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前参加考试的部分人员过渡办法的公告
按照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总体部署,上海市将于2012年正式启动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工作。
改革后的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由教育部制定考试科目、考试标准和各科考试大纲。考试分为笔试与面试两个部分。笔试各科成绩合格者,方可参加面试。笔试、面试均合格的人员,方可申请教师资格认定。
本市有部分人员在改革之前(含2011年12月28日—2012年1月3日报名的人员,下同。)已经参加了上海市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办公室组织的教育学概论等三门课程考试,并已获得其中一门以上(含一门)课程的合格成绩。根据实际情况,这部分人员采用过渡办法。
一、过渡对象
改革之前参加上海市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办公室组织的教育学概论、心理学、教育方法概论三门课程考试,持有其中一门以上(含一门)课程的合格成绩并在有效期内的人员。
二、过渡方式与期限
1、2012年下半年,本市将给予上述人员三门课程的补考机会,补考的内容、形式,同改革之前。
2、经2012年下半年补考后,获得全部三门课程合格成绩的人员,认定办法同改革之前。
3、2013年起,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的考试一律按照教育部的考试改革要求执行。
三、其他
过渡对象可以选择参加过渡办法,也可以选择参加改革后的考试与认定办法。选择参加改革后的考试与认定办法的人员,不再适用过渡办法。
查询有关过渡政策和具体要求,可登录link.233.com/13044。
本公告解释权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O一二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