并及时消除可能导致学生欺凌行为的各种隐患。

第二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鼓励和支持学校聘请社会工作者长期或者定期进驻学校,协助开展道德教育、法治教育、生命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参与预防和处理学生欺凌等行为。

第二十八条【不良行为】(重点)

(一)吸烟、饮酒;

(二)多次旷课、逃学;

(三)无故夜不归宿、离家出走;

(四)沉迷网络;

(五)与社会上具有不良习性的人交往,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

(六)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

(七)参与赌博、变相赌博,或者参加封建迷信、邪教等活动;

(八)阅览、观看或者收听宣扬淫秽、色情、暴力、恐怖、极端等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网络信息等;

(九)其他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不良行为。

第三十一条【不良行为的处理】(重点)

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应当加强管理教育,不得歧视;对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学校可以根据情况予以处分或者采取以下管理教育措施:

(一)予以训导;

(二)要求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

(三)要求参加特定的专题教育;

(四)要求参加校内服务活动;

(五)要求接受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的心理辅导和行为干预;

(六)其他适当的管理教育措施

第三十八条【严重不良行为】(重点)

本法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有刑法规定、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以及严重危害社会的下列行为:

(一)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寻衅滋事行为;

(二)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

(三)殴打、辱骂、恐吓,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四)盗窃、哄抢、抢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

(五)传播淫秽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信息等;

(六)卖淫、嫖娼,或者进行淫秽表演;

(七)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向他人提供毒品;

(八)参与赌博赌资较大;

(九)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有人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或者发现有上述情形的,应当及时依法查处;对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未成年人,应当立即采取有效保护措施。

第四十一条【严重不良行为处理】(重点)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以下矫治教育措施:

(一)予以训诫;

(二)责令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三)责令具结悔过;

(四)责令定期报告活动情况;

(五)责令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不得实施特定行为、接触特定人员或者进入特定场所;

(六)责令接受心理辅导、行为矫治;

(七)责令参加社会服务活动;

(八)责令接受社会观护,由社会组织、有关机构在适当场所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监督和管束;

(九)其他适当的矫治教育措施。

第四十三条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后,由教育行政部门决定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第四十四条 未成年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将其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一)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

(二)多次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三)拒不接受或者配合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矫治教育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未成年人实施刑法规定的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对其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省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至少确定一所专门学校按照分校区、分班级等方式设置专门场所,对前款规定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前款规定的专门场所实行闭环管理,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未成年人的矫治工作,教育行政部门承担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

第四十六条 专门学校应当在每个学期适时提请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对接受专门教育的未成年学生的情况进行评估。对经评估适合转回普通学校就读的,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应当向原决定机关提出书面建议,由原决定机关决定是否将未成年学生转回普通学校就读。

原决定机关决定将未成年学生转回普通学校的,其原所在学校不得拒绝接收;因特殊情况,不适宜转回原所在学校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安排转学。

第四十七条 专门学校应当对接受专门教育的未成年人分级分类进行教育和矫治,有针对性地开展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职业教育;对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专门学校的未成年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学校,符合毕业条件的,原学校应当颁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八条 专门学校应当与接受专门教育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强联系,定期向其反馈未成年人的矫治和教育情况,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亲属等看望未成年人提供便利。

第四十九条 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本章规定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五十三条 对被拘留、逮捕以及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管理和教育。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应当与成年人分别进行。

对有上述情形且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与教育行政部门相互配合,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第五十四条 未成年犯管教所、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对未成年犯、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加强法治教育,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其进行职业教育

第五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依法被封存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因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相关记录信息予以保密。

第六十二条 学校及其教职员工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职责,或者虐待、歧视相关未成年人的,由教育行政等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教职员工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以及品行不良、影响恶劣的,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依法予以解聘或者辞退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歧视相关未成年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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