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教师资格普通话水平要求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其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少数方言复杂地区和使用汉语和当地民族语言教学的少数民族自治地区的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标准。
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和幼儿园教师资格,其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标准;使用汉语和当地民族语言教学的少数民族自治州(县),其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规定的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
1954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人员,可免于普通话水平测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