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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2010年执业药师考试报名时间5月25日-6月3日

来源:233网校 2010年5月24日

各区、县(市)、开发区人事局,市直各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

  根据《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保函〔2010〕21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2010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及科目

  考试时间考试科目

  2010年10月16日

  上午9:00-11:30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一)

  下午2:00-4:30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二)

  2010年10月17日

  上午9:00-11:30药事管理与法规

  下午2:00-4:30综合知识与技能(药学、中药学)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成绩采取滚动管理办法。报考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符合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二、报名条件及程序

  凡符合原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34号)中规定的报考条件的人员(详见附件1),均可自愿报名参加考试。

  本次考试报名流程为:考生首先登录黑龙江省人事考试网(http://link.233.com/22480)进行网上报名,网上报名后到哈尔滨市职称考试指导中心进行现场资格审查,资格审查通过的考生自行网上缴费,网上缴费完成后,考生完成报名流程。考生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现场资格审查或网上缴费,视为自动放弃,报名无效。

  (一)网上报名

  网上报名时间为2010年5月25日-6月3日。报名考生登录黑龙江省人事考试网(http://link.233.com/22480)的“网上报名”栏目,按照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网上报名系统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在网上填写个人信息,上传照片,从报名网上直接打印报名表(供现场资格审查时使用)。2009年度在外省市参加考试的考生,按照新考生报考。

  (二)现场资格审查

  现场资格审查时间为2010年5月26日-6月3日(节假日休息)。考生须到哈尔滨市职称考试指导中心进行现场确认。首次报名的考生进行现场资格审查时须携带报名表(上交近期一张一寸免冠照片,贴在报名表的右上角空白处)和符合报考条件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毕业证、学位证书原件、单位出具的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证明;申报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还需提供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证书原件)。续考的考生只须携带报名表;2009年度在外省市参加考试的考生还须携带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出具的转考证明,否则往年成绩无效。

  哈尔滨市职称考试中心地址:道里区地段街10号二楼大厅。

  考生应对提交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负责,如个人填报信息失真、不符合报考要求,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责任自负。

  (三)网上缴费来源:考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108号)和《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人事部门资格报名考试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联字[2003]94号)规定,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考生,每人报名费15元,每报考一科另加考务费28元。

  经现场资格审查合格的考生,须重新登录黑龙江省人事考试网(http://link.233.com/22480)的“网上报名”栏目,进入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网上报名系统,点击“查询修改”重新登录,按提示进行网上缴费。网上缴费后概不退费。网上缴费时间为2010年5月26日-6月3日,逾期不予受理。

  网上缴费后,考生如需收据,请于2010年6月28日-7月2日到哈尔滨市职称考试指导中心领取。

  三、准考证打印

  本次考试实行网上打印准考证,考生登录黑龙江省人事考试网(http://link.233.com/22480)“准考证打印”栏目,按要求录入相关信息即可打印。准考证打印时间为2010年10月9日-10月14日,逾期不予受理。

  考生打印准考证后,请仔细核对准考证上相关信息,如有问题须在2010年10月14日前与哈尔滨市职称考试指导中心联系。

  四、考试注意事项来源:www.examda.com

  (一)考生应考时必须携带准考证、身份证(军人可持军官证)原件,否则不允许参加考试。

  (二)考生应考时,应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和橡皮。各科试卷题本可作草稿纸使用,考后收回,不再另发草稿纸。

  (三)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各科目全部为客观题,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作答。

  附: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根据原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34号)规定的报名条件如下: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其他国籍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1、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七年。

  2、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五年。

  3、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三年。

  4、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一年。

  5、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二)》两个科目,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综合知识与技能(药学、中药学)》两个科目的考试。

  1、中药学徒、药学或中药学专业中专毕业,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20年。

  2、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15年。

  上述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或学位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或学位。从事执业药师专业工作年限是指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该项工作时间的总和,其截止日期为2010年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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