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六大基本权利
名称 | 法律依据 | 说明 |
教育教学权 | 教师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任何个人或部门都无权干涉。 | 1、作为教师,最基本的权利 2、关键词:上课、开展教改 |
学术研究权 | 教师拥有“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 | 1、选择题常考 2、关键词:研究、交流、发表 |
指导评价权 | 教师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利。 | 1、常见的行为:教师给学生评分,点评学生作业等 2、关键词:指导发展、评价品行(客观、公正) |
报酬待遇权 | 教师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的权利。 | 1、教师无年假和探亲假等 2、关键词:按时发放、享受待遇 |
参与管理权 | 教师拥有“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的权利。 | 1、选择题常考,主要参与的是学校管理 2、关键词:提出意见建议、教代会 |
进修培训权 | 教师享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的权利。 | 1、选择题常考 2、关键词:接受继续教育 |
【真题演练】
小学生陈某十分调皮,经常违反课堂纪律,班主任周某让其缴纳“违纪金”,宣称再犯错误则从中扣取充作班费。周某的做法( )
二、新增权利:惩戒权
1、教育惩戒适用哪些情形?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及其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确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教育惩戒:
(1)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要求或者不服从教育、管理的;
(2)扰乱课堂秩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
(3)吸烟、饮酒,或者言行失范违反学生守则的;
(4)实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的;
(5)打骂同学、老师,欺凌同学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6)其他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
学生实施属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学校、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实施教育惩戒,加强管教;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如何实施合适的惩戒教育?
类型 | 适用情形 | 具体措施 |
一般教育 | 违规违纪情节轻微的学生 | 点名批评、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增加额外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课后教导等 |
较重教育 | 违规违纪情节较重或者经当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学生 | 德育工作负责人训导、承担校内公共服务、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和行为规则教育、被暂停或者限制参加游览以及其他集体活动等 |
严重教育 | 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且必须是小学高年级、初中和高中阶段的学生 | 停课停学、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训诫、专门人员辅导矫治等 |
3、注意!教育惩戒七类禁止行为:
惩戒不等于体罚或变相体罚
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
(2)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
(3)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
(4)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
(5)因学业成绩而教育惩戒学生;
(6)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
(7)指派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
(8)其他侵害学生权利的。
4、实施教育惩戒应当遵循哪些程序?
《规则》注重实施教育惩戒的程序正当性,以程序规范行为,减少恣意和任性。根据问题的严重性来进行:
同时,《规则》规定在实施严重教育惩戒和给予纪律处分时,应当把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作为必经的前置程序,学生或者家长申请听证的,学校应当组织听证。对于一般教育惩戒和较重教育惩戒则没有规定事前告知家长和听取陈述申辩,主要考虑是这两种教育惩戒对学生的影响相对较小,且即时实施,不会造成持续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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