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成绩算隐私吗?
应该禁止学生带手机进校园吗?
什么样的行为被认定为校园欺凌行为?
……
这些问题,在《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有了答案。
在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当天,教育部再颁布《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并将于2021年9月1日起实施。
教资人都知道,《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教师资格考试必考的一部法律法规,那么,《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和《未成年人保护法》有什么区别?是否会在教师资格考试中考到?
一、《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和《未成年人保护法》有什么区别?
《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是为贯彻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而制定,是对《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学校保护”部分近一步细化和完善。《规定》就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如学生欺凌、校园性侵害等建立完善了相应专门制度,这是教育部第一次就未成年人保护制定专门规章。
二、《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哪些点可以会考到?
《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和学生、教师息息相关,作为未来的人民教师,要熟知《规定》,《规定》关于校园欺凌、学校管理要求等都很可能会成为教师资格考试的考点。
1、学校不得设置侵犯学生人身自由的管理措施
规定第八条 学校不得设置侵犯学生人身自由的管理措施,不得对学生在课间及其他非教学时间的正当交流、游戏、出教室活动等言行自由设置不必要的约束。
关于这一条的的考察点,题干可能会以这样的问法出题:
某某学生在课间与同桌玩石头剪刀布游戏,为不影响课间学习的同学,被老师制止,并不准他们以后在课间玩石头剪刀布游戏,该教师的行为是否正确?
2、对学生的隐私保护
第十条 学校采集学生个人信息,应当告知学生及其家长,并对所获得的学生及其家庭信息负有管理、保密义务,不得毁弃以及非法删除、泄露、公开、买卖。
学校在奖励、资助、申请贫困救助等工作中,不得泄露学生个人及其家庭隐私;学生的考试成绩、名次等学业信息,学校应当便利学生本人和家长知晓,但不得公开,不得宣传升学情况;除因法定事由,不得查阅学生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或者其他网络通讯内容。
3、对学生受教育权利的保护
第十二条 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开除或者变相开除学生,不得以长期停课、劝退等方式,剥夺学生在校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的权利;对转入专门学校的学生,应当保留学籍,原决定机关决定转回的学生,不得拒绝接收。
义务教育学校应当落实学籍管理制度,健全辍学或者休学、长期请假学生的报告备案制度,对辍学学生应当及时进行劝返,劝返无效的,应当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4、学生欺凌防控
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和预防性侵害和预防性侵害、性骚扰等专项制度。建立对学生欺凌、性侵害、性骚扰行为的零容忍处理机制和受伤害学生的关爱、帮扶机制。要求教职工应当关注可能处于弱势或者特殊地位的学生,发现学生存在被孤立、排挤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干预,发现学生实施对他人的欺凌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发现学生实施下列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
(一)殴打、脚踢、掌掴、抓咬、推撞、拉扯等侵犯他人身体或者恐吓威胁他人;
(二)以辱骂、讥讽、嘲弄、挖苦、起侮辱性绰号等方式侵犯他人人格尊严;
(三)抢夺、强拿硬要或者故意毁坏他人财物;
(四)恶意排斥、孤立他人,影响他人参加学校活动或者社会交往;
(五)通过网络或者其他信息传播方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散布谣言或者错误信息诋毁他人、恶意传播他人隐私。
学生之间,在年龄、身体或者人数等方面占优势的一方蓄意或者恶意对另一方实施前款行为,或者以其他方式欺压、侮辱另一方,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可以认定为构成欺凌。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职工与学生交往行为准则、学生宿舍安全管理规定、视频监控管理规定等制度,建立预防、报告、处置性侵害、性骚扰工作机制。
学校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并制止教职工以及其他进入校园的人员实施以下行为:
(一)与学生发生恋爱关系、性关系;
(二)抚摸、故意触碰学生身体特定部位等猥亵行为;
(三)对学生作出调戏、挑逗或者具有性暗示的言行;
(四)向学生展示传播包含色情、淫秽内容的信息、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
(五)持有包含淫秽、色情内容的视听、图文资料;
5、禁止学生将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带入课堂
第三十三条 学校可以禁止学生携带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进入学校或者在校园内使用;对经允许带入的,应当统一管理,除教学需要外,禁止带入课堂。
6、校长是学生学校保护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十一条 校长是学生学校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学校应当指定一名校领导直接负责学生保护工作,并明确具体的工作机构,有条件的,可以设立学生保护专员开展学生保护工作。学校应当为从事学生保护工作的人员接受相关法律、理论和技能的培训提供条件和支持,对教职工开展未成年人保护专项培训。
有条件的学校可以整合欺凌防治、纪律处分等组织、工作机制,组建学生保护委员会,统筹负责学生权益保护及相关制度建设。
【例题】根据规定,学生学习保护的第一责任人是( )。
A.教师
B.校务委员会
C.家长委员会
D.校长
7、学校未尽到履行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处理
第五十七条 学校未履行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职责,违反本规定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视情节和后果,依照有关规定和权限分别对学校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或者其他责任人员进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给予处分或者责令学校给予处分;同时,可以给予学校1至3年不得参与相应评奖评优,不得获评各类示范、标兵单位等荣誉的处理。
第五十九条 学校未按本规定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或者制定的校规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由主管教育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影响较大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对学校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给予处分或者责令学校给予处分。
2021年,关于法律法规这一部分考点变化较大,需要按新法来备考,在备考的时候特别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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