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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教师资格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的要求
(一) 关于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问题。
1、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参加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参加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等课程的补学和考试。
(1)通过国家自学考试已学完师范教育类专业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课程,并取得考试合格成绩的人员。
(2)取得教育学专业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
(3)已参加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举办高校教师岗前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的,或者参加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等课程自学考试,取得合格证书的人员。
(4)在高等学校已受聘担任副教授(含副研究员)及以上教师职务或者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
2、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在所读学校取得教育学、教育心理学成绩,不能作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免试依据。
3、2001年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的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证,不能再作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免试依据。
(二)关于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问题。
1、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参加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等课程的补学和考试。
(1)取得中等职业(专业)学校(含职业高中)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学历,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的人员。
(2)取得高等本科学校(院)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学历,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
(3)取得高等专科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学历,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
(4)取得高等学校“小教”、“幼教”专业本、专科毕业学历(含“三沟通”、“五年制”专科),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幼儿园教师资格的人员。
(5)取得高等学校“小教”、“幼教”专业本科毕业学历,已学习了普通教育学、普通教育心理学(含心理学)申请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及其以下教师资格的人员。
(6)取得高等学校“小教”、“幼教”专业专科毕业学历(含“三沟通”、“五年制”专科),已学习了普通教育学、普通教育心理学(含心理学)申请认定初级中学及其以下教师资格的人员。
(7)取得高等学校教育学专业本科毕业学历,申请认定高级中学及其以下教师资格的人员;取得高等学校教育学专业专科毕业学历,申请认定初级中学及其以下教师资格的人员。
2、下列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其所学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的成绩,可作为申请认定相应教师资格的依据。
(1)普通高等师范专科学校应届学生通过国家“专升本”考试,进入高等本科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学习,取得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其所学教育学、教育心理学(含心理学)成绩,可作为申请认定相应教师资格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含心理学)成绩。
(2)通过成人高考(专升本)取得师范教育类专业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按照教育部颁发的《中学教师进修高等师范本科(专科起点)教学计划》的规定,其所学的“现代教育理论”成绩,可作为申请认定相应教师资格的教育学成绩。
(3)取得广播电视大学师范教育类专业本(专)科毕业学历的人员,根据四川广播电视大学颁发的《教育科师范教育专业教学计划》的规定,“中学教育学”、“中学心理学” 作为必选科目,其所学的“中学教育学”、“中学心理学”两门课程成绩,可作为申请认定相应教师资格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成绩。
3、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在申请认定与其学历相一致的教师资格时,如不能提交教育学、教育心理学(含心理学)合格成绩的,仍应参加相应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如提交的成绩不齐的,应参加所缺科目的考试。其他证明材料一律不能作为认定教师资格的依据。
4、取得高等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如不能提交小学(儿童、学前)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含心理学)合格成绩的,应参加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相应层次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
5、取得高等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仍应按原国家教委《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规程》(教人[1996]29号)和《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暂行条例》(教人厅[1997]6号)的规定,参加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高等学校教师的岗前培训,或者参加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等课程的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