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教学的基本素质和能力的要求
1、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下列人员,应参加由相应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组织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
(1)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申请认定各类教师资格的人员。
(2)申请认定另一类教师资格的人员。
(3)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及学科(专业)评议组根据认定工作需要,要求测试的其他人员。
2、对申请人员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考察,主要通过面试、笔试、试讲等方式进行。面试重点考察申请人的仪表仪态、行为举止、思维能力以及口头表达能力;笔试重点考察申请人的知识水平和运用教育学、心理学等理论解决教育教学和学生管理中实际问题的能力;试讲重点考察申请人实现教学目的、组织课程实施、掌握课程内容、运用教学语言和教学资源等能力,使用普通话提问、板书和讲解的技巧。
3、对申请人员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考察方式不仅可以用面试、试讲或说课的方式,也可以用考试、考核等方式,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地和学校根据需要确定。
4、在各级各类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也应参加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组织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测试。
5、未参加过教育教学实习的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参加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统一组织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测试。其中,在各级各类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通过成人高考(中升专、专升本)取得高等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证书,申请认定与其学历相一致的教师资格,且又从事该层次学校和该学科教育教学工作的,可免于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测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