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2010年执业药师考试报名时间6月10日至30日
各县(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主管部门及驻保各有关单位人事处:
根据河北省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10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冀人考发[2010]28号)的要求,为做好2010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0年度执业药师考试定于10月16、17日举行。
考试 |
10月16日 |
上午:9:00-11:30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一) |
10月17日 |
上午:9:00-11:30药事管理与法规 |
二、报名条件: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其他国籍的人员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参加执业药师资格全部科目的考试:
①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化工制药类、生物类)中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七年;②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五年;
③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三年;
④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一年;
⑤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二)两个科目,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
①中药学徒、药学或中药学专业中专毕业,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20年。
②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15年。
三、学历、专业工作年限的说明
①关于取得学历要求,指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学历。取得相关专业学历指化工制药类、生物类。
②关于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年限,不含取得医、技、护专业学历,从事医、技、护专业工作年限。
③免试条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是指评聘为副主任药师或中药师、制药高级工程师、从事教学工作的药学或中药学专业高级讲师、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副主任医(技、护)师、从事教学工作的医(技、护)专业高级讲师、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不应视为从事药学或中药学工作。
四、报名时间及要求
网上报名时间:2010年6月10日至6月30日,网址是:www.hebpta.com.cn.
资格确认和交费时间:2010年6月28至7月2日,地址:行政服务中心四楼,电话:3355056
报考人员按要求在网上填报报考信息,上传照片(大小不超过30k),保存提交,通过审核后即可打印报名表。报名表、工作年限证明及身份证、毕业证、资格证复印件一式二份分开订好由本单位人事处审核人对报考资格及有关证件进行审查并且复印件由单位人事处签字并加盖公章,对所打印报名表上的内容核实无误后,在报名表上加盖人事处公章,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汇总后统一按规定时间报到行政服务中心四楼人事2号窗口。
符合部分科目免试条件的报考人员须填写部分科目免试表(附件1)2份和相关免试材料原件(学历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年限证明、身份证等)及复印件2份。部分科目免试表可从网站下载,报考人员手工填写即可。
五、违纪处理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发证机关取消其资格,收回证书,2年内不得再参加本专业考试。
(一)伪造、涂改学历、资历证明;
(二)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
六、考试成绩管理
执业药师考试以两年为一个周期,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参加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老考生必须填写上一年准考证上的档案号,否则上年的成绩无法保留,并附上年准考证复印件。
七、考生注意事项
考生应考时,应携带黑色、蓝色墨水笔(签字笔)或圆珠笔、2B铅笔、橡皮。各科试卷卷本可作草稿纸使用,考后收回,不再另发草稿纸。
八、考试收费
根据冀价行费[2007]4号文件有关规定,收费标准为:报名费每人10元,考务费每人每科53元
附件:
1、2010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部分科目免试表
2、2010年考试保定各单位网上报名代码
保定市人事考务中心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日
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部分科目免试表
档案号 (保证成绩滚动管理,请老考生务必填写档案号,新考生不用填写) 报名序号
姓 名 | 身份证号 | 照 片 | ||||||||||||
毕业学校 | 毕业时间 | |||||||||||||
所学专业 | 学 历 | |||||||||||||
学 位 | 参加工 作时间 |
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工作年限 | ||||||||||||
专业技 术职务 |
专业技术职务取得时间 | 报考级别 | 报考专业 | |||||||||||
免试科目 | 免试科目 | |||||||||||||
工作单位 | 主管部门 | |||||||||||||
通讯地址 | 联系电话 | 邮编 | ||||||||||||
单位 人事 部门 意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主管 部门 意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市考试中心意见 | 审查人签字: (盖 章) 年 月 日 |
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二)两个科目,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
1、中药学徒、药学或中药学专业中专毕业,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20年。
2、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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