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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心理学纲要》:创造性的性质

来源:233网校 2006年11月3日
创造性的性质


研究者对“创造性”的界说颇不一致,但它作为性格的理智特征,实际上是指个人在一定动机推动下从事创新活动的创造性思维能力。所以,创造性也称创造力,或创造心理。这里说的理智特征,主要是指思维特征,实指创造性思维,这是一种高度特殊化的实质性能量,它表现为能产生独特非凡而有一定人类价值产品的能力,也是个体具有的潜在的创造倾向。当然,这种创新活动是由一定动机推动的。

据此,以下一些观点存在的分歧似乎可以统一。

(一)创造性是心理过程还是心智能力

华莱士把创造看作是“创造时的思考过程”,他提出了上面说过的四个阶段。创造是解决问题的最高表现,自然要经历思考的一定过程。而吉尔福特认为:创造就是一种能力,在行为上表现为流畅性、变通性和独特性的思维特点,这些无疑是创造性思维能力的表现。由此看来,貌似有分歧,实质上并不对立。心理过程和心智能力在创造中是统一的。作为创造心理,创造的动机、过程和能力是不可分割的统一体。创造性思维能力是通过从事创新活动过程而得到表现的。当然,作为性格的理智特征的创造性,属于个性的能力范围,这与创新活动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不能因为有联系而不加区别。

(二)创造力是单一能力还是综合能力

由于吉尔福特强调“正是在发散思维中,我们看到了创造性思维的明显标志”,并根据发散思维的特点编制了创造测验,以至一些学者认为,创造力是发散思维的功能,是它决定了人们创造力的高低,这样,创造力就是发散思维的能力。这种单因素论是与实际不符的。创造,不可能由单一能力来完成。因而多数学者认为创造力是一种综合能力,创造的心理结构是复杂的。奥苏伯尔认为创造性是一种高度特殊化的实质性能量,在某个领域的努力中表现为独特而非凡的才能,但创造性的各种辅助能力,包括各种智慧品质,却是把创造智力转化为创造成就的支柱。吉尔福特也认为,发散思维体现创造性思维的多个方向,而集中思维能决定创造性思维的途径,同样是创造性思维所需要的。实际上,创造活动是创造性思维活动,是创造性地解决问题的过程。虽然它以创造性思维为核心或主导,但从横向上看,既需要发散思维,也需要集中思维,既需要直觉思维,也需要分析思维,需要它们的协调活动。从纵向上看,也是敏锐的观察力、良好的记忆力、生动的想象力和独特的思考力等综合发展的结果。以此看来,多因素论是符合实际的,单因素论是没有根据的。

(三)创造力是少数人独有还是多数人具有

这涉及创造性的标志问题。海费尔(J.W.Havel,1962)认为:“创造力是作出具有社会价值的新颖结果的能力。”这样,虽具有个人独特性而不具有社会新颖性结果的能力,就不能叫创造性。如果承认这个观点的话,创造力就只有少数人才具有。而罗杰斯则认为:“创造过程是与生产新异产物联系的具有个人独特性的活动过程。”这就肯定了大多数人都有创造潜能,它是以个人的独特性为标志的。小学生和科学家都有创造性,只是在创造层次和水平上有不同而已。这种认为大多数人都具有创造性的观点,对教育来说是可取的。“人皆可以为尧舜”,它为教育上提出的“为创造性而教”树立了信心。

总之,创造性是个性的特征,也叫创造力。对它作报考分析,是个人在一定动机推动下从事创新活动的创造性思维能力。创新活动是一个复杂的解决问题的活动,创造力就不是单一的能力,而是以创造性思维为核心的多种能力的综合。虽然如此,对于这样一种能产生个人独特性并具有一定人类意义产品的创造性,对正常的大多数人来说,都是具有这种潜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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