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2011年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各市、杨凌示范区人事考试中心(考试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级有关部门、中央驻陕有关单位人事处: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11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1]23号)要求,现就我省实施2011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事项安排如下:
一、考试时间及科目
10月15日上午9:00-11:30 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一)
下午14:00-16:30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二)
10月16上午9:00-11:30药事管理与法规
下午14:00-16:30 综合知识与技能(药学、中药学)
全省考试地点统一设在西安。
二、报名条件
报名条件按照原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3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附件二)。
根据原人事部有关规定,香港、澳门居民可以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其报名应符合本通知附件规定的条件,提交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相应专业机构从事专业工作年限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明。
三、报名时间及程序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要求,资格考试考生报名信息必须通过网络进行传递。网上报名及缴费确认的基本程序:
1、报名时间为5月13日至6月10日下午5时。考生登陆陕西人事考试网(网址:http://link.233.com/18835),在网上填写并提交《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名表》。考试类别、级别、专业及科目代码(附件一)。
2、报考人员上传本人近期免冠正面电子照片(证件照,jpg格式,二寸、20Kb 以下)。
3 、上传照片审核通过后,下载打印《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名表》。凡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新考生须经其所在地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资格审查通过后进行网上缴费确认;老考生可直接进行网上缴费确认(网上报名时须填正确的档案号)。
4、现场资格审查时间为5月16日至6月10日。现场资格审查工作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组织,西安地区的考生现场资格审查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资格审查地址:西安市高新六路56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四楼执业药师协会;电话:62288077;62288215;联系人:张老师、陈老师)负责。其他地市考生现场资格审查由当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具体负责。新考生须携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名表》(一式二份),提供身份、学历、学位、职称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及从事药学专业工作年限证明。
5、资格审查通过后,报考人员进行网上支付考试费用,报名确认结束。
未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缴费确认者视为放弃考试资格。
省人事考试中心地址:西安市西五路83号,联系电话:029-87440575、87440576、87440577、87440578、87457210.
四、收费标准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名时,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陕价费调发[1999]59号文件批准的40元/人.科标准收取考务费。
五、有关事项说明
1、考试设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二)、药事管理与法规、综合知识与技能(药学、中药学)4个科目。考试分药学和中药学两个专业,考生可根据所学的专业选报。
2、参加4个科目考试(级别为考全科)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参加2个科目考试(级别为免二科)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取得资格证书。
3、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全部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
4、考生应考时须持本人准考证和身份证,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和橡皮。考场上备有草稿纸,考后收回。
5、考生于考前7日内登陆陕西人事考试网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并按准考证中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六、教材培训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辅导教材及参考用书在各报名资格审查点统一征订,与报名资格审查工作同步进行。考前辅导及培训工作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
附件一: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科目代码表
附件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陕西省人事考试中心
二〇一一年五月六日
附件一: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科目代码表
名称 |
级别 |
专业 |
科目 |
26. 执业 药师 |
4.考全科 |
01.药学 四科
|
1.药事管理与法规 |
2.药学专业知识(一) | |||
3.药学专业知识(二) | |||
4.综合知识与技能(药学) | |||
02.中药学四科 |
1.药事管理与法规 | ||
5.中药学专业知识(一) | |||
6.中药学专业知识(二) | |||
7.综合知识与技能(中药学) | |||
2.免2科 |
01.药学 二科 |
1.药事管理与法规 | |
4.综合知识与技能(药学) | |||
02.中药学二科 |
1.药事管理与法规 | ||
7.综合知识与技能(中药学) |
附件二: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人发[1999]34号)
第九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其他国籍的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一)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7年。
(二)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5年。
(三)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3年。
(四)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1年。
(五)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人发[1999]34号)
第五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二)2个科目,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综合知识与技能2个科目的考试。
(一)中药学徒、药学或中药学专业中专毕业,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20年。
(二)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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