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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考点】儿童观
一、幼儿是发展中的人,要用发展的观点认识幼儿
1.幼儿的身心发展是有规律的
(1)发展具有方向性和顺序性
按由低级到高级、由简单到复杂的顺序进行,既不能逾越,也不会逆向发展。要循序渐进,不可“拔苗助长”“陵节而施”
(2)发展具有连续性和阶段性
连续性:先前的较低级的发展是后来较高级的发展的前提。
阶段性:儿童心理时刻都在发生量的变化,随着量变的积累,到了一定程度,就会发生“质变”。这要求教师根据不同年龄阶段的特点分阶段进行教学,注意各阶段的衔接和过渡。
(3)发展具有不平衡性
① 同一方面发速度在不同年龄阶段不平衡;② 不同方面在不同发展时期具有不平衡性。
怎么办:适时而教,要在学生发展的关键期或最佳时期及时地进行教育。
(4)个别差异性
儿童发展具有整体共同特征的前提下,每个儿童的身心发展,在表现形式、内容和水平方面,都具有独特之处。这种表现在个体发展方面的差异性,来源于个体遗传素质和生活环境的差别。
要求:因材施教。
(5)学生具有巨大的发展潜能
幼儿的发展潜能极大。在胎儿期,孩子就有了听觉、触觉、记忆力和情感等方面的反应能力。出生后几个小时就有了视觉偏爱,能分辨声音和气味,还可以形成条件反射。
在0~6岁期间,儿童基本上能掌握本民族的口头语言,具有时间和空间的辨别能力,其知觉、思维、想象、记忆、注意力的有意性开始萌发,并初步学会了基本的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交能力。
3.幼儿是处于发展初期的幼稚个体
幼儿身心的发展速度极快,变化很大,因而具有未定型性。幼儿身心的各方面都是可以改变的。幼儿教师不能以静止的观点看待幼儿现有的身心特点和水平,而要以发展的眼光看待孩子。
幼儿的身心发展尽管很快,但他们毕竟还处在人生发展的初期,因此具有幼稚性。幼儿身心的各个方面都非常不完善,极易受到伤害。因此,幼儿教师应努力地呵护、照料和关心他们。
二、幼儿是独特的人
1.幼儿是一个完整的人
幼儿是一个完整的人,不是单纯的抽象的学习者,而是有着丰富个性的人。
在教育活动中,作为完整的人而存在的幼儿,不仅具备智慧和人格力量,而且体验着全部的教育生活。要把幼儿作为完整的人来对待,就必须反对那种割裂人的完整性的做法,还幼儿完整的生活世界,丰富幼儿的精神生活,给予幼儿全面发展个性力量的时间与空间。
2.幼儿是独一无二的人
由于遗传、环境、教育等方面的影响,每个幼儿身心发展的速度都各不相同,其身心素质的组合特征也不同。每个幼儿与外界相互作用的方式、风格等都不同,都有其优势领域和劣势领域,智力特点受到文化和家庭的影响。教师应当将幼儿看成独特的个体,因材施教,促进幼儿的全面发展。
三、幼儿是学习的主体,是具有能动性的教育对象
幼儿是受教育的对象,但幼儿在受教育过程中并不是对教师的完全盲从,而是具有在教育活动中的主观能动性和自我教育的可能性。现代教育观强调幼儿既是教育的客体,也是实施教育的对象,同时也是教育的主体。幼儿的学习和发展是一个幼儿主动建构的过程。
四、幼儿是权利的主体
1.幼儿和成人一样,彼此平等,具有相同的价值
幼儿是权利主体,意味着把幼儿看做与成人人格平等、具有相同的社会地位、享有基本人权的积极主动的、人格独立的人,是拥有权利并能行使自己权利的自由主体。
2.幼儿作为权利主体拥有权利
按照《儿童权利公约》的精神,幼儿享有的基本权利有生存权、受保护权、发展权和参与权。幼儿的权利反映了幼儿在社会关系中的地位,是幼儿作为主体的一种资格,是被社会意识或社会规范认为是正当的行为自由。
3.幼儿作为权利主体的特殊性
幼儿和成人一样平等地拥有法律保护的权利。但是,幼儿毕竟是发展中的人,身心处于发育成熟的过程中,与成人相比,在体力、心理上都处于弱势,这决定了幼儿作为权利主体的特殊性。
(1)幼儿权利的行使需要社会的教育和保护;
(2)幼儿作为权利主体拥有权利,但不连带与成人一样的责任和义务。
儿童观记忆要点:
1、幼儿是发展中的人,要用发展的观点认识幼儿
2、幼儿是独特的人
3、幼儿是学习的主体,是具有主观能动性的教育对象
4、幼儿是权利的主体
记忆口诀:独立、发展、两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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