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工作程序
一、准备工作
1、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参加省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组织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全省统一考试。(每年三月份的第二个周六)
2、申请人向户籍或任教学校所在地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领取表格。
3、体检,申请人到认定机构指导的医院,按照规定的项目进行体检;
4、思想品德签定,申请人按规定到有关机构进行思想品德鉴定;
5、普通话水平测试,申请人到普通话测试机构进行普通测试,已经取得普通话等级证书者不再重新测试。
二、申请人向认定机构提出以下申请材料
1、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身体检查表;
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6、《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7、户籍证明或任教学校出具的任教(拟聘)证明材料;
8、省教师资格认定机构颁发的《河北省教师资格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合格证书》
三、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于受理期限终止之日前补齐。
四、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对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申请人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进行考察,提出专家审查意见;
五、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依据申请材料和专家审查意见做出认定结论;
六、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对认定合格者,颁发教师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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