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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读幼儿综合素质难点:第一节 教育法规概述

来源:233网校 2013年9月13日
  • 第1页:一、教育法律法规与教育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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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教育法律法规的基本知识考纲呈现/命题预测/知识架构

第一节 教育法规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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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法律法规与教育政策
  (一)教育法律法规的概念
  1.教育法律
  从广义的法律概念出发,教育法律概念可泛指一切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发布的对教育活动进行规范的文件。从狭义法律概念出发,教育法律就是国家立法机构根据宪法制定的对教育活动进行规范的文件。本书的教育法律概念就是指狭义上的教育法律,即:国家立法机构根据宪法制定的对教育活动进行规范的文件。
  2.教育法规
  从广义的法规概念出发,教育法规是指关于教育的法律、法令、条例、规章等由国家政权机关制定并由其保证实施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从狭义的法规概念出发,教育法规概念是指:国家立法机构之外,由国家行政机关和地方权力机关制定、发布的对教育活动进行规范的文件。本书所采用的教育法规概念,是根据我国宪法所区分的,由国务院和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教育行政法规和地方教育法规,同时把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也纳入教育法规范围内。
  (二)教育政策
  教育政策是政策的一个分支,是党和国家为完成一定历史时期的任务所确定的关于教育工作的策略、方针和行动准则。在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制定的政策中,教育政策是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以后,党制定的重要教育政策有《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1985),党和国家制定的重要政策有《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1993)、《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1999)、《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等。
  (三)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的关系
  1.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的联系
  (1)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都决定于上层建筑,具有共同的目的;(2)教育政策是制定教育法规的依据,教育法规是教育政策的具体化、条文化和定型化;(3)教育政策决定教育法规的性质,教育法规的内容体现教育政策;(4)教育政策是实施教育法规的指导,教育法规是实现教育政策的保证。
  2.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的区别
  (1)教育法规和教育政策的制定主体不同;(2)教育法规和教育政策的执行方式不同;(3)教育法规和教育政策的规范效力不同;(4)教育法规和教育政策调整和适用的范围不同;(5)教育法规和教育政策所要解决问题的性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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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教育法律法规的体系结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有关教育的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其他一切法律法规制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有关教育的条款是我国教育立法的根本依据,是教育法规的最高层次,其他形式的教育法律、法规都不得与之相违背。
  2.教育基本法律
  教育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调整教育内部、外部相互关系的基本法律准则。它对整个教育全局起宏观调控作用,或称为“教育宪法”“教育母法”。我国的教育基本法律为1995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3.教育单行法律
  教育单行法律一般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定教育领域某一方面具体问题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教育基本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对教育的相关规定等。
  4.教育行政法规
  教育行政法规是行政法规的形式之一,是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教育法律制定的关于教育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教育法律,高于地方性教育法规和教育规章。它们内容广泛、数量众多,在实际工作中起主要作用。教育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有三种:条例、规定、办法或细则,如《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教师资格条例》等。
  5.地方性教育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专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制定地方性教育法规,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地方性教育法规只在该行政区域内有效,不得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其名称通常有条例、办法、规定、规则、实施细则等,如《上海市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河南省义务教育实施办法》《山东省职业教育条例》等。
  6.教育规章
  教育规章是中央和地方有关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颁布的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文件,有的称为教育行政规章,包括部门教育规章和地方政府教育规章。
  部门教育规章是国务院所属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文件。这类文件主要是就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问题制定出相应的实施办法、条例、大纲、标准等,以保证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如《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地方政府教育规章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政府教育规章只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其效力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教育法规。地方政府教育规章是整个教育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横向结构

  (1)教育基本法。它奠定了我国教育制度的基础,是决定我国教育发展的根本法,即已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2)基础教育法。它是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特殊教育等教育领域的教育法律的总称。已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即为基础教育法的一个组成部分。
  (3)高等教育法。它是以高等教育为调整对象,涵盖大学专科、本科、研究生教育以及非学历高等教育的法律法规的总称,即已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4)职业教育法。它是以各级各类职业技术教育和培训为调整对象的教育法律法规的总称,即已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5)成人教育或社会教育法。它以各类在职人员和职后人员的教育为调整对象,包括成人教育、继续教育、终身教育等。从内容上应是横向结构不可缺少的方面,但是否单独立法正在进行论证。
  (6)学位法。它主要就学位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学位的等级、学位授予的条件和程序等作出规定,即已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7)教师法。它是以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教学人员的地位、权利、义务、职称、考评、进修、培养等为调整对象的教育法律法规,即已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8)教育投入法或教育财政法。它是以教育经费的来源、分配、使用、核算及教育基建和教学设备等办学物质条件保障为调整对象的教育法律法规。从教育发展的实际来看,需要制定该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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