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教育者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教育法》及其他法律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了受教育者的权利,其中第四项规定:“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根据这一规定:
提起申诉的人必须是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受教育者本人及其监护人。
被申诉人是一般是指受教育者所在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校工作人员以及教师。
这里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受教育者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学生管理规定给予的处分不服提出申诉,其被申诉人只限于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而不涉及学校负责人;二是学校、学校工作人员、教师侵犯受教育者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时,作为被申诉人。
申诉的事项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的受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学生申诉的范围包括:
受教育者申诉制度的程序:
提出申诉→申诉受理→申诉处理
1.提出申诉。提出申诉可以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
口头形式:讲明被申诉人的状况,申诉的理由和事件发生的基本事实经过,最后提出申诉的要求。 书面形式:载明申诉人、被申诉人、申诉要求、申诉理由和事实经过。
2.申诉受理。主管机关接到申诉后,可以依具体情况经审查后做出不同的处理:
主管机关对于口头申诉应在当时或规定时间内做出是否受理的答复;对于书面申诉则应在规定时间内给予是否受理的正式通知。
3.申诉处理。如果主管机关对申诉进行受理,则在对事件调查核实后,根据不同情况做出不同处理:
学生申诉制度建立的法律依据是( )。
A.《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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