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
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民法典》)
幼儿园户外活动时,妞妞与丁丁撞到一起,丁丁摔倒并擦伤了手肘。对于丁丁所受伤,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是( )。
A.幼儿园
B.妞妞的监护人
C.妞妞与丁丁的主任老师
D.妞妞的监护人与丁丁的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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