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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教师的权利与义务知识架构(考纲呈现/命题预测/知识架构)
第一节 教师的权利与义务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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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师的权利★
(一)教师权利的内涵
(二)教师的基本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对教师的权利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1.教育教学权
教师从事这些工作,既有利于提高自身的政治、业务素质,又有利于教学水平的提高和人才的培养,同时也是将宪法中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根据教师的职业特点加以具体化。
3.管理学生权
管理学生权是指教师享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利,这是与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的主导地位相适应的一项基本权利。
管理学生权包括三个内容:
(1)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权。它是指教师有权根据学生的身心发展状况和特点,有针对性地指导学生的学习,并在学生的特长、就业、升学等方面给予指导。
(2)学生品行评定权。它是指教师有权独立自主地对其学生的思想意识、品德修养、举止行为等方面的表现做出公正的综合评定,也有权抵制学校内外和学生本人提出的违背学生实际的品行评定。
(3)学生学业成绩评定权。它是指教师有权独立自主地对学生的学业成绩做出评定,有权抵制来自任何方面的要求在评定学生学业成绩时弄虚作假的行为。教师对学生品行的评定结论和学业成绩的评定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教师同意不得更改,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教师行使这一占主导
地位的基本权利。
教师在行使管理学生权时,要注意加强对学生的各方面管理,将关心爱护学生与严格要求学生相结合,促进学生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
4.获取报酬权
这是教师的基本物质保障权利。获取报酬权是指教师享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的权利。
获取报酬权包括三个内容:
(1)按时获取工资报酬权。即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后有权要求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根据教师聘任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地支付工资报酬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挪用、克扣和拖欠教师的工资报酬。教师的工资报酬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课时报酬、奖金及教龄津贴、班主任津贴以及其他各种津贴在内的工资性收入。
(2)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权。它是指教师有权获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减少国家规定的给予教师的福利项目和福利金额。教师的福利待遇一般包括医疗保健、住房、退休等方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享有的各种待遇和优惠。
(3)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权。
这些基本权利是教师自身及家庭生存和发展的物质保障,是十分重要的。
5.民主管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规定:教师有“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的权利。这是教师参与教育管理的民主权利,它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提出意见和建议权,它是指教师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直接或间接地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二是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组织等形式以及其他适当方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讨论学校改革、发展等方面的重大事项,保障自身的民主权利和切身利益,推进学校的民主建设。
教师在行使民主管理权时,应注意遵循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并充分发挥自己对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工作的监督作用。目前,多数学校都建立了教代会制度,这对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发挥广大教职工的主人翁精神,加强对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工作的监督,促进各级各类学校提高管理水平,起到了重要作用。
6.进修培训权
教师有参加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列入计划的各种形式的进修和其他培训的权利。这是教师享受的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这一权利的基本含义包括:
(1)教师有权参加进修或接受其他形式的培训,不断更新知识,调整知识结构,逐渐完善终身学习体制,从而保障教育教学质量;
(2)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辟多种渠道,保证教师进修培训权的行使。
教师行使这一权利时,必须保证完成本职工作,有组织、有安排地进行,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同时,教师进修培训权的行使,也要服从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安排,因地制宜地参加进修和培训。
二、教师的义务★
(一)教师义务的内涵
(二)教师的基本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遵纪守法义务)
宪法和法律是国家、社会组织和公民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任何组织和公民都必须遵守。教师要教书 育人,就应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教师职业是专门职业,相关行政部门也重新修订了《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明确规定中小学教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准则,教师要做到遵纪守法、爱岗敬业、热爱学生、关心集体、锐意进取。另外,教师的职业特征也决定教师在教学和工作中要认识到自己的言行对学生思想品德和个性的影响,努力做到言传身教、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教育教学义务)
教师在教学工作中要以党的政策方针为指导,严格按照国家的教育目的和培养目标培养学生,教学工作不能偏离社会主义方向;要遵守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及其他教育行政部门的规章制度;认真执行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并且要履行教师聘任合同中约定的教育教学职责,完成职责范围内的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质量。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教书育人义务)
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是每一位教师的义务,这就要求教师能根据自身教学内容的特点,将政治思想品德教育贯穿于教学过程之中。具体的要求是:教师在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的前提下,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文化科学技术教育,弘扬中华民族优良传统,引导学生逐步树立科学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教育学生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把学生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尊重学生人格义务)
我国《宪法》《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都赋予了学生公民应具备的基本权利。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学生是作为被教育者存在的,所以教师在执教的过程中一定要时刻保护学生应有的权利,做到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对学生一视同仁,更不能因民族、性别、残疾、学习成绩等方面的差异歧视学生,尤其对那些有缺点的学生,教师更应该给予特别的关怀和指导,决不能采取简单粗暴的方法;教师在执教过程中不能侮辱、歧视学生,不能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不能泄露学生隐私。因侮辱学生影响恶劣或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条教育义务制定的目的就在于矫正教育教学过程中普遍存在的冷漠、偏私等现象,使教师认识到爱护学生不仅是道德要求,同时也是法律规范。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义务)
教师的此项义务要求教师在学校工作和教育教学工作相关的活动中,制止侵犯其所负责教育和管理的学生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批评和抵制社会上出现的有害于学生身心健康成长的不良现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提高业务水平义务)
教育教学工作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担负着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这就要求教师要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同时,这也是社会进步和科学技术发展对教师提出的要求。为此,教师应加强学习,调整知识结构,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以适应教育教学的实际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国家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并在申请教师资格人员的学历、教育教学能力等方面设置了相关的标准;并对教师考核方式、标准等也进行了相关规定。(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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