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申请核定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闽教财函〔2014〕71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教师资格考试考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41号)和《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资格考试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价费〔2012〕245号)规定,现就核定我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问题复函如下:
一、教师资格考试费收费标准(包括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考试)
(一)笔试费:纸质考试每人每科50元;机考每人每科50元。
(二)面试费:每人次290元。
二、考务费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收取教师资格考试考务费后,在向通过教师资格考试的人员颁发《教师资格证》时,不得再收取任何费用。
三、收费单位应及时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及标准,公布价格举报电话“12358”,落实阳光收费的各项规定,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资金全额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监督检查。
四、上述收费标准从2015年1月1日起试行1年,期满后按规定程序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2014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